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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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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7)

【雇主不可於原聘僱外籍勞工尚未出國前即先引進或接續聘僱新外籍勞工】 

    有一位工廠的老闆,他為工廠聘僱了5名外籍勞工,而當這5名外籍勞工的聘僱期限快要終止時,這位老闆就擔心這批外籍勞工回國之後,工廠在人力的調度上會暫時不夠調度,於是乎這位天真的老闆就在前一批外籍勞工還沒有出國之前,就先引進5名新的外籍勞工,殊不知呀,這位老闆的作法已經讓他違法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條文: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佈之命令。是什麼命令呢?就是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第20條:僱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2類外國人 (指的是外籍勞工),於原聘僱第2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接續聘僱第2類外國人。

    一旦僱主故意或者是疏忽而觸犯前面所提的法令條文時,所要面對的罰則就是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一項:違反第57條第9款規定者,雇主將會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除了罰鍰之外,雇主也將面臨聘僱許可被廢止的罰則。因為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法令衵,雇主一旦被確定違反第57條第9款條文所說的事項時,那麼就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這一點希望我們的雇主朋友一定要留意喔!

【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的財務、護照及居留證】

    有一位雇主,她透過仲介公司聘僱一位外籍勞工到家裡擔任家庭看護工。當這名被聘僱的外籍勞工來家裡工作的時候,雇主何小姐為了防止外籍勞工逃跑,因而她就直接將外籍勞工的薪資存摺扣留,為的是限制外籍勞工提領自己的薪資,不單這樣,何小姐還擅自叩留了外籍勞工的護照以及居留證。當外籍勞工要求雇主何小姐歸還她個人的證件和存摺時,何小姐竟然斷然地拒絕,這也讓她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感到非常生氣與痛苦。

    案例中的這位雇主,已經觸犯了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的條文,就是: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務。

    一旦觸犯了這條法規,那麼就要接受罰責囉。

    首先,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8款的罰責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的就是外籍勞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其已經核發之招募許可者,得以中止引進。

    另外,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的罰責是:違反第57條第8款規定者,將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責是:雇主有第57條第8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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