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民健康保顯法第十條第二項:凡事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參加健康保險。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單位應在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三天內,向健保局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三天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