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一)
包括:總則篇、雇主篇、移工篇、入境篇、居家檢疫篇等詳細問答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二)
包括:誰可以申請「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移工需集中檢疫,雇主如何申請「入
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申請後,雇主如何取得「入住集中檢疫場所證明」?移工
待在集中檢疫所14日,雇主要付多少費用?等
避免移工逾期居留雇主仲介應協助提前辦理展延
因應疫情…新北潑水節破天荒線上進行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移工相關防疫問答集(一)
【總則篇】
1.自109年3月17日16時尚未登機之移工,依規定即須居家檢疫,相關防疫措施為何?如何取得完整資訊?
答:
(1)移工來臺工作係補充國內勞動力之不足,為確保國家防疫安全,勞動部已規劃相關
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2)督促雇主
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
(2)自109年3月17日16時尚未登機之移工,依規定即須居家檢疫,勞動部依據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
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規定,已報請指揮官同意採
取必要措施,部分措施將造成雇主引進流程或時效延後,請雇主、仲介公司及移工
見諒,並應全力協 助配合,以免造成國內防疫破口。
(3)完整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最新消息查詢或電洽1955專線或0800777888諮詢服務窗口。
【雇主篇】
1.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雇主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應如何辦理?
答:移工聘僱許可3年期滿得申請期滿續聘,移工免出國可繼續留臺工作。另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之雇主,得選擇自國外引進或由國內承接移工。因期滿續聘或國內承接均屬於現有聘僱移工常態性機制,請循現有機制辦理即可。
2.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彈性延長移工在臺工作年限,適用對象為何?
答:
(1)移工在臺工作年限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即屆滿就業服務法第52條法定上限者(家庭看護
工達14年、其他類別達12年),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
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應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
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
(2)上開核發3個月聘僱許可期間,將視疫情狀況適時延長調整。(例如家庭看護工109年4
月15日屆滿14年,雇主得於屆滿日前後14日內申請3個月聘僱許可,延長聘僱至109年7月
15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3.因來源國本次疫情暫停輸出,致雇主無法於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期限屆滿前引進移工時,權益如何保障?
答:雇主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於原許可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3個月內引進期限,並以申請1次為限。
4.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如果雇主依上題延長引進許可效期後,決定暫緩引進移工,應如何辦理?
答:雇主如果暫時不引進移工,勞動部核發給雇主的移工名額將同意保留,之後等疫情結束後,雇主得於防疫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再向勞動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
5.若因飛往移工母國的航班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雇主無法安排移工在聘僱期滿日前返國,該如何處理?
答:
(1)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為移工辦理手續並使其於聘僱
許可屆滿日前出國,並在移工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
動部辦理離境備查。又移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出國,或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
證後出國者,雇主不必辦理離境備查作業。
(2)如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致雇主無法辦理手續安排移工在聘僱期限
屆滿日前出國,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安排屆滿日後最近日期的出國班機使移工出
國,並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的航班訂票紀錄、
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
(3)至於聘僱期限屆滿日至移工出國日期之等待出國期間,移工生活照顧管理,仍由雇主
負責。另移工於等待出國期間不得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勞務或工作。
【移工篇】
1.請問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鼓勵移工暫不返國休假,應如何辦理?
移工因取消或延後返國的損失,如何處理?移工如仍堅持返國,可以再入境嗎?
答:
(1)因移工返國後再入臺須居家檢疫14日,基於防疫需要,建議雇主應與移工協商,盡量
於防疫期間延後返國休假。但經協商不成立時,基於保障移工人權,雇主應依移工請假
返國辦法,同意移工返國休假。
(2)至於移工於防疫期間已安排返國休假行程,經勞雇雙方協議延後或取消返國休假者,
辦理機票改期或取消所需必要費用之損失,移工得檢附訂票證明及相關支付、退費等單
據,向勞動部申請補償。
(3)倘若移工因故仍返國休假,自109年3月19日起內政部移民署將不予核發重入國許可。
俟疫情結束後,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移工再入國手續。
2.為何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簽證時,要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因為勞動部核發許可有6個月的引進效期,故之前已取得許可之案件,於109年
3月19日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核發入國簽證者,雇主應先向勞動部補提「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勞動部同意後,始得持公文在我駐外館處申請移工簽證。
【入境篇】
1.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線上辦理入境講習意思為何?
答:為提供移工相關協助及法令資訊,勞動部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已設有移工接機服務櫃台,提供入境提供接機服務及入境講習。基於防疫考量,勞動部自109年3月16日起已取消集中講習,改提供書面資料及辦理線上講習。
2.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全面強制接機有哪些限制?
答:
(1)為確保入境移工之行蹤及協助翻譯等事項,勞動部接機服務全面改為強制接機(移工
一律必須從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港機場入境,且入境時間為07:00-24:00),登錄接機
服務(新聘僱及返鄉休假者均須辦理)時,應上傳「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以利機場服務站同仁協助移工辦理居家檢疫線上登錄(該系統須以中文登錄相關資訊)。
(2)「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
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倘若雇主未上傳「移工入境
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或仲介公司必須立即提供,否則無法辦理接機。請注意程
序,以免造成移工無法入境。
(3)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入境移工機場接送至居家檢疫場所,原則沒有限制1人1車,同日
同梯入境移工,得共同搭乘1輛車前往居家檢疫場所(該輛車除司機外,不得搭載非居
家檢疫之人),但不得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居家檢疫篇】
1.請問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落實雇主辦理居家檢疫責任有哪些限制?
答:
(1)因為移工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如果移工入境依規定應辦理居家檢疫14天,且該
14天期間不得外出。雇主必須有能力提供居家檢疫場所,才能引進移工,否則將產
生防疫破口。為確保雇主有能力落實,勞動部自109年3月18日起,針對雇主新
申請移工尚未核准之案件,均要求雇主應額外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
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雇主未提供者,勞動部將通知雇主補件;未補件者
將不予許可。
(2)「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格式,雇主或仲介公司得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官網最新消息查詢(網址:https://covid19.wda.gov.tw/)下載使用。
2.勞動部如何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何?
答:
(1)勞動部已規劃相關因應措施,依據目的可以分為(1)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
、督促雇主落實防疫管理等兩大類。其中確保防疫破口最主要措施,為雇主應提報「移
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以確保雇主有能力辦理居家檢疫14天。
(2)雇主應於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時檢附、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移工入國簽證時檢附(已向
勞動部提報者免附),以及應於入境辦理接機登錄時檢附,如此規範係確保移工依規定
須居家檢疫時,每一位入境移工均納入規範,確保移工入境不會產生防疫破口。
3.「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主要填寫內容為何?如果雇主有不實填寫是否有
處罰?
答:該計畫書要確保雇主引進移工前,已完整規劃移工相關防疫措施,包含入境如何接
送移工前往居家檢疫場所(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是否已準備好居家檢疫場所,請
雇主依據格式填寫及用印。該計畫書之居家檢疫地點填寫後不得變更,應事先確認居家
檢疫地點。倘若該計畫書未檢附、未填寫或勾選完整、或無法提供居家檢疫場所,將限
期雇主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勞動部將不予許可。雇主有不實填寫「移工入境辦理居家
檢疫計畫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1款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
將依法不予核發或廢止許可,並應處新臺幣30萬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管制雇
主2年內不得申請。
4.請問雇主應如何辦理居家檢疫?是否可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應如何負擔?
答:
(1)移工入國的生活照顧是雇主責任,移工依法如須居家檢疫,應由雇主安排居家檢疫
處所,不得外出。檢疫處所應提供單獨房間,不得與其他人同住,以及提供飲食等
基本生活物資或設備。
(2)雇主得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居家檢疫,相關費用雇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