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的是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佈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錮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