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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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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8)

 2014年勞動部針對「外籍勞工權益」的部份所作的報告資料()

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

    外籍勞工如遭受人口販運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者,均秉持先予安置保護之原則,並配合行政院於2007年成立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及2009 年訂定之人口販運防制法,落實推動防制人口販運之預防、查緝起訴以及保護被害人等各項具體措施。各項預防、保護及查緝起訴措施有哪些:

    預防面向:定期辦理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教育訓練課程、法令宣導活動、編印防制人口販運宣導手冊,以加強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國際機場外勞服務站及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服務人員、外籍勞工、雇主、仲介從業人員及一般民眾對人口販運防制之認知。

    保護面向:已整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及非政府組織資源,建立通譯人員陪同遭受人口販運之外籍勞工接受詢問機制,並協助安置遭受人口販運之外籍勞工,提供生活補助、生理及心理醫療協助及居(停)留延長、補助法律訴訟費用、補助非政府組織團體辦理支持性活動、急難慰問金補助、協助跨區跨業別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或核發短期工作許可,並提供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查緝起訴:結合現有各直轄市及縣(市)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及國際機場外籍勞工服務站等雙語諮詢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諮詢申訴,並協助追返雇主或仲介積欠之薪資或費用,如外籍勞工申訴疑似遭受人口販運案件,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提供通譯陪同外籍勞工協助接受詢問

    為協助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詢問(談話),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勞動部部於201086日訂定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運用外籍勞工諮詢中心及非政府組織通譯人才,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談話),加強提供被害人法律權利義務資訊。

    勞動部已於20121029修正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以廣納有實務工作經驗者參與相關陪同工作,修正放寬具大專校院畢業,3年以上勞工或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者,亦得從事陪同工作;另修正調整通譯人員通譯補助費用,由原訂每案500元,調整為每案2小時內以500元計,第3小時起每小時155元,同一案件於同日之逾時時數以6小時為限,並指定自2012111日生效。另為利地方政府連結民間資源處理外籍勞工勞資爭議,並使外籍勞工能充分陳述其意見及主張權益,20131121日修正本要點第7點第2項第1款之附件3規定,於現行規定中新增「具高中畢業,具5年以上勞工或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之資格條件,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外籍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參酌「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律享受法律平等保障之規定,我國對於國際社會間之約束自應配合遵守。在「國民待遇」原則下,外籍勞工在我國當受勞工相關法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適用;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務工作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應由雇主、外籍勞工、國內仲介、國外仲介簽署切結工資切結書,登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經外籍勞工來源國驗證,同時需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另規定雇主應直接給付外籍勞工薪資,加以保障其勞動條件。

    為保障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勞動條件權益,經多次邀集勞、雇團體、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研商後,本部擬具「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該草案內容包括每日應有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特別休假、請(婚、喪、事、病)假、基本工資、工資給付原則、勞動契約之終止、保險及申訴等相關事項。本部將持續以務實的態度積極推動家事勞工保障法立法。

為避免雇主巧立名目向外籍勞工收取不合理之膳宿及水電等費用,訂有雇主所提供膳宿及水電等費用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之解釋令。另雇主如有違反規定者,外籍勞工可向本部、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57條中均有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雇主或仲介公司有上述違法行為,勞工得向本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舉。目前本部刻正研修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第57條規定,將雇主曾無正當事由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列為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要件。

    於201151日工會法修正生效後,已刪除需具中華民國國籍才得被選為工會理事及監事之限制,外籍勞工只要年滿20歲,不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除可擔任工會之發起人外,亦得被選舉為工會理事、監事,以保障外籍勞工工作及相關結盟權利,且與本國籍勞工享有一致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保護等)保障。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的部份:

    勞動部規定雇主不得自外籍勞工工資中代扣仲介費或其他款項,並於2001117日修正相關規定,刪除「雇主徵得外籍勞工同意,得在其工資百分之卅以下範園內代為儲蓄」的規定。

    勞動部自2001119日起規定,雇主發放外籍勞工薪資須檢附「薪資明細表」,並以外籍勞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外籍勞工收存,俾發生雇主有侵占情事時,作為提請訴訟之證明。另如查獲雇主未依規定辦理者,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者將中止引進。

    為訪視外籍勞工受僱之情形,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自2000年起迄今已設置240名外籍勞工訪視員辦理訪視業務,另自201311起,將增加34名外籍勞工訪視員,並配合相關法令及管理宣導,針對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進行例行性訪視,瞭解外籍勞工受僱情形、管理輔導等,確實要求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履行勞動契約,避免有非法使用等逾越法令規定之情事,以維護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

    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本部於20081224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規範雇主及外籍勞工訂立勞動契約內容與經外籍勞工之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一致時,以工資切結書內容為準,且經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得為不利益於外籍勞工之變更;另明定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應負擔項目,雇主除法定可扣金額外,外籍勞工薪資應全額給付,且規範雇主應保存薪資明細表5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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