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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播出【雇主不可監控、拘禁及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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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播出【雇主不可監控、拘禁及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9月28日播出【雇主不可監控、拘禁及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屢遭檢舉,勞動部呼籲雇主合法指派

近來民眾檢舉雇主指派所聘僱外勞,從事與原工作許可目的不符的工作等案件屢增,勞動部呼籲民眾應合法使用所聘僱外勞,勿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勞動部表示,若雇主違法指派外勞從事其他許可以外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雇主若仍未改善,再被查獲,勞動部將廢止雇主聘僱外勞的聘僱許可及招募許可。

勞動部再次提醒聘僱外勞的雇主,指派外勞工作項目須在勞動部許可的範圍內,若使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即屬違法。另為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情事,勞動力發展署除設有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外,對於民眾檢舉非法雇主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將核發獎勵金最高新臺幣5萬元。而外籍勞工如有遭受雇主不法對待情形,均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1955申訴或諮詢。隨著外勞政策的開放,來自世界各國的外籍勞工加入本國勞動市場打拼的行列,他們以契約工身份居留台灣,包括泰國、菲律賓、越南、印尼等各國。這些努力的身影,不但分擔了台灣民眾的辛勞,也增添社會與職場多樣風貌,為社會及相關產業注入多元文化力量。為了創造友善的外籍勞工職場,政府邀請民眾一同重視外籍勞工議題。外籍勞工的案例中,契約爭議內常見包括「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不可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進行勞力剝削」等狀況,期盼透過案例說明,降低外籍勞工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創造友善安全有尊嚴的勞動環境。 

  案例一,國內某養護中心負責人林老闆,僱用越南籍看護小玲(化名)等六人擔任夜班工作,由於林老闆又兼營葬儀社,在六人下班後,逕自派車將她們載到醫院、殯儀館等處所,進行亡者大體清洗、著衣、入殮、撿骨等工作,而且每小時只給付五十元超級低薪,並威脅她們不接受工作就遣送回國。 由於小玲六人來臺時已舉借大筆仲介費用,怕被雇主提前送返無法償還債務,又語文不通,不知求助,只好委屈照辦。

  案例二,陳老闆(化名),合法申請了一名外籍看護工珍妮(假名)來照顧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陳老闆還額外要求珍妮幫忙打掃民宿、煮飯、洗衣、照顧小孩,珍妮每天工作超過二十小時,甚至日常起居都受到陳老闆限制,無法自由外出。

  「雇主不可監控、拘禁及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藉著節目提醒,剛剛所提案例中,珍妮原本受聘僱從事看護照顧工作,陳老闆卻指派珍妮到自家民宿工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加上限制自由,還涉嫌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籍勞工朋友來臺工作,因為語言、信仰、文化、生活習慣的不同,身處異鄉的他們,需要大家多一份關懷及尊重,幫助他們適應在臺的工作及生活。當身旁周遭的外籍勞工朋友遭受性侵害、職場性騷擾、受到人身安全或暴力威脅,也需要大家透過相關管道協助外籍勞工,尋求適當協助及保護。 

勞動部提醒雇主遵守法令規範,雇主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工作,以及被看護人相關的生活照料清潔工作;勞動部強調,雇主申請聘僱外勞須符合資格條件,若雇主未經許可非法僱用外勞,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15萬到75萬元罰鍰。勞動部說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如至家族經營的店面協助,或將自身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出借」給親戚、朋友打掃房舍,將針對外勞雇主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而違法聘僱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的雇主,因不具有聘僱的資格,一旦經當地勞工局查獲屬實,無論是否有「支薪」,將依違反就服法第44條「非法容留」或第57條第1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外國人」,連同合法雇主一併處分,罰鍰額度提高為15萬元至75萬元。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外勞所從事的工作非屬勞動部許可的範圍,即使雇主認為是外勞主動幫忙、學習專長,但雇主未反對或阻止外勞從事許可外的工作內容,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處分。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條文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由於目前在聘僱外籍勞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外籍勞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外籍勞工給他人使用的話,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與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的罰責,只要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該雇主再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規定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衷心地期望這樣的提醒與分享,能夠再次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條文與罰則能有清楚地概念,不要存著僥倖的心面對。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外籍勞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外籍勞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 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這幾項罰則都是身為雇主必須要面對的。相對的,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籍勞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外籍勞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刑罰的。

  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外籍勞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外籍勞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而該雇主若是在五年內又再度違反者,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違反者,會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的。

  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希望在今天節目中再次提到的聘僱法規,雇主朋友能夠依照規定聘僱外籍勞工,也請不要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也特別要提醒外籍勞工朋友,若是您的雇主未依照規定為聘僱您及安排您的工作,請反硬給您的的雇主,如果經過反應之後您的雇主仍未改善,或是您發現雇主有任何違法的事情,請您儘速與當地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或是撥打外籍勞工24小時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來申訴諮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設立的「1955外籍勞工24小時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可提供外籍勞工、雇主或是一般民眾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全國性24小時諮詢申訴窗口。1955專線電話可以提供尋求協助、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的服務。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也提供雙語服務,有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所以鼓勵外籍勞通朋友們可以多加利用。

  另外,警政署設置的110全國報案專線。舉凡:性侵害及人身傷害都可以透過此專線報案。還有,113保護專線,舉凡面臨性侵害人生安全的威脅時,請撥打「113婦幼保護諮詢專線」(這也是24小時免付費服務),這支保護專線提供有:英文、越南語、泰語、印尼語、柬浦寨語等五國的語言通譯服務,可提供諮詢與求助。還有,移民署的人口販運通報專線:02-2388-3095!希望以上所提供的這些資訊,可以提供給身處異鄉的外籍勞工朋友們的諮詢與幫助,也請做好自我保護,使您在台灣的生活與工作平安無憂。

 

*遏止雇主無故遣返外籍勞工

 1.為解決雇主無正當理由任意遣返外籍勞工問題,勞動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若於原聘僱外籍勞工聘僱期屆滿提前解約,應前往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合意終止聘僱 關係之驗證程序,以探求雙方解約真意,並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發給驗證證明書,後續辦理申請外籍勞工遞補案時,應檢具該 驗證證明書,未檢具者,申請遞補將不予許可。

 2.另針對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部已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以提供外籍勞工心理輔導、法令諮詢及勞資爭議處理 等服務。又外籍勞工於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雇主因故無 法提供食宿時,為避免導致外籍勞工無法妥善照護,勞動部訂有外籍勞工安置保護措施,委由社會公益、宗教團體、外籍勞工來源國駐 臺機構協助及緊急安置之機制,藉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之庇護協助。

 3.為使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瞭解相關聘僱法令,在臺工作相關資訊及協助外籍勞工離境前,解決在臺各項爭議或糾紛等問題,勞動部於 20061 16日在桃園國際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及200811於高雄國際機場增設高雄外籍勞工機場服務站,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接機指引通關服務,加強對入境外籍勞工法令宣導並設 置外籍勞工服務臺及外語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申訴案件,以建立完整外籍勞工服務網絡,維護外籍勞工權益,另勞動部於 201251起,於機場服務站試辦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並於 201371起擴大實施,透過入境講習,可使外籍勞工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因離鄉背井來臺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       」單元~外籍看護喘息放寬 1天也能申請 2.8萬戶受惠

 

過去聘有移工看護的家庭,雖也有機會使用喘息服務,但門檻高,導致看得到、用不到。衛福部及勞動部決議有條件放寬,未來重度失能、重度身心障礙或家庭支持薄弱者,只要移工一天無法服務即可申請,一年最多補助廿一天喘息服務,預估二點八萬名個案受惠,新制最快十月上路。上述喘息服務低收入戶採全額補助、中低收入補助百分之九十五、一般戶補助百分之八十四。若以低收入申請居家全日型給付計算,一日補助二三一元,一年最多廿一天,等於可最多補助四萬八五一元。國內家庭移工看護約廿三萬多人,現行外籍看護工返鄉或休假等空窗期超過一個月,雇主第卅一日起才能申請喘息服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指出,過去最常遇到的狀況是外籍看護返鄉不足一個月,或臨時有事排休,無法符合喘息服務條件。「別說卅天,家庭一天沒人手照顧就夠折磨了」,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秘書長陳景寧說,過去曾發現,有移工會被迫放棄休假,過勞致身心堪憂,另有家庭會尋求黑市,找逃逸移工幫忙。為解決亂象,喊了快十年的喘息服務門檻終於放寬,將針對失能等級第七級(重度失能)或第八級(重度身心障礙),且兩者的家庭功能支持薄弱(像是獨居或主要照顧者為七十歲以上者),只要外籍看護休假都能提出申請。

初估每年補助經費要三億六千四百萬元,由勞動部、衛福部各出一半。勞動部昨已召開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通過提案,勞動部經費將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就業安定費來源為雇主聘雇外籍勞工時所繳納,家庭看護每人每月兩千元。衛福部則以長照基金支應。

衛福部長照司專門委員周道君說,未來家中外籍看護只要休假,空窗期間聘雇家庭都可向各縣市長照中心申請居家、機構、日間照顧、夜間喘息等服務。新制為試辦計畫,最快十月、最慢十二月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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