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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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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3)

宣導重點:CDR失智症評估量表有效期限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的權益及須知」

         外籍勞工來台後得知感染愛滋之處遇Q&A

 ()節目大綱:

   CDR失智症評估量表有效期限

  CDR失智症評估量表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關於這個問題,據我們所得到的訊息是:一般醫療診斷證明是60天。

  這位朋友的個案應該是外勞入境後發現並不適用,但因為目前外勞遣返較為困難,通常仲介都會建議雇主放棄申請資格,將外勞轉出後,再選擇用新的資格去辦另外一個新件,所以才會要求雇主重新再去做評估,我們也希望能藉此提醒雇主,即使原本的評估還未到期,但你這邊已經拿去申請外勞了,辦理轉出等於放棄資格,所以是必須要再一次申請評估的。

  若是雇主還在轉換期間,也提供賊轉換期間應注意事項:
1
、須向勞委會報備,辦理轉出。

2、收到轉出文14天內要去就服站辦理登記轉出。

3、在轉出的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如雇主委託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轉出時間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7、雇主轉出期間,健保費還是得支付,就安費在廢聘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聘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廢止轉出,再聘僱外勞回來。

關於巴氏量表的問題:

  當受照顧者接受醫院檢查後,醫院將於2日內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寄給雇主,副本副知雇主現居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就現有人力資料庫搜尋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照顧服務員,先以電話確認其應徵意願後再辦理媒合,每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2次,每次以推介3人為原則,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

有個重要補充說明是:

  若是外勞逃跑之後被抓到後的費用,在警局到遺返的費用的確是要雇主支出,因有明文規定,不是仲介業者吭你的,雇主於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或僱傭關係消滅者等情事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有一位越南藉的外藉勞工在某電子公司工作,他們一個月工作20天左右,而且是每天12小時制的,但他的加班費並沒有x1.33 算起來只有75/h,而且過年時上班也沒有額外給加班費,他們一同上班的台灣人都有,還都x1.66倍,請問一下這公司是否違法呢?外籍勞工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或者有外勞相關權益的資料可否參考呢?如果是違法,那是否代表外籍勞工也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呢?

關於聽眾朋友提出這這樣,我們要說明的是:

一、外籍勞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法定基本工資~~本外勞一體適用在「國民待遇」原則下,外籍勞工在我國當受勞工相關法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適用 ;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務工作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訂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應由雇主、外籍勞工、國內仲介、國外仲介簽署切結工資切結書,登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經外籍勞工來源國查驗驗證,同時需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規定雇主應直接給付外籍勞工薪資,加以保障其勞動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付: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國定例假日),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倍發給之。

三、但是並非工作12小時者,就屬於加班者應加計加班費。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然而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形工時)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解釋:公司因業務需求,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將工作時間延長,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合併擇日補休,既不違反勞基法規定。

  根據剛剛聽眾朋友的問題,每月工作日約20天,休假日為十天,故平均工作二天(多出8小時),休一天(8小時),這種情況既屬於變形工時,當然必須以實際工作時數才能進一步判斷,如屬此情況並不用加計加班費,但是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一、若過年時上班也沒有額外給加班費,他們一同上班的台灣人都有,還都x1.66倍,其實不是1.66倍,而應該是加倍工資,再者說到的時薪才約75元,這就必須看是領月薪還是時薪,若領時薪者基本工資為98(75元則違法),但若領月薪者75*240=18000元,已超過月薪規定之基本工資17880元。

二、其實,外籍勞工朋友若在工作上或是薪資上有爭議時,可以尋求申訴的管道有:

1.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

2.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1955

  接著要針對外籍勞工來台後得知感染愛滋之處遇Q&A的重點作分享,希望藉由這些案例的分享與傳遞,可以加強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切實遵守配合相關的法規,合法聘僱外籍勞工。

一、               我國目前對於外籍勞工感染愛滋病毒者入境之作為:

Q: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雇主或仲介可否要求外籍勞工檢驗愛滋病或提供檢驗結果?

A:不可以。

  為尊重愛滋病患者人權並符合國際趨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已於民國10424日總統令生效,刪除外籍人士在臺停留超過3個月需接受愛滋篩檢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籍勞工入國前及入國後的健康檢查項目,接刪除愛滋病檢驗項目,不會再要求檢驗。

  但勞工有感染疑慮,仍可自費檢驗,至於檢查結果,依法醫療機構只能告知當事人,不得通知雇主,雇主如在招募及僱用外籍勞工時,要求篩檢或提供愛滋病檢查結果等非屬於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將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對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案件不予以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另外,人力仲介公司若受雇主委任,要求勞工篩檢或提供檢驗結果,亦將依法查處。

Q:若外籍勞工來臺後感染愛滋病毒,是否會被遣返出境呢?

A:我國自民國10424日總統令公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已取消外籍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因此外籍勞工不須因其感染愛滋而被遣返回國。

Q:感染愛滋病毒的外籍勞工,在臺是否有相關愛滋治療費用的補助?

A:我國政府不輔助外籍人士在臺開始服藥治療愛滋的2年內醫療費用;至於服藥2年後治療費用,入有加入我國健保者,則依健保署之規定辦理,相關問提可以洽健保署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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