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剛才的案例,雖然雇主黃小姐之前是合法申請外籍勞工Anna來台灣工作,也在第一次期滿時合法的申請展延聘僱,但是,雇主黃小姐卻在Anna的展延聘僱期滿時,將Anna私下的繼續聘僱留任,而沒有讓Anna在期滿時出境台灣,這就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法規。那麼,雇主黃小姐將要承擔什麼樣的罰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