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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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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2)

    在「看板資訊你我他」的單元的一開始要再次跟聽眾朋友分享關於上週在單元裡提過的的重要訊息,希望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以及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要留意這個重要訊息。

    這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函傳達有關加強宣導漁船主應善盡管理外籍勞工之責任的訊息。

    由於近來漁船主反映時有外籍漁工在我國境內逃跑的情形,期望勞動部能協助加強查緝非法僱用脫逃外籍漁工之雇主,並且能加強宣導勿非法聘僱逃脫之外籍漁工,以降低漁船進港後外籍漁工於岸上逃跑之情形。

    由於近來有漁船主反映有不肖業者以利誘的方式誘使外籍漁工逃脫,導致發生漁船聘僱外籍漁工逃跑到岸上非法打工的情形,也因此增加漁船管理外籍漁工的困難。

    所以在這裡,小丸子要藉著節目再次提醒請不要非法聘僱逃脫的外籍勞工工作,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也已經發函請遠洋漁船聘用外籍漁工之相關漁會及遠洋漁業團體,加牆向漁船船主宣導應善盡管理外籍漁工之責任,以免造成外籍漁工於漁船進港後擅自逃跑之情形。

    再來,要傳達的訊息是關於強低茲卡病毒經由東南亞外籍勞工境外移入傳播之風險事件。

    目前,全球茲卡病毒疫情持續擴散,並例集中於中南美洲、加勒比海地區及部份東南亞國家。而我國聘僱外籍勞工主要來源國之菲律賓、泰國及越南,因持續發生茲卡病毒本土病例,目前旅遊疫情孽為第二級警示,而印尼也有零星病例,旅遊疫情列為第一級注意。

    我國已加強國際港埠檢疫及各項防疫措施,期能降低境外移入病例對我國帶來的衝擊。自今年一月至今,我國檢出兩名茲卡病毒感染境外移入之確定病例,都是來自泰國烏隆他尼之泰國籍勞工。

    所以,我們也要藉著節目對外籍勞工朋友們宣導,在您入境台灣時,如果自覺有發燒或不適症狀,請主動聯繫機場檢疫站,入境之後也請主動就醫。另外,也請人力仲介公司及雇主應注意外籍勞工入境後之健康狀況,如果有發燒的情形,請務必儘快協助就醫。

    關於茲卡病毒防治相關訊息,您可以到疾病管制署網站首頁的「茲卡病毒感染症專區」瞭解。

  為強化外籍勞工在臺生活相關法令須知及人身安全保護機制,勞動部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範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辦理衛生健康、菸害防制、動保法等法令講習,及公告110113人身保護專線,並自103330日起實施。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之重點,在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從事工作前,應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如提供入境健康檢查、傳染病等衛生健康須知、公共場所禁菸規範、不得惡意虐待動物及宰殺犬、貓等動物保護法之講習。在申訴保護機制方面,雇主應公告警政署110全國報案專線(含性侵害及人身傷害)113婦幼保護專線(含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諮詢)等資訊,讓申訴保護機制更加落實於外國人的生活之中。另外為使外籍勞工對臺灣能有初步的認識,亦應向外籍勞工介紹我國風俗節慶及注意事項,讓外國人能早日適應在臺生活。

103330日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檢附新修正之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送當地主管機關,若未依計畫書實施,經地方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及廢止雇主招募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再次呼籲雇主,確實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內容照顧外籍勞工,讓這些外國朋友可以在臺灣安心、快樂的工作,締造良好和諧的生活環境。

    接著,小丸子美珍要繼續跟聽眾朋友分享關於合法聘僱的相關法令。期望能正確並清楚地傳遞正確合法的聘僱訊息給我們的聽眾朋友。

    其實,除了我們比較常聽到關於雇主聘僱非法外籍勞公的案例之外,在聘僱外籍勞工的案例中,也有許多雇主是以不實的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的事項。

    像是有這樣一個案例,有雇主因為父親長年病重在床,因此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來家中工作,之後,因為父親過世了,這位雇主卻仍然在父親過世的隔年,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文件,繼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延展聘僱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期限。

    這樣一個案例就是很實際的歸屬於「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法規。

    那麼,按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是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

    如果,雇主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就必需要要接受罰則。其中必須要面對的罰則有三項,分別是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以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還有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條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的罰則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如果已經核發出的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的罰則是: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則。

    而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款的罰則是:只要確定雇主第54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情事之一者,就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希望藉著以上的法規與罰則的傳遞,鼓勵我們的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能切實以合法的資料與申請管道來進行聘僱外籍勞工的流程,否則一旦有違法情事發生,不但聘僱許可的資格被廢止,甚至還要面對高額的罰鍰,這是得不償失的。

    再來,還有一個部份也是希望雇主朋友要特別留意的規定,那就是「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這個規定多半是對開立工廠的雇主提出的。

    實際的案例也發生過有經營工廠的雇主,因為工廠人力的需求,就聘僱了多位的外籍勞工到台灣工作,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這位雇主卻想要節省支出,就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直到有一天,這位雇主收到勞動部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張老闆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如果,雇住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

    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著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費止該雇主所聘雇許的一部或是全部。

    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喔!法律是輕慢不得的!

    好的,今天我們再一次透過「看板資訊你我他」的單元,和所有的好朋有一起分享關於「人口販運相關案例及法規」的介紹,再次地希望藉著節目鼓勵我們的雇主朋友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認識與瞭解,並且能合法聘僱、合法對待外籍勞工朋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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