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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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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將對實施無薪假雇主所提出外國人初次招募、重新招募、遞補招募、入國引進、聘僱及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案予以管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1)

  

    「南洋心‧在地情」這個節目單元,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委託製作的節目單元。在今天「看板溝通你我他」的節目單元中,丸子美珍要和您分享的第一個訊息就是「雇主實施無薪假,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將管制外籍勞工申請」。

    關於這個訊息,我們在上一週的單元中有跟聽眾朋友分享到,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近來因應經濟環境變化,日前已有多家雇主實施或預計實施無薪休假,但是,為了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勞動部將對實施無薪假雇主所提出外國人初次招募、重新招募、遞補招募、入國引進、聘僱及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案予以管制。我們之所以在節目中再次重申這個訊息的傳遞,希望雇主朋友能切實保障本國籍勞工工作的權益。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按照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以及「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規定,雇主申請招募及聘僱外國人,其申請之日前兩年內有對與所聘僱外國人從是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施以無薪假或其他不供給工作方式者,應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

    再按「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有與對所聘僱外國人從是同一性質工作之本國勞工施以無薪休假,而所聘僱之外國人正常工作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另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地第九款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將函請地方主管機關加強宣導及輔導:也就是發函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或知悉雇主通報實施無薪休假,且該雇主同時聘僱外籍勞工時,應將相關規定其法律笑果告知雇主,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並避免雇主因不熟悉規定而導致違法的情形。

    接著,要和聽眾好朋友分享關於勞動部提供的訊息,也就是: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巴金森氏症和漸凍人。

    根據勞動部在100年九月十六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肢體障礙﹝限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精元等2類疾病﹞」得申請外籍看護工,並自100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實施。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廿二條附表五公告修正前之規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及多重障礙等十項。

    但民眾反映被看護者因罹患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精云疾病,也就是俗稱的漸凍人,其身心功能已達到必須廿四小時照護,且其已領有肢體障礙重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因肢體障礙不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製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附表五開放申請範圍內,故此被看護者每三年仍需前往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評估,造成家屬極大的負擔。

    勞動部基於人道考量,經邀集相關部會及神經學學會專家開會研商結論,巴金森氏症及運動神經元疾病,也就是漸凍人,在目前醫學上屬於不可逆疾病,於是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製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肢體障礙﹝限巴金森氏症或運動神經元等2類疾病﹞」,是類被看護者得不經指定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評估,直接依照其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申請外籍看護工。

    所以若家中有罹患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並且持有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障礙手冊者,自100年九月十八日起,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並加附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媒合成功者,得向勞委會身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再來,要和聽眾朋友分享的訊息就是,請雇主們留意,不要將您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勞工當家庭幫傭使用,若是您將「外籍看護當『幫傭』使用,將會被罰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關於這個重要訊息,真的要特別請聘僱家庭看護工的雇主朋友們留意,不要故意違法。那麼如果聽眾朋友您本身不是雇主,也希望您能將這個重要的訊息告訴您所認識的雇主朋友喔!

  關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目前分為「家庭幫傭」以及「家庭看護」這兩類。「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之工作內容及申請的條件都不相同。

  「家庭幫傭」申請的條件是:必須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或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才能申請。而「家庭看護」的工作是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孤作,申請條件為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之一者,或經醫療機構評估認定需要全日廿四小時照顧者。

  由於台北市外籍勞工多半是家庭看護工,依法看護工不得從事與看護病患無關的工作,也就是「家庭看護工」主要的工作範圍是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如果為了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像是: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地點之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就可以視為許可工作的範圍;相反地,若是外籍勞工所從事的工作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是隨著雇主從事販賣小吃、或是在年關將近時,使外籍勞工打掃親戚的房子等,就算是外籍勞工本身也不反對做此類工作,但若是前面所敘述的情況都屬實,雇主仍然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為此,勞動部特別呼籲,若是雇主使所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例如:照顧阿公﹝阿嬤﹞的外籍勞工,雇主還讓外籍勞工為他人從事清潔、打掃、煮飯、帶小孩等等的工作,或是讓外籍勞工到申請核准地點外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之情事,依規定要科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再犯的情事發生,依照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將廢止雇主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也就是說雇主將喪失聘僱外籍勞工的資格。

  而每次當小丸子在傳遞這樣的訊息之時,也同時要對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們呼籲,若是您在看護的工作中,遇到您因為雇主要求您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而感到困擾時,我們也鼓勵您可以撥打外籍勞工24小時咨詢專線:1955尋求協助。千萬不要成為逃逸的非法外籍勞工喔!

  其實,關於雇主不得讓外籍勞工朋友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的這個法規,小丸子美珍相信有很多的雇主可能都是因為不曉解,或是因為輕忽了,而導致違法的事件發生。請記得,一旦您違反就業服務法的法規,所以該名雇主也必須依法被處三萬元的罰鍰。

過去我們在節目中也一再地提醒親愛的聽眾好朋友,特別是身為雇主的好朋友,在聘僱外籍勞工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雇主不可讓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因為看護工的工作就是照顧受照顧者,這已經是非常繁重又吃力的工作,所以雇主千萬不要以為看護工在休息的時候可以再要求看護工從事看護工作以外的工作,甚至連外出購物都不許可的!因為只要被查獲屬實,雇主將被依法處以新台幣三萬元到十五萬元的罰鍰。

    親愛的聽眾好朋友,今天在節目的「看板溝通你我他」這個單元中,小丸子美珍和你分享的是勞動部所提供的重要訊息。分別是:「雇主實施無薪休假,如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將管制外籍勞工申請」以及「申請外籍看護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增列:巴金森氏症、漸凍人」。還有,雇主朋友若是將「外籍看護當『幫傭』使用,將會被罰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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