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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播出【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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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播出【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任何人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移工       

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移工

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醫療的工作行為

109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

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

617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

622起短期商務人士入境,可有條件申請縮短居家檢疫時間

 

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在聘僱工這項名目上,仍有許多人存著僥倖的想法,趁著自己符合聘僱移工的資格,經由合法管道聘僱工入國工作,卻也藉此機會將自己所聘僱的工提供給別人使用,如果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當中,有身為雇主的朋友,你正是以此方式將自己所聘僱的工給他人使用的話,要再次藉著節目提醒,這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如以自己的名義為重病的家人申請工擔任看護工作,卻又讓工到親朋好友家擔任家庭幫傭的工作,明顯已經觸法,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因此,會受到就業服務法相關的罰則,即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的罰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以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還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是: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的罰責,雇主聘僱之移工,一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將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其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必須中止引進。

  以上這些罰責是用自己的名義申請聘僱工讓他人使用,觸法後必須承擔的罰則。

衷心期望這樣的提醒與分享,能夠再次提醒聽眾朋友對於聘僱工的條文與罰則能有清楚地概念,不要存著僥倖的心面對。這項條文與罰責是特別要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工作的雇主留意,如果你本身是具備聘僱工資格的雇主,在你聘僱工到你的家中從事看護或幫傭工作之餘,你又讓所聘僱的工到別人的家中,像是親戚或是朋友的家中工作,這些都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一旦被查獲屬實的話,這幾項罰則都是身為雇主必須要面對的。

 

*任何人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移工

任何人也不可以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工。因為,如果你留用別人所聘僱的工在你的家中工作的話,一旦被查獲,除了原聘僱雇主必須接受罰則之外,留用別人聘僱之工的使用者,也同樣需要面對嚴重的處罰。

雇主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其實,相信類似的案例現今仍然有許多人已經觸法了卻不自知,或者是存著僥倖的心態得過且過,正因為如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希望藉著媒體平台一再重申雇主容易疏忽的法規,提醒雇主不要以身試法。

  如有位雇主和妻子在公司裡皆擔任主管,工作很忙,常常抽不出時間好好照顧陪伴家裡的孩子,而他們的好友隔壁鄰居與他們夫婦是很好的朋友,正巧這位鄰居因著自己家裡的需要合法申請了外籍家庭幫傭,於是他自行決定指派家裡聘僱的工順便為這對好友夫婦照顧他們的孩子,而這位好心的鄰居卻不知道自己這個舉動已經讓彼此雙方都違法了。這位鄰居已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的規定: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而相關必須要承擔的罰則剛才我們已經分享過了。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一旦觸犯就業服務法第44條的規定,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4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1款:雇主有第5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從以上的罰則來看,不論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工讓他人僱用,或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工,兩者所需要面對的罰則都是一樣的,所以請雇主或是正在留用別人所聘僱之工的朋友們,千萬不要繼續違法的行為。

 

*雇主不可隨意僱用來路不明移工

  另外,也請雇主留意,不要隨意聘僱來路不明的工,因為您若沒有經過證件確實的查證,而聘僱了來路不明的工,那麼你很可能聘僱了非法逃逸的工,這也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的條文:「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工。」

  有位雇主是從事製造業的業主,因為業務急需多位工,而正巧在這個時候,有幾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而這位雇主只有檢視他們所提供的居留證影本,並沒有再進一步的要求提出戶口名簿等文件,也沒有向有關機關查詢以確認身份真偽,因業務緊急就立即僱用這幾位外籍配偶,後來直到警方查獲,雇主才知道自己僱用了行蹤不明非法的工。

這位老闆他僱用了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的行蹤不明工,要面對的罰則也是很重的。他所聘僱的那幾名持假證件的外籍人士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43條:除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而雇主觸犯的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還有,他也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

因為這位雇主在聘僱應徵之外國人時,沒有切實地確認應徵之外國人的居留證件及依親戶籍資料的正本,只是看了影本,而且沒有切實地向相關單位來查證身份就聘僱,所以他的違反條文的規定後必須要承擔的罰則有: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4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移工),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而受聘僱之非法工也有必須面對的罰則,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者,處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若是雇主隨意聘僱來路不明之工,一旦經過查獲屬實的話,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而原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的。

所以,希望必須聘僱工的雇主朋友,務必要對於相關的法規有所瞭解,以免因為疏忽而觸法,也千萬不要心存僥倖地面對相關規定。

 

*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醫療的工作行為

雇主所聘僱的移工,不能讓他們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這是非常需要讓雇主朋友清楚的一個規定,不單是不能任意將自己聘僱的移工,提供給親戚、朋友使用之外,包括所聘僱的移工在他工作的範圍上也要有所規範,千萬不要讓你所聘僱的移工成了家中的24小時的勞工喔!還有,千萬不可以讓你所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從事醫療性的行為,尤其是像是抽痰、導尿、打針這樣屬於侵入性醫療行為。

  如果是對「有行為能力」且醫生囑付可自行施打胰島素的被看護者,外籍看護可以依被看護者的要求來「協助」施打,若是被看護者沒有行為能力,就必須醫照經醫生指示,並視為個案的情形來依照醫生囑付來進行。還有,看護工對被看護者進行操作血壓機,如果沒有涉及疾病檢查、診斷與治療的行為,就不是屬於醫療行為的。如果,雇主指派所聘僱之移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將會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一項的規定,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外籍家庭看護工作,依規定工作範圍主要為「照顧」被看護人,提供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不得涉及醫療及護理行為;對於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被要求為被看護者「抽痰」、「導尿」等侵入性行為,雇主將同時違反護理人員法處雇主1.5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及就業服務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據了解,由於會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照護,被看護者多屬於重病者,因此常有雇主要求移工從事注射胰島素、抽痰、導尿等侵入性醫療行為,再次重申移工不得為被看護者「抽痰」、「導尿」等侵入性行為,至於「注射胰島素」則需視個案認定,避免認定有疑義最好還是洽醫療機構或護理人員協助。

另外,依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雇主不得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家庭看護工作,依規定工作範圍主要為「照顧」被看護人,提供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例如:烹調被照護人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為許可工作之範圍,且不得從事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之工作。
   
希望雇主朋友要多多注意這一條法規喔!而如果移工你在工作上被要求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時,可以向雇主反應,若是不能反應,或是經過反應之後仍然沒有得到善意的回應的話,可以利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來申訴,這一點也需要外籍勞工朋友知道喔,千萬不要硬著頭皮去做,尤其是牽涉到從事醫療行為的部份。

 

*公告109年度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2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

()外國人資格:在我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

()雇主條件:本標準第4條所定工作類別之雇主。

二、申請期間及許可人數數額:

()自中華民國10911日至1091231日止,數額為2,500名。

()僑外生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前,曾依本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本標準第4條之工作,嗣再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內依同條規定受聘僱從事本標準第4條之工作者(包含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僑外生或原雇主申請轉換雇主、第2位以上雇主申請聘僱僑外生),不計入前款所定數額。

三、申請文件:如附表。

四、申請程序:

()由雇主檢附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僑外生經勞動部依本標準第5條之1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於本公告事項第2點所定數額內之符合資格者,由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

五、聘僱許可核發原則:

()勞動部依據申請案之受理日期依序審核,符合資格之申請案,於本公告事項第2點所定許可數額內核發聘僱許可;另於額滿之日申請且符合資格者,亦得核發聘僱許可。

()申請案有文件不齊待補正之情形者,須於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須重新提出申請。補正期限內許可數額已額滿者,則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倘仍有申請聘僱許可之需求,應依本標準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之規範辦理。

()聘僱許可核配之數額,以許可人數為基準。雇主提前終止聘僱契約者,已核發之數額不再釋出提供申請。

()聘僱許可之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

六、受理單位及地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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