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播出聘僱宣導:
外籍勞工聘用的業別
聘前講習
首聘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之注意事項
「外籍勞工聘用的業別」
關於外籍勞工聘用的業別分別有:「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以及「機構看護工」,還有「製造工」與`「營造工」、「海洋漁撈工」,還有「屠宰工」等業別。
那麼我們這就針對各業別的屬性作聘用之注意事項的提醒,首先是「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
Q: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A:如果家庭看護工因需要只是暫時到醫療院所照顧被看護者,不需要申請許可。
但如果要住進養護機構內,雇主則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調派許可、變更更作場所(不可以事後補辦),申請的次數不限,每次最長6個月,但3年內變更工作地點的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Q: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A: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是在被看護者仍存活時,便已經委任他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中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許可。
Q: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勞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A:雇主應於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勞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應該要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資料結清。
Q: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排年假嗎?1年應該排幾天呢?
A: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休假沒有強制規定,應依照勞雇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並且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
接著來瞭解的是關於「機構看護工」的業別:
Q: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外籍機構看護工呢?
A: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算是違法僱用。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Q:同一個負責人設有不同的養護機構,受聘僱的外籍勞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嗎?
A:當負責人為法人時,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但由於自然能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Q: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A: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照護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的工作。
Q:外籍機構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A: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另外,外籍機構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服務照顧服務計劃書所定的ㄒ怏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再來,我們要瞭解的是關於「營造工」和「製造工」的業別:
Q:雇主可以讓聘僱的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A: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展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
但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
Q: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A: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
另外,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Q: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再來,我們繼續來瞭解的業別是「海洋漁撈工」:
Q:法令有規定雇主所聘僱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嗎?
A: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是補撈、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到岸邊、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但是不可以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也不可以從事建造漁船及本船機械維修等許可以外之技術性工作。
Q:雇主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外籍漁工的勞、健保嗎?
A:雇主要在外籍勞工到國時就申辦勞保與全民健康保險,不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
Q:因為買賣漁船,船主姓名不同了,但船名沒變,這樣外籍漁工要辦理承接嗎?
A:買賣後船主名字變更,權利義務就改變了,所以要依照規定向勞動部辦理外籍漁工轉換雇主,或者辦理接續聘僱手續。
最後,是我們比較少知道的「屠宰工」:
Q:如何申請屠宰業的外籍勞工呢?
A: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9條之一規定,雇主欲申請屠宰業之外籍勞工,必須先經過農委會認定具有屠宰工作資格,並先辦理國內招募求才登記,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始可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Q:屠宰業可否接續聘僱外籍勞工呢?
A:屠宰業若符合「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即雇主的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才可接續聘僱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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