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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9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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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8)

「常見違反人口販運的防制法案例」

「常見違反人口販運的防制法案例」,主要就是藉由案例的說明,讓聽眾朋友可以更清楚地瞭解什麼的行為是觸犯「人口販運防制法」。

    所謂的「人口販運」,就是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行為。

    另外,如果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摘除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而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
 
   「勞力剝削」為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行為。

    「性剝削」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行為。

    而「器官摘除」則是為了營利,以強暴、脅迫等手段摘除他人器官之行為。

    那麼,目前在台灣,比較以「勞力剝削」及「性剝削」為最主要常見的案見累型。

    其實,之所以在節目中需要強掉關於「人口販運」問題,是希望民眾能針對這樣的違法問題多方瞭解,除了予以預防案件的發生之外,主要也希望民眾對於人口販運在台灣會造成什麼樣不良的影響能多瞭解。

  隨著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的人口增加,自然也會有許多問題隨之浮現發生,其中又以勞力剝削、性剝削等侵害人權的人口販運案件最為嚴重。由於這類案件的發生之後,往往就會成為國際間輿論聚焦的對象之外,也對國內社會治安造成不良的影響,同時,也會嚴重地打擊人民對治安的信心,更對台灣常期在國際社會經營的人權形象傷害很大。

  關於「人口販運」相關實際案例發生的事件其實很常見,曾經警方接獲兩位印尼籍外籍勞工的檢舉,指稱她們在雇主的脅迫之下,每天都超時工作,常常在工作一整天之後竟然沒有飯吃,並且還會遭到雇主用衣架、鐵架或其他的工具毆打她們成傷,甚至雇主還嚴厲地恐嚇這兩名外籍勞工,若是她們不聽從的話,就要將她們遣返回國。當警方接獲報案之後,就立即前往該名雇主住處搜索,並且依法將該名雇主帶回警局偵訊。

    當警方查獲該名雇主確實以暴力恐嚇脅迫外籍勞工從事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就針對該名雇主的違法行為,予以罰責。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的條文,案例中的雇主已經違反「雇主不得以暴力恐嚇脅迫外籍勞工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也就是小丸子剛剛所說的行為: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行為。」

    一旦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條文者,就必須要接受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的罰則: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將會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從剛剛我們所聽到的幾個名詞「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聽起來,就能明白這些行為都是使人失去自由意志,這是很過份的行為。或許,一說到「人口販運」的行為,就會認為多半是違法集團所施行的作為,但是,事實上有很多雇主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心態不是正確的,也就很容易觸犯下違法的行為。就像是剛才我們所聽到的案例,主要嫌犯就是雇主。

    那麼,雇主除了不得以暴力脅迫外籍勞工從事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是違法的行為之外,另外,雇主也不可監控、拘禁,以及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這同樣是有實際案例發生的。有一位雇主他是合法申請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臥病在床的父親,但是,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護工作之外,這位雇主竟然還額外要求家庭看護工要打掃,照顧小孩,這樣又要照顧臥病在床的老人家,要打掃,我想應該還包括這家人的三餐飯食都是這位外籍看護工負責吧,再來還要照顧小孩子,可想而知這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量非常大,事實上根據瞭解,這位家庭看護工每天的工作時間都超過20個小時,只剩下4個小時吃飯睡覺,那不是過勞嗎?更嚴重的是,雇主還限制被聘僱的外籍勞工日常生活的起居,不能有自由外出活動。

    或許,對雇主來說是希望被聘僱的外籍勞工能盡量分擔家中的事情,但是卻忽略了當初申請的工作性質是看護工,卻將外籍勞工當作家庭幫傭跟褓姆使用,這是違法的;另外,因為擔心外籍勞工逃跑,就限制外籍勞工日常生活起居,不允許她自由外出,這是限制自由,不尊重人權的作法,也是違法的。

    所以,請雇主朋友們務必要注意囉,如果你現在所聘僱的外籍勞工,也是受到像該案例中所面對的對待的話,那麼就要留意,一旦你違法的行為被查獲認定的話,你不單單是違反了「人口販運防制法」,你同時也已經違反了刑法296條的法律囉。還有,也同時觸犯了就業服務法,可以說是三罪併立,刑罰也不會輕的。

    根據人口販賣防制法第2條第一項:「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行為。」

    而刑法296條的條例是: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的法規則是: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藉著剛才小丸子所說明的各項法規之後,接著就要請雇主朋友留意,一旦觸─犯了「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就業服務法」,要接受的罰責就是: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將會被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的罰責是: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者,將會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再來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的罰責是:雇主有第57條第3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該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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