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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3「城市心靈甘芭茶」之【南洋心‧在地情】雇主不可於原聘僱外籍勞工未出國前即先引進或接續聘僱新外籍勞工。
城市心靈甘芭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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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委會職訓局地一一八期電子報所公告的訊息,那就是──聘僱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除了違反就業服務法,需要承擔罰責之外,也需要負擔外籍勞工遣返及收容的費用了。

   按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以及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者是以本人的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如果違反規定者,就必須依照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20萬元以下的罰金。

    另外,重點來了!若是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從事工作時,除了違反前面所說的相關規定之外,還要另外按照就業服婦法第六十條規定,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經過移民機關查獲後,仍然需要負擔其外勞遣送所需用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在看板溝通你我他的單元中,我們要一起來認識的重要訊息是:雇主不可於原聘僱外籍勞工未出國前即先引進或接續聘僱新外籍勞工。

    關於這個部份,美珍要先跟您分享一個案例,讓我們可以因此更加明白這個重要的法規。

    有一位洪老闆的工廠聘僱了五名的外籍勞工,而這五名外籍勞工的聘僱期限是到九十九年的八月就終止了。這位洪老闆很擔心這五位外籍勞工回國後,工廠的人力會暫時不夠調度,於是他在九十九年的七月份,也就是前一批外籍勞工還沒有期滿出國之前,就先引進了五名新的外籍勞工,卻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已經讓他違法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的條例說明: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是依法所發佈之命令。

    而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廿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外籍勞工,於原聘僱外籍勞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或接續聘僱外籍勞工。

    如果雇主朋友在原聘外籍勞工未出國前就先引進或接續聘僱新的外籍勞工,就違反剛才所說的法規。也必須要接受相關的罰責。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雇主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九款規定者,將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罰責是:雇主一旦發生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九款的規定者,應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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