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點通」單元 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路 相關問答及懶人包一次看 (總體問答篇、國內求才申請篇、申請招募聘僱篇)
*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路 相關問答及懶人包一次看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配套措施」問答集 <前言> 就業服務法(以下稱就服法)第 46 條於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公布,新增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2 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工約 19.7 萬人,就服法修正後,80 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者約 53 萬人,而 70 到 79 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 12 萬人,推估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 10 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新法通過後,陸續已有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勞動部為降低衝擊,經與衛福部、長照學者專家、醫學團體、老人及身障團體、移工及人力仲介團體共同討論,並考量重症失能者因先天弱勢或後天失能,有急迫照護需求,與衛福部合作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與配套措施,降低新法對重症家庭的影響。同時也檢討現行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文件,推動擴大多元免評對象,新增納入不分齡癌症四期、已聘僱家庭看護移工 1 年再申請者,以既有病症證明申請,免再重複評估失能,擴大簡政便民。整體而言,將以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的處理原則,於國內求才、申請聘僱、承接等流程,推動相關因應措施,優先保障重症家庭受照顧權益。
壹、總體問答篇 一、因應本次修法開放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者,可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政府如何保障重症家庭權益? 答:為確保重症家庭權益,勞動部與衛福部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國內求才、申請許可、國內承接及國外引進等階段,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 (一) 國內推介: 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照管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 1 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 7 日。另年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則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二) 招募許可審查:因應新法通過後,考量申請案量預期大量增加,除增加各申請及審查環節人力外,將優先審查重症案件,維持審查天數,線上申請 7 日,紙本 12 日。一般案件則視案量依序處理。 (三) 國內承接順位: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若家庭看護移工連續 14 日沒有重症家庭雇主登記,才能由其他雇主承接。另外重症家庭也可以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四) 跨業別承接: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 20 小時即可順利轉任。 (五) 來源國文件驗證:勞動部已努力與 4 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重症優先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 5 日)。 (六) 移工來臺簽證:勞動部也協調外交部,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從各個申請環節推動輕重症分流、重症優先的處理原則,優先保障重症家庭受照顧權益,盡力降低修法帶來的影響。
二、新法上路開放申請後預期案量大增,來源國有沒有足夠移工供給?國外引進移工程序上,政府對於重症案件家庭有什麼協助? 答: (一) 為盡力保護重症家庭權益,勞動部已協調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 4 個移工來源國配合重症分流政策,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 (二) 同時勞動部已協調外交部,配合調整外館審查作業及人力配置,優先處理重症家庭引進移工申請來臺簽證。 (三) 另外,勞動部將修正「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增加協助重症家庭招募及聘僱移工相關評鑑項目,針對仲介機構當年度實際辦理之重症家庭引進看護工案件量及時效予以評分,以引導仲介機構優先引進重症家庭人力需求。
三、新法上路,對重症家庭是否有擴大「多元免評」對象?免評 對象有哪些?具體指哪些情況?是否有明確的例子可以說明? 答:因應本次就服法修正,除了相關配套措施,維護重症家庭聘僱權益外,避免往返醫院奔波,也擴大多元免評對象,新增納入不分齡癌症四期、已聘僱家庭看護移工 1 年再申請者、勞動部公告之病症病況(如全癱無法自行下床),可以用既有病症證明申請,免再重複評估失能,以簡政便民。本次新增多元免評對象如下: (一) 癌症第四期以上不分年齡患者。如民眾罹患癌症第四期以上,不限年齡,有醫療診斷證明書即得申請家庭看護工。 (二) 被看護者 1 年內曾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例如,被看護者於 70 歲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並由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被看護者;於 73 歲時,未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被看護者;間隔半年後,雇主得再申請聘僱外國人(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三) 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者,像是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是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只要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即得申請家庭看護工。
四、民眾於新法上路前已具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或已送件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者,於新法上路後,是否能比照重症資格優先處理? 答: (一)勞動部為保障 114 年 8 月 1 日新制上路前,已符合修法前申請資格者,與衛福部協調後設置過渡期,並於新法施行第 1 年內(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皆歸為重症案,並以重症案件流程辦理相關審查及後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業。 (二)舉例說明如下: A 小姐的父親疑有失智的情況,所以陸續帶著父親就 診,並於 114 年 7 月 20 日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父親有輕度失智,並開立了 CDR 1 分的評估量表。因 A 小姐的父親於新制上路前,即符合申請看護之資格,故屬於新制上路後的 1 年過渡期內,即可比照重症案件資格向照管中心提出申請,照管中心將於原則 1 日完成國內推介。B 先生的媽媽在 114 年 1 月有向長照中心申請長照服務,經長照中心評估長照需求等到第 2 級以上,並使用照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B 先生的媽媽在 114 年 7 月符合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沒有立即申請,後來考量其他因素,經與家人討論後決定要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媽媽,故於 115 年 1 月向所在地照管中心提出申請,因符合新法施行第 1 年內(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的過渡期條件,故向照管中心提出申請,照管中心將於原則 1 日完成國內推介。
五、辦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程序等待期間,如果有空窗期照顧需求,可申請哪些服務? 答: (一) 可以打 1966,經過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如果有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 8 級,可以使用長照照顧服務。 (二)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 8 級且名下聘有看護工時,就可以使用擴大喘息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 (三) 當長照服務額度用完,可以自費使用勞動部推動的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四) 另如果是健康與亞健康的長者,也可以免費使用全國 4,949 處在地村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六、勞動部提供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直聘專案媒合」內容為何?答: 基於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原則,為協助未委託仲介之重症家庭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以下稱直聘中心)提供國內承接直接聘僱專案媒合方案。針對未委託仲介辦理的重症家庭直聘雇主,採「短期、高媒合次數」方式,安排參加每週辦理「直聘轉換雇主媒合協調會」,協助面試移工,並提供通譯服務。直聘雇主如不方便到場,亦可透過線上視訊面試方式辦理。
七、重症家庭直聘雇主如何報名國內承接直聘專案媒合? 答:重症家庭直聘雇主辦理國內承接時,可以向直聘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 1 段 39 號 15 樓)服務櫃檯索取報名表填 寫 , 也 可 以 在 直 聘 中 心 官 網 (網 址 : https://dhsc.wda.gov.tw/)下載報名表填寫完成後郵寄或傳真給直聘中心,或透過直聘中心官網的外國人轉換專區直接線上報名。直聘中心收到報名資料後,會以電話聯繫報名者,並在召開媒合協調會前 1 天透過簡訊提醒準時參加。有任何問題,歡迎電洽直聘中心協助(電話:02-66130811,或撥打 1955 免付費專線(按 1 再按 5))
貳、國內求才申請篇 因應新法通過,申請案量預期大量增加,為優先保障重症家庭受照顧權益,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處理原則,爰與衛福部合作建立「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國內求才第二軌機制」。重症及一般案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辦理推介,重症案件原則 1 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 7 日;另 80 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僅持身分證明文件者,則至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一、有關「建立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國內求才第二軌機制」,重症案及一般案如何分流?有何差異? 答: 因應新法通過後,勞動部以「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原則,推動「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國內求才第二軌機制」。家庭看護工案件分為三大類: (一) 重症案:被看護者有經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屬於重症者,維持現行做法,檢附相關證明洽所在地照管中 心辦理國內推介,最快 1 日完成,同時提供長照服務資源的介紹。 (二) 一般案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者:被看護者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屬於一般者,檢附相關證明洽所 在地照管中心辦理國內推介,最快 7 日完成,同時提供長照服務資源的介紹。 (三) 一般案滿 80 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者:被看護者 80 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使用證明者,請直接線上登錄「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網址: https://hr.taiwanjobs.gov.tw,聯結 QR Code 請參附件 2)並上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提出申請,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後,將再審核申請人有無完成登打國內勞工名冊,且資料無缺誤、沒有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等情況,始以簡訊方式傳送求才證明,申請人並得向勞動部辦理後續申請作業。一般案無醫療或使用長照照顧服務證明:指被看護者年滿80歲以上無巴氏量表評估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使用證明僅有身分證明者。
二、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證明、具相關診斷證明,或有連續使用長照照顧服務等,該如何辦理國內求才程序? 答: (一) 被看護者有符合「壹、總體問答篇」第三題所列清單特定身心障礙證明、具相關診斷證明,或有連續使用長照照顧服務紀錄時,國內求才程序同現行做法,請親洽向所在地照管中心申請,由照管中心辦理國內推介,最快 1 日內完成國內推介,且同時提供長照服務資源介紹。 (二) 各項資格應檢具證明文件請參附表。
三、被看護者屬一般案件的輕症,為何不能運用台灣就業通線上申請? 答: (一) 因輕症失能狀況仍有賴照管中心協助審認失能、醫療、照顧等證明文件相關資格,與年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者不同,故無法使用台灣就業通線上申請。 (二) 另被看護者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時,其向所在地照管中心書面受理申請時,照管中心可同時提供長照服務資源的介紹及相關服務補助,協助雇主渡過照護空窗期,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四、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且沒有申請巴氏量表評估、醫療診斷證明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要去哪裡辦理國內招募求才? 答: (一) 基於「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原則,並為簡便求才作業,針對一般案(滿 80 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者)皆採線上方式進行申請,申請人(宜為日後申請聘僱看護工之雇主)應先至「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網址: https://hr.taiwanjobs.gov.tw,聯結 QR Code 請參附件 2)進行註冊後,始得辦理後續求才事宜。 (二) 針對一般案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者(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之案件),由民眾登入「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網址:https://hr.taiwanjobs.gov.tw,聯結 QR Code 請參附件 2),以個人求才帳號登入後,依序點選「移工業務」-「80 歲以上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前國內招募求才」進入申請專區。 (三) 於申請專區點選「新增申請」,依序填寫下列項目並上傳相關附件: 國內求才登記資料(請依系統畫面提示選填,如有「*」,即為必填欄位) 被看護者之身分證明文件。 委託書(如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 (四) 上揭資料填寫完成並送出後,系統將於次日起,依所填之「應徵截止日期」(至少 7 日)刊登職缺資訊。
五、80 歲以上僅持身分證明文件,上台灣就業通線上申請國內求才者,要檢附那些身分證明文件?需要以何種格式上傳? 答: (一) 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及戶籍謄本等可檢核被看護者年齡資料之政府文件,並於線上申請時擇一上傳即可。 (二) 上傳之檔案格式請以 PDF、JPG 等格式進行上傳。
六、如果線上提交國內求才申請後發現申請資料、求才條件及檢附資料等內容有缺、漏、誤植等情況,是否可以修正或重新提出申請? 答: (一) 不行。為簡便民眾辦理求才作業、降低相關資料錯誤及提升行政量能,系統已設置多處提醒視窗,於申請人登打資料或提交申請時提醒申請人確認,如申請人仍發生資料有缺、漏或誤植等情況,於提交申請後將無法進行修正,故請民眾於登打或檢附上傳相關資料時,務必確認資料正確性。 (二) 提交求才申請後需待該申請求才 7 日完成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七、被看護者屬 80 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僅持身分證明文件之一般案件,且已依規定於線上申請並完成國內求才 7 日,不管有沒有人應徵或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後續是否皆可以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答: (一) 民 眾 於 「 台 灣 就 業 通 找 人 才 網 站 」 ( 網 址 : https://hr.taiwanjobs.gov.tw,聯結 QR Code 請參附件 2)提出求才申請,公立就服機構皆會於求才 7 日結束後之翌日起 15 日內開立求才證明。如申請人有完成登打國內勞工名冊,且沒有資料缺誤、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等情況,即可取得公立就服機構所開立之求才證明,後續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二) 以下情況雖有開立求才證明,但後續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時,將不予許可: 未檢附被看護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檢附有誤。 所檢附被看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與申請資料不符。 勾選仲介公司協助辦理國內招募求才,而未檢附委託書或檢附有誤。 檢附文件發現屬重症案或一般案(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者),經公立就服機構聯繫申請人同意後續自行送所在地之照管中心申請。 求才期間有經推介或應徵,經通知後未填寫(或填寫不全)勞工名冊。 求才期間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有人應徵,而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 八、一般案(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之案件)民眾至「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線上申請,求才期間如有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或應徵時,應登打勞工名冊,但什麼是勞工名冊?應如何登打? 答: (一) 為利公立就服機構檢核確認所推介之求職人或自行應徵者有經雇主面試及面試結果,如雇主有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求職人或有求職人自行應徵時,雇主即應進行登打,以利公立就服機構後續檢核。 (二) 另申請人於 7 日國內求才期間,如有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時,公立就服機構將發送簡訊通知,請申請人依簡訊說 明 至 聘 僱 國 內 勞 工 名 冊系統登打。
九、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且沒有申請巴氏量表評估、醫療診斷或 長照證明,請問能不能委託仲介公司協助辦理國內招募求才? 答: 可以。雇主除可自行辦理外,亦可委託仲介公司協助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作業,若有委託仲介公司協助,需另行勾選「申請人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並上傳委託書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明文件即可。另委託書可於「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
十、民眾若將滿80 歲以上重症案或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的一般案,原應送各地照管中心申請,但誤送至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辦理申請,該怎麼辦? 答: (一) 民眾線上至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申請後,相關資料即傳輸至公立就服機構進行後續審核作業,如公立就服機構有收到民眾有檢附醫療或長照照顧證明之申請案件,會聯絡並告知民眾可親洽所在地之照管中心申請,或可協助函轉所在地之照管中心協助。 (二) 因照管中心是採書面方式受理申請,如申請民眾經公立就服機構聯絡並同意後續協助函轉至所在地之照管中心時,公立就服機構將依一般公文時效規定,自向申請民眾確認後之翌日起 6 個工作天內,函轉申請案至個案所在地之照管中心協助。
十一、承上,如民眾不同意親洽所在地照管中心申請,亦不同意由公立就服機構函轉照管中心時,後續將如何處理? 答:民眾於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線上申請時,將原應送各地照管中心申請之重症案或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案,誤送至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辦理申請,且被看護人符合 80 歲以上資格,但申請民眾不同意親洽在地之照管中心申請,亦不同意公立就服機構辦理函轉時,該申請案將視為一般案(即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進行國內求才 7日之程序。
十二、民眾若將一般案(即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誤送至照管中心,如何處理? 答: 各地照管中心如有收受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之一般案件,將引導民眾線上登入「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網址: https://hr.taiwanjobs.gov.tw,聯結 QR Code 請參附件 2)申請。
十三、民眾如有申辦一般案(即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相關問題,可洽何單位協助? 答: (一) 申請資格是否符合部分,可電洽 1955 勞工諮詢專線、各公立就服機構(詳如附件 3)、所在地之照管中心(詳如附件 4)、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電話 02-66130811)洽詢。 (二) 「台灣就業通」系統操作部分,請於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上班時間或各單位客服服務時間,電洽各公立就服機構(詳如附件 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電話 0800-777-888)。
十四、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的一般案件,需要幾天可以完成國內求才並辦理後續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一) 基於「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原則,針對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的一般案件,需進行國內求才 7 日(提 出申請日不計入),並於國內求才結束後翌日起 15 日內進行審核,確認有無完成登打國內勞工名冊、有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等情況後,將以簡訊發送求才證明。 (二) 舉例說明如下: A 先生的父親 114 年 7 月 31 日剛好滿 80 歲,且無巴氏 量表、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故 A 先生於 114 年 8 月 1 日至「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 網址: https://hr.taiwanjobs.gov.tw,聯結 QR Code 請參附件 2)線上提出國內求才申請,並於 8 月 8 日完成 7 日國內求才作業,再經所在地公立就服機構於 15 日內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完成國內勞工名冊登打,且沒有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之情況,A 先生最晚即可於 8 月 23 日取得求才證明,並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十五、如果是 80 歲以上重症案件,能不能用僅附身分證明文件的一般案送件進行國內求才?後續申請或其他權益會有差別嗎? 答: (一) 可以,如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依法即可單持身分證明文件,線上登入「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網址: https://hr.taiwanjobs.gov.tw,聯結 QR Code 請參附件 2)辦理國內求才。惟如以台灣就業通求才流程辦理,將歸為一般案件,後續將無法使用重症協助之相關優先措施,相關申請案件亦將無法優先辦理,建議有重度照 顧需求家庭事前應審慎評估。 (二) 另重症案與一般案(滿 80 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者)各階段審核差異如下: 國內推介: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照管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 1 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 7 日。另年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則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日。 招募許可審查:因應新法通過後,考量申請案量預期大量增加,除增加各申請及審查環節人力外,將優先審查重症案件,維持審查天數,線上申請 7 日,紙本12 日。一般案件則視案量依序處理。 國內承接順位: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若家庭看護移工連續 14 日沒有重症家庭雇主登記,才能由其他雇主承接。另外重症家庭也可以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跨業別承接: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 20 小時即可順利轉任。 來源國文件驗證:勞動部已努力與 4 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重症優先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 5日)。 移工來臺簽證:勞動部也協調外交部,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參、申請招募聘僱篇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依法應先完成照管中心國內推介或台灣就業通國內求才程序,仍無法滿足需求後,即可依照管中心傳遞單或持公立就服機構開立之求才證明,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及相關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程序,另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境後 15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始完成聘僱外國人作業。又為配合新制上路,爰針對家庭看護工之相關申請流程進行分流,以保障重症家庭權益。 一、雇主至台灣就業通網站完成求才登記取得求才證明書序號後,應於多久期限內向勞動部辦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答:雇主需於開立求才證明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二、有哪些申請案會區分為一般案或重症案? 答:雇主申請招募許可之申請案(含初次招募許可、重新招募許可),依被看護者資格,將於許可函上載明為一般案件或重症案件。 三、雇主如何知道所持招募函是屬於一般案或重症案? 答: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左上角,會加註文字標示一般或重症,以利識別。 四、修法後申請重新招募還有免評機制嗎?適用對象及申請流程為何? 答:因應新法通過,擴大多元免評適用對象,雇主後續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 4 個月內,或中途解約於預定出國日前 4 個月內,依以下情形分別辦理: (一) 如於申請日前 1 年內,曾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醫療機構開立證明、或使用長照服務 6 個月以上資格之一聘僱移工者,請雇主直接洽地方政府照管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後,再向勞動部申請辦理招募許可。 (二) 如前僅以被看護者年滿 80 歲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聘僱移工者(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請雇主直接線上至台灣就業通網站辦理國內招募求才後,再向勞動部申請辦理招募許可。 五、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之前皆使用重招免評資格續聘移工,現該名移工已返鄉不再續聘,新法上路後,是否要重開巴氏量表,或只能透過台灣就業通求才? 答:本次修法已擴大多元免評適用對象,故本案原移工已返鄉不再續聘,雇主後續申請初次招募許可,依以下情形分別說明: (一) 如於申請日前 1 年內,曾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醫療機構開立證明、或使用長照服務 6 個月以上資格之一聘僱移工者,請雇主直接洽地方政府照管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後,向勞動部申請辦理初次招募許可。 (二) 如僅以被看護者年滿 80 歲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聘僱移工者,請雇主直接線上至台灣就業通網站辦理國內招募求才後,再向勞動部申請辦理初次招募許可。 六、法規修正,放寬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後,雇主續聘現任移工為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應以何種資格辦理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 答:雇主續聘現任移工為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請依下列二種情形辦理國內求才程序: (一) 被看護者曾具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稱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醫療機構開立證明、或使用長照服務 6 個月以上資格之一聘僱移工者,請以「被看護者 1 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資格,至各地方政府照管中心辦理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 (二) 被看護者 80 歲以上無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請至台灣就業通網站線上申請求才登記。 七、「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得申請移工」,這個一年期間如何計算? 答: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載明「前項被看護者一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一年」期間,指雇主原聘僱之移工廢止聘僱許可日或出國日,係落於送件申請招募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之日起前 1 年內。 八、114年8月1日新法修正上路後,新舊案會不會有過渡期?期限多久? 答:考量本次配合新法上路,修正新增重症案與一般案類型,基於法規從新從優原則,本次藍領標準、雇聘辦法與轉 換準則之過渡期,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 7月31止。故民眾申請家庭看護工如各地照管中心推介完成日於115年7月31日前,符合修法前原申請資格之案件,均列入過渡期,個案歸為重症案件辦理行政審查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