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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情一線牽 世界大不同】
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名單7月中旬將變動
本期新聞摘要
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名單7月中旬將變動
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新制於19個工作天完成核案
外籍看護日夜無休包做家事,違法雇主將受罰
外勞轉換雇主 公告次數與區域限制放寬
-------------------------------------------------------------------------------- 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名單7月中旬將變動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5年5月19日署授疾字第0950000402號函通知,原有的外勞健檢指定醫院有效期間至95年7月15日止,醫院需重新申請指定,鑒於部分外勞健檢指定醫院屆時可能尚未獲得重新指定,請雇主及仲介業者預先規劃7月份的外籍勞工定期健檢,避免7月中旬指定醫院名單變動,而產生無效的檢查,有關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隨時於該署疾病管制局網頁更新,查詢網址:http://www.cdc.gov.tw/index_info_info.asp?data_id=233
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新制於19個工作天完成核案
關於本日有媒體報導,申請外勞,新制作業冗長。勞委會表示,95年1月1日起實施之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新制,係使申請流程回歸專業評估,並更簡政便民,民眾依新的流程申請,原則於19個工作天可完成核案。 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前經勞委會與衛生署及內政部研商,推估約須19個工作天。雇主無須向就業服務中心登報求才,其流程時間已較舊制簡化。目前於個案申請之時效,除涉及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國照顧服務員之認定等特殊事由外,均可在上開期限內完成。至於雇主取得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後,依法規須於6個月內完成引進,其引進時效,由雇主自行辦理。
對於外籍看護工申審流程,勞委會將視實施情況,持續檢討,並與衛生署及內政部研商更為簡政便民之措施。至於僱用非法外勞之行為,為加強外勞管理,勞委會已協調各地方政府自95年4月20日起對僱用行蹤不明外勞之非法雇主處以新台幣75萬元重罰。家庭類雇主故意僱用非法外勞1人達60日以上者,將受上開重罰處分,勞委會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外籍看護日夜無休包做家事,違法雇主將受罰
針對報載「外籍看護日夜無休包做家事,搶本地看護飯碗」乙事,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本人權為普世之價值,外籍看護工在台工作基於平等對待原則應受保障。倘雇主有指派其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勞委會將依現有權益保障機制提供協助。
外籍看護工在我國照護體系中,係定位於「補充性」原則,在國內長期照護資源及人力不足的情況下,適度引進外籍看護工,以補充國內老弱殘疾人士之基本照護需求問題。惟鑑於國人長期照顧需求應儘速回歸國內長期照顧體系,並以促進國人就業為依歸,勞委會在會同內政部、衛生署及經建會協商後開辦外籍看護申審新制,結合各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居家照顧服務員,以達漸進回歸國內長期照顧體系目標。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本人權為普世之價值,雇主僱用外籍看護工應以合理、適切之勞動條件,基於平等、互惠之立場為之。若有強迫勞動、惡意剝削及不當對待外籍看護工之情事,勞委會也將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協助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勞委會表示,基於一貫捍衛勞動人權價值立場,絕對依法查處、不容寬待,雇主切勿以身試法。
為加強保障外勞工作與生活權益,勞委會已補助各縣市政府僱用115名外勞查察員,經常性訪查雇主僱用外勞情形,針對不法情事嚴格查處。另提供檢舉獎金鼓勵檢舉雇主違規使用情事,經查獲違規屬實者,每案核予新台幣5000元獎金。另為保障外勞申訴權益,對於遭不當對待之外勞,勞委會除補助各縣市政府成立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職訓局亦設立泰、菲、印、越等多國語言免付費申訴專線。同時為積極保障外勞權益、加強現行外勞申訴制度,業於95年1月16日於中正機場成立外勞諮詢服務站,以達確實保障外勞權益之目標。 勞委會表示適度引進外籍看護工以照顧本國被看護者,本為基於人道考量,惟雇主應平等、互惠之立場對待僱用之外籍看護工。任何違法指派許可以外工作、強迫勞動皆是無法容許情事。勞委會也再次呼籲社會大眾一起對弱勢族群關懷、疼惜外勞、重視外勞人權。
外勞轉換雇主 公告次數與區域限制放寬
有關外勞轉換雇主作業程序中之轉換次數及轉換區域相關規定,按勞委會92年9月25日發布施行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修正前之轉換準則)第6條規定:外國人有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情事之一、且無本準則第2條接續聘僱者,由原雇主或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向外國人工作所在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雇主之作業。另按修正前之轉換準則第14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辦理轉換作業,以一次為限。但無人申請或申請人均不符合規定時,得再公告辦理轉換作業一次。
惟現行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的作業程序,對於外籍勞工轉換雇主之轉換次數及轉換區域,係依94年12月30日修正後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規定,對於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申請案件,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應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人轉換程序,並通知原聘僱契約當事人。另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外國人員從事之同一工作類別辦理外國人轉換作業,並以3次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分別為本準則第3條及第6條規定明定之。
本會近來陸續接獲外籍勞工或相關收容團體反映,登記轉出的外籍勞工人數,多於雇主登記接續聘僱的外籍勞工人數,造成多數等待轉換的外籍勞工,無法於前開規定之3次公告轉換雇主次數內順利轉出,影響外籍勞工權益甚鉅。
由於外籍勞工無法於法定轉換次數內順利轉換雇主的原因,係屬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者,基於上述特殊原因及保障外籍勞工權益之考量、並於不影響外籍勞工人數總量管制的前提下,本會爰依本準則第3條及第6條但書規定,訂定相關處理原則,於95年5月3日頒布「外國人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於法定之3次公告轉換次數內順利轉換雇主」之後續處理原則:針對外國人於法定3次公告次數內均無雇主登記承接者,因屬不可歸責之事由,再予該等外籍勞工3次轉換雇主的機會,並依外籍勞工的意願,選擇適宜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事宜。而受理的就業服務機構需於1個工作日內,傳送再轉換雇主聯繫表給外籍勞工,以便其跨區轉換就業服務機構,並依現行規定辦理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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