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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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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48)
 

  「南洋心‧在地情」這個節目單元,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委託製作播出的。今天在「看板溝通你我他」這個單元的一開始,小丸子還是要先跟外籍勞工朋友分享一個活動訊息,對於大台北地區的外籍勞工朋友來說,就是這個星期天囉。

    那就是由勞動部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所主辦的「103年度外籍勞工休閒聯誼保齡球比賽」活動。

    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為了關懷在異鄉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提供他們在假日有正當的休閒娛樂活動,並且抒發壓力及健康的增進,並且促進各國之間外籍勞工朋友的情感交流,特別定於1130日星期天下午的一點卅分到五點止,於圓山保齡球館舉行。歡迎外籍勞工朋友們報名參加。

    圓山保齡球館的地址是在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六號。

    小丸子覺得這是一個很棒的休閒活動,也是勞動部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用心舉辦的活動,所以非常地鼓勵我們的外籍勞工朋友能夠踴躍報名參加。

    小丸子再說一次,活動時間是在1130日星期天下午的一點卅分到五點舉行,透過這個活動,各國的外籍勞工朋友可以有彼此認識的機會,也可以紓解工作上的壓力,所以千萬千萬不要錯過喔!

    而另外呢,小丸子也要再次藉由「看板溝通你我他」的單元再次提醒外籍勞工朋友要留意的一個重要訊息,這個訊息真的希望我們的雇主朋友,或是收音機旁的聽眾朋友你有認識的外籍勞工朋友,你也能多多地提醒他們留意。

    由於外籍勞工隻身來台工作,遇到身體不舒服或是生病的時候,常常會透過母國的親友,以郵寄的方式將相關藥品或是止痛藥從母國郵寄到台灣。

    但是,在這些藥物當中曾經遭查獲含有台灣所禁止使用之藥物成份,如果使用過多此類成份的話,也將會導致身體不適,如果更嚴重的話也可能會導致死亡的。所以,勞動部透過節目在此向外籍勞工朋友呼籲,外籍勞工朋友當您在生病的時候,建議您直接到附近的醫療院所進行診斷,或是請您的雇主或仲介公司協助您就醫

    所以,如果有需要從母國郵寄成藥來台的時候,請你多加注意用藥資訊,確認是否屬於管制性的藥物。

    在這裡也特別說明,台灣海關時常查獲自泰國郵寄來台的止痛藥中,含有台灣列入第四級毒品管制知「特發嗎寶」、「麥角胺鹼」,還有「狄芬西萊」等成份,另外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禁藥,又管制藥品條例第20條規定「第3級、第4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了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務局申請核發同意書。」因此,依台灣的法律規定,不得擅自自國外郵寄含有管制藥物之成藥輸入我國。

    關於外籍勞工委託親友郵寄藥品來台的用藥資訊,小丸子之前也曾經在節目中佈達這個重要的訊息,那麼今天再次透過節目向外籍勞工朋友們呼籲這個訊息,是因為這個訊息非常重要,非常需要外籍勞工朋有配合的,如果外籍勞工朋友沒有留意這方面的訊息,很可能會因此觸法,面對台灣法律的刑責,所以,真的希望外籍勞工朋友們要遵守這個規定,不要因為疏忽而使您必須面對法律責任,導致您在台灣的工作受到嚴重的影響喔!

    還有一個訊息,小丸子也要再一次透過空中的聲波,藉著「看板溝通你我他」,和聽眾朋友分享勞動部在11月份的外籍勞工電子報中所傳遞的訊息。那就是關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比率增高」的訊息。

    為督促仲介公司善盡招募選任與關懷服務外勞的責任,改善外勞行蹤不明情況,勞動部在103108日修正發布相關管理辦法,重新訂定國內、外仲介公司引進外勞行蹤不明比率規定。除引進的外勞行蹤不明超過一定比率時,許可證期滿後將不再發證,等同退出人力仲介市場;國內仲介公司經定期查核,所引進的外勞行蹤不明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將一併處以罰鍰,預估被不予許()可換證及罰鍰的仲介公司各有5%,新規定已在今年1010日生效。外勞初入境,常有本地文化、語言的隔閡,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上,也需要跟雇主磨合,仲介公司應協助解決外勞來到我國後的適應問題,以避免外勞發生行蹤不明的情形,因此,勞動部在10214日透過修正相關規定,對於行蹤不明比率過高的仲介公司,不再換發許可,截至1039月底止,共計有26家仲介公司不再發證。 本次修訂的重點,除依近2年引進的外勞總人數、行蹤不明人數、仲介公司總家數及個別引進外勞人數規模等統計資料,重新訂定相關比率規定外,並配合就業服務法修訂及新發布的管理辦法規定,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及12月定期查核,仲介公司如果被查核到所引進的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人數達一定比率,將處以新臺幣6萬到30萬元的罰鍰,1年內累計罰鍰達4次以上,將處以停業,以達到有效管理及減少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事的目的。 外勞行蹤不明原因複雜,勞動部除課予仲介公司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的責任外,並從預防、查處、裁罰及政策檢討等面向著手,除持續對雇主及外勞強化法令宣導,對於非法僱用(或媒介)行蹤不明外勞者,請地方政府從重裁罰,並鼓勵民眾檢舉,此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已結合各國安單位辦理加強查緝行蹤不明外勞聯合專案計畫,共同降低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接著,也是很重要的一個訊息要和聽眾朋友分享,這個訊息就需要雇主朋友留意瞭解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了便於雇主查驗外僑居留證,確認外籍勞工的身份資料之正確性,移民署現在有身份簡易查證的機制了。

    首先,關於有關晶片居留證的真假簡易辨識方法,已經刊載於移民暑的網站首頁之「業務專區」裡的「居留證辨識專區」裡,雇主朋友可以直接獲傲移民署名的網站上點選進入瞭解。

    而為了加強便民服務,移民暑也正在規劃於移民署網站上提供晶片居留證有效性查詢功能,並且同步開發手機應用服務,預計會在103年的年底前完成,而在個查詢功能的APP完成之前,將以提供電話查詢服務。

    查詢的單位是:移民署移民資訊組|
    地址是:台北市廣州街15
 
  聯絡對象是:硬體安全科
 
  聯絡電話是:02-238893932435  02-238893932435
   
傳真電話是:02-23612692  02-23692692

    為了防止不法人士偽造外籍勞工外僑居留證件,希望雇主朋友在聘僱外籍勞工時,務必要切實的查證確認外籍勞工的居留證件,因此關於這個簡易辨識的機制,真的需要雇主朋友多多的留意與配合。

   
再來,是關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了協助雇主與外籍勞工朋友對於合法聘僱的法令有清楚的瞭解,所以特別印製的非常精美的「合法聘僱真簡單─認識外籍好幫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的宣導手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特別提供了這些宣導手冊,讓聽眾朋友們索取的。

    在這一份手冊裡面,分別有認識菲律賓、泰國、印尼及越南文化的介紹。還有關於「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的作業流程圖」,另外還有關於「聘僱的Q&A」,裡面有非常詳細地一些注意事項、聘用類別的介紹。除此之外呢,內容還提供了雇主容易疏忽的案例,還有政府的貼心服務資訊等等。可以說是一本非常全備的宣導手冊,所以,小丸子鼓勵雇主朋友可以跟我們索取這份「合法聘僱真簡單─認識外籍好幫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法令的宣導手冊」。

    今天要和外籍勞工朋友分享的這個重要訊息是關於「外籍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時應享有的權益」,你看,這是不是很重要呢?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發函委託媒體協助宣導的這個訊息,那就是提醒外籍勞工朋友如果從事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如果遭受到職業災號,導致傷殘、傷害或疾病者,外籍勞工將享有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包括醫療費用以及工資補償,而且不會因為勞工離職及契約終止而受影響。

    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朋友如果從事的工作是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如果因為工作而遭受到職業傷害,導致外籍勞工身體傷殘,受到傷害或是疾病的話,外籍勞工朋友將和本地的外籍勞工朋有一樣,可以享有受領職業災害補償的權利,也就是可以享有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的權利,而且這些權利並不會因為外籍勞工離職或是因為契約終止而受到影響,這一部份一定要請外籍勞工知道。

    那麼,關於適用勞動基準的行業有哪些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如下:
1.
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那麼,關於職業災害的定義是什麼呢?

    所謂「職業災害」的定義,就是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問義來看:「勞工安全法所稱謂的職業災害,就是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疾或死亡。」

    所以,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分成三大類:

1.「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裡的「就業場所」是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

2.「作業活動」所引起者,是指因為執行職務所引起的,例如:因搬運物品、機械操作、施工等等原因所引起的意外或是災害。

3.「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比如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為公出差、參加活動時的意外都是屬於職業災害的類別。

    那麼,職業災害的補償一定也是外籍勞工朋友會關心的部份,一旦發生了職業災害時,會有什麼樣的補償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為遭遇到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該依照以下的蓷定予以補償:

1.      勞工受傷或是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勞工在醫療其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該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過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未達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逼次給付40個月的平君工資後,免持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了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用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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