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王小姐的父親因為重病長年躺在床上,因此她在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的時候合法聘僱一名菲律賓家庭看護工Anita來台灣擔任看護父親的 工作。之後,王小姐在民國九十八年的十一月,王小姐的父親因病過世 了,照理說王小姐需要通報相關單位,並為Anita辦理更換雇主的手續。 但是,王小姐不但沒有這樣做,她卻在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份的時候,仍 然檢附戶口名簿等相關文件,繼續向勞委會申請展延Anita的聘僱許可期 限。只為了讓她繼續在家裡做打掃的工作。
這樣故意不通報相關機關單位,還繼續以檢附資料繼續申請展延聘僱 事宜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的法規說到,雇主辦理聘僱外國 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 查檢體之情事。而王小姐的行為,就是違反了這一條法規。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指的就是外籍勞工), 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 實已核發招募許可以者,得中止引進。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的罰責是: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者,將被處以新台幣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還有,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罰責:雇主有第五十四條第一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這也就是說,在案例中的王小姐,她就是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 二項第五款的法規,她以不實的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之情事,而繼續聘 僱外籍勞工;但是,這樣違法的行為,她除了必須被中止已核發的招募 許可,還要被處罰新台幣卅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