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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一個部份的規定,美珍在過去的節目中也不只一次分享過,但是,我知道還是有雇主抱持著僥倖的心態違反規定的做這件事情,所以,美珍要再次透過看版溝通你我他這個單元和聽眾朋友作說明。
有一個案例:有一位陳太太在公司裡擔任的職務是財務主管,因為她的公事很繁重,家裡又有兩個剛剛出生的雙胞胎,所以她在工作與家庭事務上真的非常的繁忙和辛苦。而陳太太的工司同事,也是她的好朋友王小姐實在不忍心陳太太這麼辛苦,她就想到自己家中父親罹患重病,正好符合申請外籍勞工的申請規定,於是她竟然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之後,再讓陳太太僱用於家中幫忙處理家務及照顧小孩。
透過這個實際的案例,案例中陳太太的這位好朋友雖然是出於好意,但是她以自己符合的資格申請外籍勞工之後,又將外籍勞工讓給陳太太來聘僱使用,就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是: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那麼,違返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者,將要受到什麼樣的刑罰呢?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的就是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佈之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是在五年內再度違反者,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廿萬元以下罰金。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雇主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因此呢,請聽眾朋友務必要留意!千萬不要用自己的名義申請外籍勞工讓他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