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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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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7) 

宣導重點:「外籍勞工勿擅自冒用或借人健保卡使用」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之通報計算準則」

         「申請外籍看護勞工,一般需要哪些費用?」

()節目大綱:

  「看板資訊你我他」單元裡,小丸子要先再次跟聽眾朋友傳遞很重要的訊息,這個訊息不單是對外籍勞工朋友分享,也同時要跟我們一般的社會大眾分享。

  因為台灣健保制度的完善,堪稱全民健保制度讓外國在台人士都能受惠,但是,健保卡借給別人使用,或是向別人借用健保卡的事情仍然在發生,所以,

在今天的單元裡,小丸子美珍就要再次針對外籍勞工勿擅自冒用或借人健保卡使用的重點做分享。

  不過,在分享重點之前,小丸子要針對詐騙集團利用健保卡詐騙事件,先跟聽眾朋友分享,請您務必要留意,免得遭詐騙電話時,容易受騙。

「〇先生,你的健保卡因違規使用,即將被停卡」,詐騙集團假冒檢警單位打電話給民眾,謊稱健保卡遭人盗用或使用異常的頻率升高,光是最近3個半月以來,健保署就接獲高達14千通民眾反映疑似詐騙電話,其中以中部地區最多,呼籲民眾應提高警覺,以免受騙上當,導致財產損失。

  健保署指出,根據該署0800-030-598免付費諮詢專線從來電統計,民眾反映接獲疑似詐騙電話的通數,竟高達14千餘通,其中以「健保卡違規使用(被盜用、使用異常、有違規紀錄),即將被停卡,如有疑問,將為您轉接專人服務或警察人員」之類型為最常見,可見詐騙集團甚為猖獗。

  健保署表示,詐騙集團所使用的術語,是相中民眾平日就醫需要以健保卡為憑證,於是透過電話先讓民眾掉入恐慌的陷阱,包括健保卡遭人盜用或有不正常使用紀錄,因而即將被停卡,再進一步引導民眾騙取個資;或以監管帳戶為由,要求民眾匯款至不同戶頭,或提領現金交給所謂的「監管單位」,以致財務受損。

  健保署強調,自去年67起,健保欠費與民眾就醫權已完全脫鉤,亦即民眾不致因欠費等事由,健保卡就被停卡。重要的是,該署不會主動以電話語音、簡訊、Line等方式,通知民眾積欠保費或健保卡被冒用的情形,進而要求匯款、回電或點選連結,民眾如接到前開類似詐騙的電話,一定要提高警覺,切勿隨詐騙電話指示做任何動作。

  健保署呼籲民眾,詐騙集團行使的伎倆會不斷翻新,以致詐騙案件仍層出不窮,民眾若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撥打健保署免付費專線0800-030-598查證,或撥打165防詐騙電話報案。

  中央健康保險署自開辦以來,就把稽查醫療違規,防杜醫療浪費列為重點核心工作,除對遏止醫療院所違反健保相關規定之案件不餘遺力外;對未具投保資格人士無權使用健保資源者,仍本於職責加強查察。

  該署表示,由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完整、醫療可近性高等特性,致遭部分滯留在臺逃逸外勞及大陸來臺觀光人士等,冒用在臺具有健保身分之親朋好友健保卡就醫,產生醫療浪費及不公平醫療等行為,該署為有效嚇阻,除加強向民眾及醫療院所宣導,並加強查察外,對觸犯該行為之二人(借卡人與被借卡人),均予函送法辦,並依函送法辦結果,就應受行政處罰者,按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對二人同時依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按次處罰(第一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倍罰鍰,第二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五倍罰鍰,第三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十倍罰鍰,第四次以上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十倍罰鍰),最高可罰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此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要看好自己健保卡,不可將健保卡交給他人使用,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

  中央健康保險署再次呼籲全國民眾,健保是全民的,有賴全民一起監督違規不法,減少醫療弊端及浪費,健保才能永續經營,千萬勿以身試法,健保署也鼓勵民眾發揮道德勇氣,發現有人借卡給他人就醫者,一定要勇於檢舉,讓無權使用醫療資源之人無法遁形,以便共同維護就醫者之權益,珍惜有限之健保資源。

   由於健保署違規查處任務小組表示,詐騙金額最高的是本國籍男性,冒用親人健保卡就醫,金額高達10萬多元,外籍人士的部分則是趁來台遊玩期間,借用友人健保卡,一口氣拿了高達6萬多元的藥,遭醫院檢舉,也有來台探親的中國旅客,利用台籍親人的健保卡治療癌症,拿藥高達4萬多元。

  這些冒用健保卡的外籍人士,目前都已經出境,造成罰不到的情況,所以健保署為了補過去「只罰借卡人、不罰冒用者」的法規漏洞,修改細則,只要抓到冒用健保卡就醫,借卡人和冒用者都得受罰,最高可罰到100萬元,除非健保卡遭竊盜、本身不知情者才免罰。

  衛福部健保署違規查處任務小組科長李忠懿表示,為遏止冒用健保IC卡不當行為,健保署於2013年即修法,對被冒用或出借健保IC卡的被保險人移送法辦,並按次處罰,第一次違法處領取保險給付的2倍罰鍰,第2次處領取保險給付的5倍罰鍰,第3次處領取保險給付的10倍罰鍰,第4次以上處領取保險給付的20倍罰鍰,最高可罰100萬元。

  科長李忠懿指出,修法後迄今共有6件違法,其中又以149歲印尼籍女性,借朋友健保IC卡到醫院看病領取肺結核用藥,借卡的友人遭罰128千元最高,其次為大陸28歲女性來台借用已成為台籍新娘姊姊的健保IC卡看病,並開立癌症用藥,出借卡片的姊姊遭罰87千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6件健保IC卡違法冒用的案件當中,外籍人士冒用即占了2件,大陸人士1件。李忠懿表示,由於過去的法令,主要罰被保險人、也就都是本國籍民眾,並未對外國人開罰,反而成了外國人伺機使用台灣健保資源的漏洞,另只對借卡人開罰,不罰冒用用卡人,也不公平,日前修訂相關辦法,對於借卡及冒用卡片的兩造雙方均開罰,且不限於本國人,外籍人士也罰。

  李忠懿科長表示,新辦法即日起實施;健保署亦會要求醫療院所留意,隨時注意辨識是否有人冒用健保IC卡;另為避免外籍人士出境罰不到人,健保署亦會連繫境管單位,對遭罰的外籍人士進行境管。所以請我們一般的民眾及外籍人士務必要留意這個規定,別將自己的健保卡借給別人使用,也不可以借用別人的健保卡看病。關於這項規定,小丸子要藉著節目呼籲我們的社會大眾,以及外籍人士、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留意遵守這項規定。

  再來,針對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雇主應該通報的部份,雇主該如何切實地在有限時間內通報跟聽眾朋友作個說明:

  當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日期,如遇國定例假日且國定例假日,也就是外國人應休假日,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好了,例如:外籍勞工失去聯絡日的第1日是103109日,那麼103年的1010是他的休假日,所以103年的10111012是他的工作日,請問於申請書之曠職失聯日期應如何填寫?還有,填寫曠職日期是否需再寫說明函補充說明?再來,又應該在什麼時候通報呢?  嗯,這一點身為雇主的聽眾朋友務必要知道喔。那就是請在通報申請書表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欄位(依所舉案例)依續填寫第1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9日,第2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11日及第3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12日,申請書表之曠職失聯日期如已填寫完整資料,則不需再檢附說明函補充說明;本案例應通報日為1031013日、14日、15日之3日內郵寄或親送文件通報。

  那麼,通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是否仍需檢附委託書、說明函、聘僱許可函影本及護照影本呢?

  這一部份呢,在新版行蹤不明通報申請書已將原申請書所需應備文件之資料簡化,僅需依照申請表上之護照號碼、許可函號等欄位確實填寫即可,不需再檢附文件。

  那麼,如果說外籍勞工已經更換新護照了,卻還沒有向勞動部完成資料異動申請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應以新護照或舊護照號碼通報呢?正確的答案是:請於申請書填寫外國人新護照號碼,並檢附新舊護照影本向本部通報。

  還有,關於行蹤不明這部份,例如說,如果說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A君及B君分別於10356日及10357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是否可填寫於同一張申請表通報呢?  這個問題,如果是同一雇主所聘僱2名以上之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日期不同,還是以分案來填寫申請表通報。

  最後,如果說,聽眾朋友如果仍然對表件填寫有疑惑或是其他問題,可以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服務專線來詢問的。可撥打的服務專線是:

028995-6000。(028995-6000

「申請外籍看護勞工,一般需要哪些費用?」

  有聽眾朋友詢問,若家裡需要申請外籍看護,仲介公司會收取哪些費用呢?關於以上的問題,小丸子彙整了相關的資料來作一個解說:

  首先,針對「申請外籍看護工,一般需要哪些費用呢?」這個問題,我們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來看:

1:這個收費標準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訂定收費的。

2:這個收費的項目有: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3:若是屬於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二、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

         第一個月薪資。

     ()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四

         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三、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4:若是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5: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

     目及金額有: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

    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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