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個實際的例是,雇主吳小姐聘僱了一位家庭幫傭Kally,那麼聘僱期間是在98年12月25日期滿,按照規定,吳小姐應該在聘僱期限屆滿前讓Kally離境的,但恰巧吳小姐年底工作很繁忙,一時忙不過來,因此一直拖延到99年1月10日才讓Kally離境。
根據這個實際的案例,就可以知道雇主吳小姐原本應該在99年12月25日期滿前讓家庭幫傭Kally離境,但她卻因為忙碌而疏忽處理,直到99年1月10日才讓Kally離境。如此身為雇主的吳小姐就已經觸犯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的條例。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條文: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雇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從剛才的案例來看,雇主吳小姐因為沒有在Kally工作期滿之前,為她辦理手續使她出國。如此她就必須要依照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到罰責。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果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九款規定,要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且,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條文,雇主如果有第五十七條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