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小華在打工時遇見宅男女神阿花,幫她辦會員時竟盜拷宅男女神阿花的詳細的個人資料,還想在網路上販售獲利,甚至為了取信網友還想將偷拍宅男女神阿花的照片上傳,其惡劣行為是否已經觸法?
【阿宏律師說】
現在網路的發達,造成很多的個人資訊在網路上快速的流通,有心人士只要稍加搜尋,就可以找到個人的一些公開的資料,但是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把別人的個人資料公布在網路上,而且還販賣得利,這樣會不會有什麼法律上的責任呢?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姓名、聯絡方式、職業等都是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的資訊,如果私人想要對其他的個人資料加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只要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範圍內,就可以合理使用,例如說當事人本來就已經自行公開的個人資訊就可以合理使用。
但如果像剛剛打工的男孩,私自利用因為工作之便所知悉的他人姓名、電話號碼、甚至是住址、三圍、身高、體重等資訊且又散佈在網路上,甚至是出售營利,這可能就違法了哦!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如果是非公務機關取得的個人資料,應該負保管責任並且建立適當的安全措施,但是剛剛的男生卻向他人所揭露、販賣在工作上所取得他人的個人資料,就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屬於對他人個人資料不合法的利用,而可能會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剛剛的男生偷拍宅男女神的照片,而且還一併連同女神的個人資料一起上傳到網路上販賣,在民事上也會有法律責任的。因為依照法院的實務見解,肖像權是個人形象跟個性的表現,照片也有著作權的問題,個人有決定要不要公開的權利,所以,如果未經過同意就擅自使用別人的照片,例如剛剛的那個男生把宅男女生的個人資料和相片一起打包出售,也是屬於對宅男女神肖像權及著作權的侵害,而且因為宅男女神是公眾人物,肖相及個資比起一般人更有經濟價值,像剛剛那位男生的行為更容易被法院認為是侵害情節重大,而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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