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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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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6)
 

  「南洋心‧在地情」這個節目單元,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委託製作播出的。今天在「看板溝通你我他」這個單元中,要先跟外籍勞工朋友分享一個重要的活動訊息。

    這個訊息就是由勞動部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所主辦的「103年度外籍勞工休閒聯誼保齡球比賽」活動。

    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為了關懷在異鄉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提供他們在假日有正當的休閒娛樂活動,並且抒發壓力及健康的增進,並且促進各國之間外籍勞工朋友的情感交流,特別定於1130日星期天下午的一點卅分到五點止,於圓山保齡球館舉行。歡迎外籍勞工朋友們報名參加。

    圓山保齡球館的地址是在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六號。

    小丸子覺得這是一個很棒的休閒活動,也是勞動部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用心舉辦的活動,所以非常地鼓勵我們的外籍勞工朋友能夠踴躍報名參加。

    小丸子再說一次,活動時間是在1130日星期天下午的一點卅分到五點舉行,透過這個活動,各國的外籍勞工朋友可以有彼此認識的機會,也可以紓解工作上的壓力,所以千萬千萬不要錯過喔!

再來要和外籍勞工朋友分享的訊息,也是很重要的提醒訊息。

    由於外籍勞工隻身來台工作,遇到身體不舒服或是生病的時候,常常會透過母國的親友,以郵寄的方式將相關藥品或是止痛藥從母國郵寄到台灣。

    但是,在這些藥物當中曾經遭查獲含有台灣所禁止使用之藥物成份,如果使用過多此類成份的話,也將會導致身體不適,如果更嚴重的話也可能會導致死亡的。所以,勞動部透過節目在此向外籍勞工朋友呼籲,外籍勞工朋友當您在生病的時候,建議您直接到附近的醫療院所進行診斷,或是請您的雇主或仲介公司協助您就醫

    所以,如果有需要從母國郵寄成藥來台的時候,請你多加注意用藥資訊,確認是否屬於管制性的藥物。

    在這裡也特別說明,台灣海關時常查獲自泰國郵寄來台的止痛藥中,含有台灣列入第四級毒品管制知「特發嗎寶」、「麥角胺鹼」,還有「狄芬西萊」等成份,另外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禁藥,又管制藥品條例第20條規定「第3級、第4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了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務局申請核發同意書。」因此,依台灣的法律規定,不得擅自自國外郵寄含有管制藥物之成藥輸入我國。

    關於外籍勞工委託親友郵寄藥品來台的用藥資訊,小丸子之前也曾經在節目中佈達這個重要的訊息,那麼今天再次透過節目向外籍勞工朋友們呼籲這個訊息,是因為這個訊息非常重要,非常需要外籍勞工朋有配合的,如果外籍勞工朋友沒有留意這方面的訊息,很可能會因此觸法,面對台灣法律的刑責,所以,真的希望外籍勞工朋友們要遵守這個規定,不要因為疏忽而使您必須面對法律責任,導致您在台灣的工作受到嚴重的影響喔!

    再來,是關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了協助雇主與外籍勞工朋友對於合法聘僱的法令有清楚的瞭解,所以特別印製的非常精美的「合法聘僱真簡單─認識外籍好幫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的宣導手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特別提供了這些宣導手冊,讓聽眾朋友們索取的。

    在這一份手冊裡面,分別有認識菲律賓、泰國、印尼及越南文化的介紹。還有關於「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的作業流程圖」,另外還有關於「聘僱的Q&A」,裡面有非常詳細地一些注意事項、聘用類別的介紹。除此之外呢,內容還提供了雇主容易疏忽的案例,還有政府的貼心服務資訊等等。可以說是一本非常全備的宣導手冊,所以,小丸子鼓勵雇主朋友可以跟我們索取這份「合法聘僱真簡單─認識外籍好幫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的宣導手冊」。

    小丸子要分享的第一個重點就是關於「雇主應通報事項」。究竟在什麼樣的情況發生時,雇主應該盡到通報的責任呢?

    那就是「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該以『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有一個案例:有一天清晨,黃媽媽僱用的外籍看護工Candy外出買牛奶之後,沒有按照平常的時間回家,黃媽媽原以為Candy只是眈延晚回家,但卻沒有想到Candy就此不見蹤影了,雇主黃媽媽在住家附近積極地尋找,卻怎麼都找不到Candy的蹤影,而在一個星期之後仍然沒有Candy的消息,黃媽媽這才決定通報協尋,可是,黃媽媽沒有想到她已經超過法定通報的時間了。

   根據這個案例,我們先來看就業服務法第56條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的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天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該在三日之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查機關執行查察。主要是為了能掌握協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黃金時間,雇主如果遇有外籍勞工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時,不需要等待外勞失去聯繫三日,就可立即向當地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以利啟動第一時間協尋查察的作業。

    另外,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條例: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莠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

    那麼,若是雇主發現外籍勞工無故曠職失去行蹤時,應剛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的規定: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了依照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之外,並且需要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而通知的內容應該包括:外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如果雇主沒有依照規定以書面通報相關機關單位的話,就必須接受罰責。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也就是指外籍勞工,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所發佈之命令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給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以中止引進。

    就以上小丸子所講述的這些規定與法則,希望能提醒雇主朋友千萬不要因為疏忽而必須承擔罰責的代價,希望雇主朋友能多多的留心遵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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