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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播出【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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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播出【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法規】
 

3月30日播出宣導重點:

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法規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外籍勞工來台之後雇主應該注意的事項

面臨法律問題時,外籍勞工朋友可以尋求的法律扶助的管道 

    在聘僱外籍勞工的案例中,也有許多雇主是以不實的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的事項。

    像是有雇主因為父親長年病重在床,因此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來家中工作,之後,因為父親過世了,這位雇主卻仍然在父親過世的隔年,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文件,繼續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延展聘僱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期限。

  這樣一個案例就是很實際的歸屬於「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辦理聘僱外籍勞工的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之法規。

  那麼,按照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是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如果,雇主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條文,就必需要要接受罰則。其中必須要面對的罰則有三項,分別是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以及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還有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條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一項第11款的罰則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之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如果已經核發出的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一項的罰則是: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則。而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一款的罰則是:只要確定雇主第54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的情事之一者,就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希望藉著以上的法規與罰則的傳遞,能提醒我們的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能切實以合法的資料與申請管道來進行聘僱外籍勞工的流程,否則一旦有違法情事發生,不但聘僱許可的資格被廢止,甚至還要面對高額的罰鍰,這是得不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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