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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情一線牽 世界大不同】
一、外籍勞工類別
二、當前外籍勞工政策重點 
一、外籍勞工類別
近年來,為配合國內經濟發展及社會的實際需要,分別對重大公共工程、製造業重大投資案、監護工、家庭幫傭及外籍漁船船員等方面予以規劃引進外籍勞工:
1.重大公共工程建設 
  為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實施,由政府單位發包興建暨經政府單位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的重大工程得標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同時並公告受理製造業重大投資業者及公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興建工程得標業者,得申請聘僱外籍營造工。(九十年五月十日公告自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以後,新得標之重大工程停止引進外勞)
2.製造業重大投資案 
  為吸引投資及增加就業機會,同意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得申請聘僱外勞,並依據其所投資從事生產之項目別,由經濟部工業局認定區分為「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兩種,其中「非傳統產業」之投資總額應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之投資金額須達五億元以上者;「傳統產業」之投資總額應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之投資金額須達二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3.家庭幫傭  
  基於當前社會發展需要,家中有三歲以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及申請點數達十六點以上者可專案受理申請外籍家庭幫傭;另為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外商來華投資金額或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達一定數額之外籍總經理或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或該等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一定數額以上者,得專案申請外籍幫傭。
4.監護工 
  為配合目前國內監護人力供需失衡現象,家庭或社會福利暨精神病患收容養護機構為照顧植物人,重度殘障者 或其他癱瘓者,得專案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 
5.外籍船員
      為顧及當前漁業發展之需要,開放以外國基地作業之遠洋漁船及近海漁船最低員額外之普通船員得申請聘僱外籍船員,但外籍船員與本國籍船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 

二、當前外籍勞工政策重點
1.基於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採取補充性、限業限量原則開放引進外勞。
2.落實經發會共識,外勞政策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為目標,持續採行外勞緊縮措施。
3.推動外勞薪資合理化。
4.落實聘僱外勞前國內招募,規定聘僱外勞之雇主不得違反勞動相關法令。
5.維護外勞基本權益,落實外勞權益維護報告書相關措施。
6.配合「就業服務法」之修正,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7.適時調整就業安定費,以符合勞動市場之需求。
8.推動降低外勞仲介費相關措施。
9.增加外勞來源國。
10.外勞之聘僱與管理於『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
 a.為保障國民工作權,外籍勞工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b.為避免妨礙國人之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c.雇主與外籍勞工所簽訂之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辦理。
 d.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雇主得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於出國一日後再入國工作,但累計在華工作期間不得逾六年。
 f.外籍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i.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ii.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iii.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iv.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g.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以作為促進國民就業之用。
 h.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者,雇主將受罰鍰處分,另如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即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外籍勞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得轉換雇主。
 i.外籍勞工於入國前、入國後三日內及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須做健康檢查。
 j.雇主於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或僱傭關係消滅者等情事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k.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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