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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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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9)

2014年勞動部針對「外籍勞工權益」的部份所作的報告資料(四)

「職業災害預防」

    依照勞動部規定,雇主須舉辦定期健康檢查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講習,並於工作場所張貼外籍勞工通曉語文之危險警告標示,以提醒外籍勞工減少傷害。

    勞動部為使所有來臺外籍勞工具有基本之個人權益、人身安全預防及保護機制,已編印4國語言(包括英、泰、印、越語)之危險物有害物通識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篇等資料,送請我駐外使館於外籍勞工申請簽證時,轉送外籍勞工參考。

    勞動部部已將「外籍勞工職災」納入統計項目,利用職場職災數據之變動情形,做為職場職災警訊之參考,俾加強防患及督導,減少外籍勞工職業災害發生。

    而為了進一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已於20031223日作成解釋令,對於外籍勞工因工作期間受傷或患病,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如有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情形者,可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一直到經醫師證明並經本部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

    為克服外籍勞工因語言、環境不熟悉而遭遇求償困難,並及時提供外籍勞工發生職災時之各項協助,本部特別成立『外籍勞工職災協助專責小組』,除建立完整的外籍勞工職災通報系統及統計外,並整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外籍勞工來源國駐臺機構、外籍勞工關懷團體等相關資源,提供職災認定責任歸屬、醫療及相關給付之請領、爭議調解及法律訴訟輔助、職災慰問、生活扶助、外籍勞工家屬聯繫及其他必要之協助,透過全面性保護體系,使發生職災之外籍勞工能獲得最快速、最完整之協助。

「外籍勞工跨區跨業轉換工作」

    為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降低轉換雇主失敗率、縮短轉換雇主行政作業時間與程序,並配合「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之建置及達到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資訊之目的,勞動部於2008227修正放寬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規定,使原雇主、外國人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向本部申請轉換雇主,修正外國人轉換次數制度變更為60天、放寬雇主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在不影響外國人在臺人數前提下承接聘僱時,外籍勞工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另為強化外國人與新舊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作業規定,本部復於2011629日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規定,明定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外國人應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以玆證明,以保障外籍勞工轉換後工作權益。

    又為了考量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若遣送出國對其權益有重大影響,本部於200991日修正同意外國人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轉換作業期間為60日,並以1次為限;但外國人有經雇主或其僱用員工等人身侵害情事者,轉換次數得不受次數限制。

而關於「外籍勞工生活權益之維護」的部份,我們也需要瞭解政府單位做了哪些努力。

第一是:加強外籍勞工的生活輔導

    勞動部為加強外籍勞工生活輔導,乃結合外籍勞工輸出國駐臺機構、及我國相關政府行政機關、各直轄市、縣(市)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非政府組織、人力仲介公司及雇主,設立輔導據點,建構完善之外籍勞工輔導網路。

    勞動部為確保雇主可適時輔導外籍勞工、注意外籍勞工生活情形及加強勞雇雙邊溝通能力,要求雇主須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0條及第41條之規定,在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設置專業管理人員及於外籍勞工中配置具雙語能力人員,上開人數之多寡,仍須取決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人數,倘雇主聘僱上開人數不足,地方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以加強雇主聘僱管理能力。

    最後,為提高外籍勞工之生活品質及維護其生命安全,本部規定雇主須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辦理,並於201183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雇主應尊重外國人宗教信仰之飲食禁忌,倘雇主為外國人住宿地點之安全裝設監視器,致外國人隱私權與宿舍安全相衝突者,仍以保護外國人隱私為先之原則,及雇主應提供1955專線資訊。

第二是:避免外籍勞工遭到不當代扣稅款:

    為減輕所有低收入外籍勞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財政部於20091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外籍勞工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於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自200911日起改按稅率6%扣繳。

    勞動部為避免雇主不當代扣稅款之情形,規定所有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應依照我國所得稅法所規定之扣稅標準配合辦理,並利用經常性辦理之仲介座談會向仲介業者宣導,請其代為轉知雇主配合辦理。

    另為使外籍勞工瞭解其稅務方面之權利義務,本部已於「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中,納入外籍勞工申報所得稅之各項注意事項,以避免勞雇糾紛及稅捐機關無法辦理退稅情形。

    勞動部為防止雇主不當代扣外籍勞工稅款問題,已配合外籍勞工訪視業務,將雇主侵占稅款列為重點訪視項目。並規定雇主應將印有中文及外籍勞工母國文字之薪資所得及扣繳項目等憑單,交予外籍勞工收存,做為未來辦理退稅及清理帳目之依據。

第三是:將外籍勞工納入國內勞工、健康保險體系:

勞工保險的部份:

    外籍勞工受僱來臺工作,其權益與國內勞工相同,受我國勞工等相關法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強制加保對象,於到職之日,雇主即須檢附本部核發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函、外僑居留證或外國護照影本向勞工保險局申報加入保險;若屬非強制加保對象者,亦得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享有傷病、醫療、殘廢、死亡等給付。

全民健康保險: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外籍勞工受僱來臺,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須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依該法第2條規定,於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辦理休閒娛樂活動:

    勞動部為了解決外籍勞工思鄉情緒與工作壓力問題,儘快讓其適應在臺工作及生活,已定期透過廣播媒體製播外籍勞工外語廣播節目。並於年節或不定期辦理外籍勞工休閒及年節民俗等育樂活動,或由雇主適時安排休閒生活,俾使在臺外籍勞工得以抒發身心,生活愉快,工作得心應手。

    勞動部認為人權改造的工程,涉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之整體的建設,屬於我國家總體政策的範疇,而外籍勞工人權政策更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現今國際化、自由化、平等化之世界潮流,已成為各國遵守人權之主幹,為使我國能在國際上揚名立足,在在應確實遵守國際間之種種人權規範。因此,例如世界人權宣言裡,各項所強烈主張之人人生而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享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在各國境內有尋求和享受庇護之權,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被剝奪,有思想、宗教之自由,人格尊嚴不容忽視,享有合適之工作條件,同工同酬,享有休息和閒暇之權利等,以上種種人權規範,實已為我國憲法內容及精神所涵蓋,職是之故,茲為加強落實其基本立場之所在,遂藉由推動外籍勞工權益維護之相關措施,亟盼大家共同努力與配合,以期彰顯我國政府維護外籍勞工權益之誠意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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