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的重點就是「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必須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用。」這對身為雇主的朋友來說,是必須要遵守的,一旦忽略了,或是蓄意的不繳納,就已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法規。這一條法蓷就是,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用,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如果雇主朋友沒有依照規定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將被須接受罰責。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雇主未依規定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天,若是雇主於寬限期限仍然未繳納者,將自寬限期滿之第二天起,到完成繳納日的前一天止,每超過一天將加徵其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用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的罰責是: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天後,雇主仍然未繳納的話,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