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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情一線牽 世界大不同】
95年11月1日起雇主辦理國內招募程序有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情事時
勞委會為保障國人就業權益,自95年11月1日起雇主辦理國內招募程序有未依相關規定辦理之情事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法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依規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於報紙刊登求才廣告3日,經招募本國勞工人數不足時,始得申請聘僱外籍勞工。勞委會為積極落實雇主本國勞工招募程序,自即日起辦理招募時,如雇主有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測驗項目及錄用標準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且於刊登求才廣告時,應載明測驗項目,以避免雇主臨時以較艱澀測驗,蓄意刁難本國勞工。又雇主招募之應徵或實測地點,應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外國人預定工作所在地舉行,如上開地點屬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無法直接到達,雇主應負責安排交通工具,來回接送求職者。另為避免以單一工種求才,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機會,重大工程辦理求才登記,其求才工種及求才人數應經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雇主辦理本國勞工招募程序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之情事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依法不予核發求才證明書;為解決外勞常於出國前申訴雇主惡意遣送之勞資糾紛,爰增列雇主與外勞雙方有聘僱關係終止情事時,依法應於3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應於外勞出國前,主動探求外勞終止契約之真意,以提早釐清勞僱雙方是否協議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取得當地主管機關驗證之文件後,始得申請遞補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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