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線上收聽 廣播節目表 節目精華區 佳音出版 支持佳音 社群網站 下載區 主持人 佳音新聞聯播網 關於佳音 連絡我們 線上客服 設為首頁
線上收聽
經典音樂網 佳音現代音樂網 羅東電台 佳音電台 桃園 FM 104.3

WebApp 說明 app store Google Play
[ ]
RSS L FB
首頁精華節目城市心靈甘芭茶
新聞 節目
2017/05/1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9)
城市心靈甘芭茶 - -
---- - -
-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19)
 

聘僱宣導:

宣導重點:

「臺北請再聽我說!2017外籍勞工詩影比賽」

「申請外擊看護工,需要哪些費用?」

CDR失智症評估量表有效期限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的權益及須知」

()節目大綱:

親愛的聽眾好朋友,你現在正在收聽的節目是「南洋心‧在地情」,這個節目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委託製作播出的。一開始還是要傳遞關於外籍勞工朋友們可以參與的活動訊息。

  這個活動就是由勞動部重建運用處所主辦的「臺北請再聽我說!2017外籍勞工詩影比賽」。

  活動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肯定在臺灣工作的外籍勞工對社會的貢獻,提供管道紓發其心聲,並且藉此增進雙方了解以促進融合。所以自即日起到630截止,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舉辦的「臺北請再聽我說!2017外籍勞工詩影比賽」鼓勵外籍勞工朋友踴躍投稿。

  您可以寫下在臺灣工作期間,是否有很多不同的感受?期待外籍勞工朋友透過感動人心的攝影及文字作品說出自己的故事。

  活動每組第一名可得到獎金新臺幣15000元喔!

  活動參加的資格是:在臺灣具有合法工作許可之外籍勞工都可以參加。

  參加的方式,分為詩文組及影像組。

  詩文組:凡是在台灣的工作心得,對台灣的印象,或是生活中的心情點滴等。

  影像組:以「相遇在臺灣」為主題,拍攝自己在臺灣的工作和生活點滴等,並請加上短詩或文字敘述(100字內)

  作品的規格:

  詩文組:投稿字數限600字內為限。

  影像組:照片1張加100字以內文字。照片需800萬像素()以上數位照片(JPEGTIFF)或是傳統照片皆可。數位照片解析度需大於1200x1800,大小不得超過5MB,傳統照片或輸出格式不得小於4x6英吋。

收件日期為自即日起至630截止。

收件方式有三種:

1.      郵寄或親自送到勞動力重建運用處。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4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2.      透過E-mailfd-10406@mail.taipei.gov.tw

3.      FACEBOOK:「Hello Taipei

  關於參加活動的須知,可電話洽詢:02-2338-1600#4205 4207

  也可以到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的官方網站上下載報名表:

  你可以在首頁>公告資訊>最新消息裡看到訊息

非常歡迎外籍勞工朋友們勇敢參加、踴躍參加!

  今天在「看板資訊你我他」的單元中要分享的是第一個主要資訊是關於:「申請外籍看護勞工,一般需要哪些費用?」

  有聽眾朋友詢問,若家裡需要申請外籍看護,仲介公司會收取哪些費用呢?關於以上的問題,小丸子彙整了相關的資料來作一個解說:

  首先,針對「申請外籍看護工,一般需要哪些費用呢?」這個問題,我們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來看:

1:這個收費標準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訂定收費的。

2:這個收費的項目有: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3:若是屬於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二、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

         第一個月薪資。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

         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4:若是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5: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

     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

    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CDR失智症評估量表有效期限

  有朋友問到,家中有幫奶奶申請外勞,用巴氏量表,但是有做1個智能評估,是用CDR失智症評估量表,只是現在請的外勞不適用,仲介表示需要再申請一次巴氏量表,但是因為做智能評估很麻煩,所以想知道CDR失智症評估量表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CDR失智症評估量表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關於這個問題,據我們所得到的訊息是:一般醫療診斷證明是60天。

  這位朋友的個案應該是外勞入境後發現並不適用,但因為目前外勞遣返較為困難,通常仲介都會建議雇主放棄申請資格,將外勞轉出後,再選擇用新的資格去辦另外一個新件,所以才會要求雇主重新再去做評估,我們也希望能藉此提醒雇主,即使原本的評估還未到期,但你這邊已經拿去申請外勞了,辦理轉出等於放棄資格,所以是必須要再一次申請評估的。

  若是雇主還在轉換期間,也提供賊轉換期間應注意事項:
1
、須向勞委會報備,辦理轉出。

2、收到轉出文14天內要去就服站辦理登記轉出。

3、在轉出的期間管理責任還是在原雇主身上(逃跑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

4、住宿責任應由雇主處理(避免被非法使用)

5、如雇主委託仲介代為處理住宿,需支付食宿費用。

6、轉出時間以發函日起60天,如入境僅一年內或特殊情況可在延長60天。

7、雇主轉出期間,健保費還是得支付,就安費在廢聘情狀況下可不支付,但是一但以廢聘辦理轉出,雇主不得廢止轉出,再聘僱外勞回來。

關於巴氏量表的問題:

  當受照顧者接受醫院檢查後,醫院將於2日內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寄給雇主,副本副知雇主現居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將就現有人力資料庫搜尋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照顧服務員,先以電話確認其應徵意願後再辦理媒合,每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2次,每次以推介3人為原則,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

有個重要補充說明是:

  若是外勞逃跑之後被抓到後的費用,在警局到遺返的費用的確是要雇主支出,因有明文規定,不是仲介業者吭你的,雇主於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或僱傭關係消滅者等情事時,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雇主所聘僱之外籍勞工,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有一位越南藉的外藉勞工在某電子公司工作,他們一個月工作20天左右,而且是每天12小時制的,但他的加班費並沒有x1.33 算起來只有75/h,而且過年時上班也沒有額外給加班費,他們一同上班的台灣人都有,還都x1.66倍,請問一下這公司是否違法呢?外籍勞工有什麼管道可以申訴呢?

或者有外勞相關權益的資料可否參考呢?如果是違法,那是否代表外籍勞工也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呢?

關於聽眾朋友提出這這樣,我們要說明的是:

一、外籍勞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法定基本工資~~本外勞一體適用在「國民待遇」原則下,外籍勞工在我國當受勞工相關法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適用 ;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務工作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訂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應由雇主、外籍勞工、國內仲介、國外仲介簽署切結工資切結書,登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經外籍勞工來源國查驗驗證,同時需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規定雇主應直接給付外籍勞工薪資,加以保障其勞動條件。

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付: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國定例假日),按平日每小時工

   資額加倍發給之。

三、但是並非工作12小時者,就屬於加班者應加計加班費。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然而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形工時)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解釋:公司因業務需求,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將工作時間延長,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合併擇日補休,既不違反勞基法規定。

  根據剛剛聽眾朋友的問題,每月工作日約20天,休假日為十天,故平均工作二天(多出8小時),休一天(8小時),這種情況既屬於變形工時,當然必須以實際工作時數才能進一步判斷,如屬此情況並不用加計加班費,但是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四、若過年時上班也沒有額外給加班費,他們一同上班的台灣人都有,還都x1.66倍,其實不是1.66倍,而應該是加倍工資,再者說到的時薪才約75元,這就必須看是領月薪還是時薪,若領時薪者基本工資為98(75元則違法),但若領月薪者75*240=18000元,已超過月薪規定之基本工資17880元。

五、其實,外籍勞工朋友若在工作上或是薪資上有爭議時,可以尋求申訴的管道有:

1.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

    2.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1955

我要分享:

Windows Media Player 線上收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