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1)
聘僱Q&A注意事項:「外籍勞工相關事項」
1.「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2.「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
3.「聘僱到期的申請展延」
4.「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
「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相關契約與薪資給付」
Q:雇主於每個月給付新資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呢?給付外籍勞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雇主提供給外籍勞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印上外籍勞工的母語說明。而給付外籍勞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又只有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繳所得稅,如係個人身份聘用者(例如: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則不可以替外籍勞工預先扣繳所得稅。
Q:外籍勞東的薪資所得稅如何處理呢?
A:
1. 如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1月1日到12月31日)在台灣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該勞工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您如果是所得說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要依該勞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者,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即薪資所得不超過新臺幣4萬元),免予扣繳;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者,105年度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新臺幣7萬3000元以下,亦不需扣繳。
2. 如果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原則上採就源扣繳完納個人所得稅。依月薪是否高於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4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是20008元,1.5倍金額為30012元;106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是21009元,1.5倍金額為31513元),稅率不同:A.超過者,稅率18%;B.未超過者,稅率為6%。
3. 如果雇主僅以個人身份聘用外籍勞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由於您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勞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您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勞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外籍勞工來台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勞工於年度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將依程序辦理退稅。
5. 如果所聘僱外籍勞工授權雇主代辦退稅及代理領取退稅款事宜,應協助辦理,如取得退稅款時,應將該退稅款轉交給該勞工,如有不法侵佔該退稅款,將涉及刑事責任,務請雇主審慎處理。
Q:外籍勞工的薪資計算是否士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薪資由勞僱雙方自行協商約定。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
Q: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至少應有1個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期間,應給予特別休假。
Q:外籍勞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A:家庭類外籍勞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工及海洋漁撈類等外籍勞工因為士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必須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每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Q: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呢?有無罰責則呢?
A: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以同意。雇主如有拒絕外籍勞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取可,並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聘僱關係提前終止與轉換」
Q:雇主在外籍勞工聘僱期間未屆滿前,可以申請提前解約嗎?解約後要如何申請遞補呢?
A:如果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合意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要前往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並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發給驗證證明書。原雇主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要記得檢附該份驗證證明書,才可以申請遞補。
Q:外籍勞工在等待轉換雇主期間,雇主仍然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給付薪資、負責安置等嗎?
A: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外籍勞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籍勞工的就業安定費。
Q:提前解約的外籍勞工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需要安排什麼事情嗎?
A:原雇主應負責安排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的外籍勞工於規定期限內出國。
「聘僱到期的申請展延」
Q:雇主如何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呢?
A: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可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如果是外籍勞工從事重大工程工作的特殊情形,雇主可以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最長以6個月為限。
Q:外籍勞工應該在何時向移民署申請展延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呢?
A:在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並且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後,直接和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聯絡,辦理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居留期限的展延。外籍勞工如果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完成,移民署會對外籍勞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期滿續聘及期滿轉換」
Q:何謂期滿續聘呢?
A: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外籍勞工,如與原來的雇主雙方確認有續聘的意願,且雇主具有勞動部核發有效的招募許可,只要原雇主於聘僱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在臺灣工作。
Q:雇主應如何辦理期滿續聘事宜呢?
A:取得勞動部所核發招募許可的雇主於招募許可有效期限內,經與所聘僱期滿的外籍勞工協議續聘後,可以檢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送件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該名外籍勞工。
Q:何謂期滿轉換呢?
A:聘僱許可期限到期的外籍勞工,經與原雇主協議不續聘,且願意轉換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原雇主應於聘僱期間屆滿2至4個月內,為外籍勞工向勞動部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由勞動部依外籍勞工的意願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料,協助媒合。如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有新的雇主願意承接,並經勞動部許可後即可繼續留在臺灣工作。
Q:應如何辦理期滿轉換呢?
A:新雇主應於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與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及於簽署日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Q:如果雇主不續聘且原外籍勞工選擇轉換雇主,是否會影響雇主聘僱新外籍勞工的名額呢?
A: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外籍勞工轉出後,即可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勞工,如果原外籍勞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要依照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名額。
Q:外籍勞工申請返鄉休假的相關規定有什麼呢?
A: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以同意。雇主如果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限期改善,或將依法廢止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若是希望能取得相關規定,您可以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查詢下載資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網址是:http;//www.wd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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