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雇主陳老闆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的條文。關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的條文,就是: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指的是外籍勞工)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且自行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