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累計不得逾九年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其中第4項後段規定,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的外國人,必須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9年。當初的立法考量,是為了避免引進外勞影響本國勞工的工作權益,造成國內就業市場供需失調,因而規定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期限不得超過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