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早晨,黃媽媽所僱用的外籍看護工Nancy外出買牛奶之後,並沒有按照平常時間回家,黃媽媽以為Nancy有一些事情稍微耽延了,但卻從以就不見Nancy的蹤影了。雇主黃媽媽就到住家的附近積極的尋找,但還是沒有看到Nancy的身影,直到一個星期之後因為遲遲沒有Nancy的消息,黃媽媽才決定通報,希望相關單位能夠協助尋找Nancy,但是卻沒有想到黃媽媽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通報時間。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的條文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天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該在三天內要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以及警察機關。案例中的黃媽媽卻超過了通報的時間,所以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的條文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那麼,黃媽媽因為違反的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的規定,因此她必須要接受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罰則: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