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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播出【雇主不得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聘前講習】&【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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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播出【雇主不得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聘前講習】&【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3月23日播出聘僱宣導:

雇主不得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雇主聘請外籍配偶時需要負責卻實查證責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放寬外籍人士在台工作限制

為防治境外移入蚊媒傳染病,請向外籍勞工宣導返鄉省親及來台應做好登革熱防範

勞動部主動勾稽外勞健檢 雇主申請聘僱及後續事項更快速

        今天分享的是「雇主不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僱用」這個主題。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由於目前在聘僱外籍勞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給他人使用的話,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與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的罰責,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再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親愛的聽眾好朋友,衷心地期望這樣的提醒與分享,能夠再次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條文與罰則能有清楚地概念,不要存著僥倖的心面對。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外籍勞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外籍勞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 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這幾項罰則都是身為雇主必須要面對的。

  相對的,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

  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勞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的。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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