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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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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5) 

法規宣導: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
                 
理事項」之法規

法規宣導: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訊息宣導:外籍勞工來台之後雇主應該注意的事項

訊息宣導:外籍勞工在台工作與生活遭遇人身傷害時可申訴求助之平台

節目大綱:

   在聘僱外籍勞工的案例中,也有許多雇主是以不實的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的事項。

    像是有雇主因為父親長年病重在床,因此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來家中工作,之後,因為父親過世了,這位雇主卻仍然在父親過世的隔年,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文件,繼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延展聘僱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期限。

    這樣一個案例就是很實際的歸屬於「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法規。

    那麼,按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是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如果,雇主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就必需要要接受罰則。其中必須要面對的罰則有三項,分別是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以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還有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條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的罰則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如果已經核發出的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的罰則是: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則。

    而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款的罰則是:只要確定雇主第54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情事之一者,就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希望藉著以上的法規與罰則的傳遞,能提醒我們的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能切實以合法的資料與申請管道來進行聘僱外籍勞工的流程,否則一旦有違法情事發生,不但聘僱許可的資格被廢止,甚至還要面對高額的罰鍰,這是得不償失的。

    再來,還有一個部份也是希望雇主朋友要特別留意的規定,那就是「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這個規定多半是對開立工廠的雇主提出的。

    實際的案例也發生過有經營工廠的雇主,因為工廠人力的需求,就聘僱了多位的外籍勞工到台灣工作,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這位雇主卻想要節省支出,就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直到有一天,這位雇主收到勞動部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張老闆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如果,雇住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

    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著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費止該雇主所聘雇許的一部或是全部。

    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喔!法律是輕慢不得的!

    小丸子美珍仍然要繼續和聽眾朋友分享關於在面臨法律問題時,外籍勞工朋友可以尋求的法律扶助的管道。

  如果說,若是外籍勞工朋友在台灣遇到勞資糾紛,或是遭遇到交通事故、或是性侵害等各類的法律扶助問題,都可以透過「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也就是市內電話及手機持撥1955,請求協助轉介您的案件到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若是案件申請通過審查,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指派律師提供您專業的法律協助。

  而所謂的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為了保障無力負擔律師費用的弱勢提供包含法律諮詢、調和解、法律文書撰擬、律師代理出庭辯護等服務,只要您通過資力審查,也就瞭解您的一定收入及資產狀況,再來是案情的審查,也就是案件合理而不是濫用訴訟,就可以獲得法律扶助服務,無須要負擔律師費用。

  關於法律扶助申請的流程有四個步驟:

第一、電話預約時間: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審查是採取預約制,所以是必須要事先用電話來預約的。

第二、是到基金會審查資力:這就需要申請人攜帶相關的文件,並且填寫基本的資料。

第三、是律師現場面談:這是律師在現場詢問案情,最後名審查委員來決定是否准予扶助。

第四、是通知是否扶助:這是由基金會以電話及書面文件通知申請人,審查決定包含准予扶助,或是申請駁回,如果是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的話,還是可以提出覆議的。

  另外呢,如果外籍勞工朋友遭到懷疑涉及犯罪,若所涉罪的刑罰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那麼在檢警第一次偵訊的時候,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有提供律師陪同偵訊之服務的。您可以請朋友協助撥打電話或是要求員警協助您申請這一個服務的,如果是在星期一到興期五的上班時間,也就是早上9:00到下午5:00

而其他時段,就是包含夜間及假日的時間,

可以撥打02-2559-2119  02-2559-2119 

關於法律扶助全國申請專線:02-6632-8282  02-6632-8282

關於法律諮詢預約專線:02-3322-6666  02-3322-6666

如果您無法用中文溝通的話,那麼你可以撥打1955專線請求協轉介…,或是由身邊能以中文溝通的朋友協助撥打。

  在分享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申請訊息之後,外籍勞工在生活上也有其他需要留意的小提醒,まるこ小丸子在這裡要分享的就是關於自我照顧與人身保護的部份。

  首先,要分享的是關於個人證件資料及財物應保護妥當的部份。

  關於「個人證件資料及財物應保護妥當」需要貼心提醒您的是:千萬不要輕易將私人資料提供給不認識的陌生人,同時也請妥善保管您的財物,還有呢,まるこ小丸子也要提醒您幾個很重要的事項:

1.      請不要隨意地簽署沒有您母國譯文或是你完全不瞭解的文件,特別像是本票或是借據。要注意喔,您只要一簽署不明的本票,或是借據,或是其他的文件,那麼您都因此在法律上可能承擔債務的責任。

2.    請不要將您的銀行存款、提款卡、印章,甚至是護照或居留證件等個人的財物任意地交給他人保管。因為您一旦將存摺、印章或是提款卡交給別人,您的銀行存款很可能會被他人所盜領。

3.    不要隨意聽信他人的要求到銀行辦理借款手續。您一旦辦理了銀行借款,那在法律上您就必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4.    請不要任您的雇主從您的薪資中代扣國內外仲介費用。因為您所需要負擔的國內外仲介費用,可以建議由您自行妥善處理,以免您與雇主在薪資所得上產生爭議,或是遭受到超收費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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