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點通」單元 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上路 勞動部與衛福部六大配套協助重症家庭優先 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上路 相關問答及懶人包一次看 (承接轉換篇、聘僱法遵篇、仲介問答篇)
*<八十歲免評聘看護移工8/1上路 勞動部與衛福部六大配套協助重症家庭優先> 針對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條文,新增開放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子法將於 8 月 1 日上路,估計將增加 10 萬健康、亞健康長者申請,恐衝擊重症家庭更難找人或留人。為盡力降低修法對重症家庭的衝擊,勞動部推動六大配套措施,保障重症家庭聘僱移工權益。 勞動部指出,目前聘請外籍看護工的中重症家庭約 19.7 萬;另根據統計,目前 80 歲以上健康亞健康長輩大約有 53 萬人,而 70 到 79 歲罹患二期以上癌症也有約 12 萬人,推估新法上路後,可能會有 10 萬人來申請外籍看護工。但新法通過後,陸續已有不少重症家庭反映「棄重擇輕」衝擊加劇。有重症家庭反映,最近家裡原本穩定工作的外籍看護工突然要求加薪,甚至希望能轉到照顧工作更輕鬆的家庭,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也廣告「80 歲以上免評申請外看」,爭搶申請案源,將加劇棄重擇輕現象。 勞動部說明,為了降低修法對 19.7 萬重症家庭造成的衝擊,在過去數個月內已密集地與衛福部進行三次雙次長層級會議的跨部會協商、三次召開醫學專家諮詢會議,同時也邀集醫學會、老人、身障、失智與移工團體集思廣益,並考量重症失能者因先天弱勢或後天失能、有急迫照護需求,應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的制度,所以勞動部與衛福部合作推動六大配套措施,降低新法對重症家庭的影響,但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六大配套措施如下: 一、推動輕重分流重症優先:跨部會合作建立「輕重分流重症優先」制度,自免評申請、審查許可、引進移工至聘僱管理,檢附「重症」證明,將「優先」審查處理,一般申請案則依案量依序處理;持有醫療或失能證明者,依照現行制度向所在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重症案件原則 1 日完成本國照顧服務員推介及介紹長照資源,一般案件則為 7 日;另年滿 80 歲只附身分證明文件者,則上勞動部台灣就業通網站申請刊登求才資訊,辦理國內求才至少 7 日。 二、擴大重症多元免評資格:為了讓重症失能者可用現有醫療證明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不用再重複評巴氏量表,經多次諮詢醫學團體與長照專家,再次擴大多元免評新增 3 對象,包括:不分齡癌症第四期以上患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及過去 1 年內曾聘僱看護工或中階看護工者,未來僅需檢附 1年內有效證明即可申請,落實簡政便民。 三、重症家庭國內承接最優先:將重症家庭國內承接移工順位列為最優先,同時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移工只要在核發聘僱許可前,完成補充訓練 20 小時即可順利轉任。另外重症家庭也透過勞動部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專案辦理「短期、高媒合次數」協助選工。 四、協調來源國增加量能確保品質:勞動部已努力與 4 個移工來源國協商增加量能與確保培訓品質,並配合輕重分流政策,在文件驗證程序,重症案件維持現行作業日數(約 5 日)。我國駐外館處也會優先處理重症案件的移工工作簽證申請。 五、補足第一線執行人力:因應新法上路可能增加 10 萬人的申請量,在處理申請案件第一線行政人力總共增加 188 人,以落實「重症分流優先處理」,不讓重症申請案產生延宕。 六、擴編預算支持看護家庭:勞動部擴編 11.8 億的預算,協助重症家庭渡過照顧空窗期提供擴大喘息與短期照顧服務,及製作「外籍家庭看護雇主權益手冊」提供聘僱注意事項及支援服務,並擴大 LINE@移點通服務,提供家庭雇主個人化功能,即時推播聘僱移工的重要資訊。 勞動部強調,所有申請案只要符合資格都會審理,只是重症案件因為有照顧需求急迫性,所以優先審查,一般資格案件則視案件量依序處理;不過即便推動這六大配套措施,也無法完全避免衝擊,勞動部與衛福部會竭盡行政部門所能,協助重症家庭照顧權益。
*接續上週「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配套措施」問答集 肆、承接轉換篇 為降低就服法第 46 條新法上路,對於重症失能被看護者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照顧權益之衝擊,及避免移工發生棄重擇輕的情形,針對移工轉換雇主部分,已修法將讓重症家庭向公立就服機構承接登記時以第 1 或第 2 順位優先承接國內移工,並可承接符合規定之跨業移工,確保重症家庭聘僱移工之權益。 一、在國內承接移工時,也有分流規定嗎?重症家庭可以優先承接移工嗎? 答:為優先保障重症家庭照顧權益,已修法將重症家庭登記國內承接順位列為最優先,並開放重症家庭可跨業別承接移工,另為鼓勵從事各類工作且在臺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之移工,跨工作業別由雇主接續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保障重症失能被看護者受照顧權益,新增規範移工得於參加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完成「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線上數位學習課程,累計訓練或學習時數達 20 小時以上,取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資格後即得由重症家庭雇主承接,以保障重症家庭優先聘用移工權利與照護品質,讓所有願意從事重症看護的移工都能轉換為家庭看護工。
二、讓重症家庭可以優先承接國內移工的幫助為何?能否舉例說明? 答: (一) 重症家庭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承接登記時,可以以第1或第2順位辦理承接,且公立就服機構將針對重症案件優先媒合,相較於其他一般家庭可更快速承接轉出移工,以補足照顧人力。 (二) 雇主如想要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照顧被看護者,將視被看護者情形決定承接順位,說明如下: 被看護者符合重症失能情形,且雇主持有招募許可函,則於公立就服機構申請承接轉出之外國人時,可以採第一順位優先辦理。如 A 先生的母親為植物人,符合重症失能情形,A 先生在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後有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函,當 A 先生向公立就服機構申請承接轉出移工時,可以用第一順位來承接國內移工。 被看護者符合重症失能情形,雇主無招募許可,但具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時,於公立就服機構申請承接轉出之外國人時,得以第二順位辦理。如 B 先生的父親為失智症之 CDR 評估量表 2 分以上的人,符合重症失能情形,但 B 先生尚未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所以當 B 先生向公立就服機構申請承接轉出移工時,會以第二順位來承接國內移工。 雇主以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且雇主經取得招募許可,則於公立就服機構申請承接轉出之外國人時,以第三順位辦理。如 C 先生的奶奶已滿 80 歲,雖然身體健康且行動自如,但 C 先生還是想申請移工來照顧奶奶隨時在旁看護,以免發生危險,所以先前有向勞動部申請並取得招募許可,因 C 先生的奶奶僅持身分證明文件,且未符合重症失能情形,所以 C先生向公立就服機構申請承接轉出移工時,將以第三順位來承接國內移工。
三、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應檢附甚麼文件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承接登記? 答: (一)申請書(AF-T09)。 (二)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畢退還)。 (三)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四)初次招募函正本、重新招募函正本或遞補函正本。 (五)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或申請人、被看護者之外僑居留證影本。 (六)被看護者經指定醫療機構開具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使用符合規定之長期照顧服務連續達6 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或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 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1 分以上或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或被看護者滿 80 歲之身分證件。
四、重症雇主如以一般案(即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辦理求才作業,後續亦經勞動部核發招募許可並聘僱移工,日後辦理國內承接作業時,可否以第 1 或第 2 順位辦理登記承接? 答: 民眾於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線上申請時,將原應送各地照管中心申請之重症案或有醫療或長照照顧服務證明案,誤送至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辦理申請時,公立就服機構即會向民眾確認,是否由民眾親洽或協助函轉照管中心申請,如民眾不同意親洽或由公立就服機構協助函轉,後續將視同並以一般案(即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辦理求才。後續再以該求才證明辦理招募、聘僱許可後,日後辦理國內承接時,將由第 3、第 4 順位辦理承接。
五、重症雇主如欲跨業承接移工時,應以第幾順位辦理登記承接? 答: (一) 依轉換準則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重症雇主如取得招募許可函以第 1 順位,如未取得招募許可函則以第 2 順位進行登記時,皆可跨業承接移工。 (二) 另雇主如跨業承接製造業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需要檢附該移工入國前訓練單位核發之合格證明、補充訓練課程(如集中訓練或到宅訓練),或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完成 20 小時以上數位學習課程之證明。
六、移工欲跨業別工作,需等待多久?能否舉例說明? 答:移工依本解釋令規定應連續 14 日優先由同一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倘移工經本部登錄至轉換系統翌日起連續 14 日內,未有第 1 順位、第 2 順位、第 3 順位或第 4 順位之同一工作業別雇主登記承接,始得由其他順位雇主辦理跨業承接;如變更登錄轉換系統之預定工作地點,該 14 日將重新計算。舉例如下: (一) 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期間倘連續 14 日未有重症家庭雇主以第 1、第 2 順位登記或一般案家庭雇主以第 3、第 4順位登記,移工始得由其他順位雇主承接。 (二) 製造業等其他工作業別之移工轉換期間倘連續 14 日未有同一工作業別雇主(即雇主以第 3、第 4 順位)登記承接,移工始得由其他順位雇主承接;重症家庭雇主得於連續 14 日內以第 1、第 2 順位登記承接製造業等其他工作業別移工。
七、雇主應如何申請跨業轉換之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答: (一) 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期間倘連續 14 日未有重症家庭雇主以第 1、第 2 順位登記或一般案家庭雇主以第 3、第 4順位登記,移工始得由其他順位雇主承接。 (二) 雇主申請跨業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由公立就服機構媒合開立接續聘僱證明書,且移工如未有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資格時,應於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前,取得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完成 20 小時以上數位學習課程之證明文件,始得由雇主接續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八、雇主聘僱跨業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時,跨業移工應於何時完成補充訓練? 20 小時補充訓練要如何完成? 答: (一) 應於辦理接續聘僱前完成。雇主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跨業移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聘僱許可時,需檢附該移工已取得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或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完成 20 小時以上數位學習課程之證明文件。 (二) 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部分,請協助外國人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網址:https://gov.tw/A7q 聯結 QR Code 請參附件 2)註冊會員後,並登入「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數位學習專區」,請選擇「進入數位服務平台」,並選取「長照業學習專區」後,查詢附件 5 所列課程清單報名上課,完成課程後取得相關證明。 (三) 補充訓練課程(集中訓練、到宅訓練)部分,請協助外國人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 至「專區連結」>「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查詢開課資訊,致電至課程聯絡窗口報名,完成課程後,將由辦訓單位發給相關證明。
伍、聘僱法遵篇 雇主除應依流程申請聘僱移工外,應遵守就服法相關聘僱規定。 一、家中長輩已經滿 80 歲了,未辦理國內求才,就從隔壁朋友處承接家庭看護移工,是否合法? 答: (一) 年滿 80 歲長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或取得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照顧失能程度證明或病症病況診斷書等,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但在申請聘僱前,需完成國內求 才程序,如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推介媒合僱用時,才可以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 (二) 如雇主未經許可聘僱或容留外籍看護工,涉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可處新臺幣 15 萬至 75 萬元罰鍰。
二、申請招募許可時,尚未辦理國內求才程序,或未檢附國內求才證明文件,該如何補救? 答:勞動部將會以應備文件不全,請雇主於退件後 30 天內補正相關文件;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於補正期限屆滿前再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補正。
三、家中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在照顧被看護者空檔時,可以幫忙協助雇主從事其他事情嗎? 答: (一) 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雇主不可以指派移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像是家庭看護工其工作內容,應為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二) 舉例說明:A 先生聘僱移工照顧其爸爸,在移工工作空檔時,請移工至 A 先生經營之早餐店協助清洗碗盤、打掃店面等工作,已經涉違反就服法規定,可處新臺幣 3萬至 15 萬元罰鍰。
四、目前聘僱中的移工,如果因為新制上路「棄重擇輕」要求轉換雇主,雇主該怎麼辦? 答: (一) 移工有故意怠工等不當行為或違反勞動契約之情事,雇主可向工作許可之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及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55」辦理申訴相關事宜。 (二) 申訴案件經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協調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且經調查移工具可歸責事由,移工不得轉換雇主,勞動部於廢止聘僱許可後限令其出國。 (三) 勞動部將製作「聘僱家庭移工雇主權益手冊」(電子書),彙整應注意事項、爭議協調與處理原則、行政資源及案例等資訊。
五、請問可以到哪些網站查詢聘僱移工相關管理須知呢? 答: (一) 可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或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都可獲取聘僱移工所需相關訊息。 (二) 另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就外國人來臺工作注意事項,更有詳細分為入國前、入國後,及在臺工作期間注意事項等,若是還有疑問,都可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陸、仲介問答篇 一、仲介公司可以如何協助重症家庭雇主?答: 為鼓勵仲介公司協助重症家庭引進看護工,勞動部將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將「協助重症家庭引進看護工」列為重要評鑑項目,並視仲介 公司協助引進移工的案件量及速度(日數)分別給予不同分數。
二、雇主家中的被看護者滿 80 歲,仲介公司能不能接受雇主委託辦理國內求才? 答: (一) 雇主有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國內求才之需求,可委任經勞動部許可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辦理。 (二) 另法令規範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應簽定書面服務契約書,勞動部已訂有「雇主委任招募從事就服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外國人契約」範本。
三、仲介公司接受有滿 80 歲被看護者的雇主委託引進移工,仲介公司可以收取哪些費用? 答: (一) 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收費規範及收費原則,不因被看護者是否滿 80 歲而不同。 (二) 仲介公司接受委任辦理移工引進,應與雇主簽訂委任服務契約,由雙方議定登記費、介紹費及服務費之金額,仲介需依照契約提供服務,另雇主依照契約給付約定費用。 (三) 仲介與雇主間雙方約定之收費金額,依照勞動部規定,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超過移工 1 個月薪資,服務費一 年不得超過 2,000 元,至於該等約定可否預先收取,則依雇主與仲介公司雙方合意處理。 (四) 據上,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任辦理求才登記,可收取登記費,媒合雇主與外國人成立聘僱關係,可收取介紹費,另外提供就業服務業務可收取每年不超過 2,000 元服務費。
四、仲介公司協助雇主辦理被看護者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者,沒有申請巴氏量表之一般案,仲介公司可以向雇主收取哪些費用? 答: (一) 仲介收費規費、原則與項目同本篇第三題。 (二) 雇主委任仲介公司,辦理滿 80 歲以上僅附身分證明文件未申請巴氏量表之被看護者聘僱外國人事宜,仲介如有依照委任服務契約為雇主辦理求才登記、媒合雇主與外國人成立聘僱關係、提供就業服務業務等服務,則可依照約定之登記費、介紹費及服務費金額向雇主收取費用。
五、仲介公司對雇主委託申請引進移工收取超過規定標準的費用,雇主要如何處理? 答: (一) 仲介公司如有收取規定標準以外費用情形,即已違反就服法第 40 條超收費用之規定,依法應處超收費用金額10 倍至 20 倍罰鍰及停業處分。 (二) 您若有遭仲介公司超收費用情形,可致電勞動部 1955 申訴專線、檢舉專線(0800-000-978)檢舉申訴,或透過勞動力發展署民眾陳情信箱,將違法事證提供勞動部,進行後續查處。
六、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託申請引進移工的相關規定與資訊,在哪裡看得到? 答: 有關仲介服務之相關規定,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在「仲介服務」專區之「服務內容」,看得到相關規定。
七、想找一間合法的仲介公司委託申請引進移工,在哪裡看得到仲介資訊? 答: 勞動部有建置「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可供民眾查詢合法仲介業者。民眾可透過仲介系統「國內仲介查詢」功能,輸入機構名稱或選擇區域別等途徑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