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2)
「外籍勞工在台工作須知」─應遵守之相關規定:
第一,應該要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要提醒外籍勞工朋友們,在你進入台灣之後的3個工作天內,以及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的前後30天內,由雇主安排你前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而當你3年的工作期滿的3個月內再入國時,你的雇主仍然會安排你接受健康檢查。如果,你已經持有國內指定醫院入國日前3個月內核發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就不用再辦理母國健康檢查及入國後3日內的健康檢查。
第二,應該在限期內辦理外僑居留證。
主要是提醒外籍勞工朋友在進入台灣後的15天內,會由雇主或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帶領你並檢附的相關文件到你所居留的地區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並且還需要按壓指紋建檔。
第三,應該由雇主如期辦理入國通報,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
如果外籍勞工朋友你初次進入台灣,經過健康檢查合格之後,你的雇主會在你入國後3天內,填寫「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單」,並且取得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雇主應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書」實施檢查。在你進入台灣15天內,檢附所開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的文件,代為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如果是屬於重大工程者,在你許可期限屆滿時,如果需要延長工作期限,仍然應該由雇主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60天的期限內,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第四,僱用你的雇主應該與聘庫許可函上的雇主是一致的,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說,如果未經過勞動部的許可,你不可以轉換雇主與工作。
第五,所從事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必須與聘僱許可函上的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是一致的。這也就是說明,外籍勞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或是在許可以外的工作地點工作。
第六,如果你來台灣工作從事下列的工作,應該要注意的事項有:
一、 從事家庭看護工的工作,而你所照護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請你要促請你的雇主在30天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看護者,由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是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
二、 若外籍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是海洋漁撈的工作,那麼應該由雇主為你申請外國籍船員證,而當你受僱期滿要返國,或是因故遭到遣返時,應該將外國籍船員證繳回給船主。
第七,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的薪資所得,應該要依照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八,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是持有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一但經查獲且遭到刑事起訴或判決確定者,勞動部將廢止你的工作許可,並且會現令出國,不得再在台灣境內工作。
第九,外籍勞工朋友在您入國台灣時,應該確認接機人員,像是雇主、仲介或代理人,以防止發生誤接被騙,勞動部並在台灣國際機場,像是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了外籍勞工服務站,以提供入國外勞指引與接機服務,及出境申訴關懷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