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徐姓雇主合法聘僱一位外籍看護工來台,協助照料因為罹患重病而長期臥病在床的父親。徐姓雇主自己也在經營小吃店,因而要求所聘僱之籍勞工除了照顧父親之外,白天也要到小吃店`幫忙雜務工作。
案例中著那位小吃店徐姓雇主合法所聘僱外籍勞工,主要是為了可以協助並且看護家中罹患重病而長期臥病在床的父親,但這位雇主卻利用外籍勞工工作之餘要求她到小吃店幫忙洗碗、洗菜、切菜等雜務工作。也許許多朋友都認為這沒有什麼呀,這樣做怎麼會違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