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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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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3)

   「南洋心‧在地情」這個節目單元,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委託製作播出的。在每一集的「看板溝通你我他」這個單元裡,小丸子都會將勞動部勞動發展署所提供的重要訊息和親愛的聽眾好朋友分享。

    那麼,在今天的「看板溝通你我他」的單元裡,小丸子想要透過一個小小的廣播劇和聽眾朋友分享很重要的訊息。這個重要的訊息就是「不得違法侵害外籍看護的工作權益」,希望收音機旁身為雇主的朋友,務必要留意這個訊息。

  關於這部份的訊息,是我們希望藉由節目內容再次提醒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要留意的訊息。

  在這裡也分享一個實際的案例,有一位雇主羅先生他的工廠裡合法聘僱了多名泰國籍的外籍勞工,但是在公司的每個月薪資明細中只有中文,卻沒有另外以泰語,也就是泰國籍外籍勞工的母語標示說明,因為泰國籍的外籍勞工並不懂中文,所以雖然有收到薪資明細,卻沒有辦法能計算自己所领到的薪資是否合理,也因為這樣造成了勞雇之間的問題,因此,雇主羅先生必須要針對這樣的疏失負上相關的罰則。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條文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就業服務法所頒佈的命令。那麼,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一項的條文裡提到:雇主依照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也就是指外籍勞工的工資,應該要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還有依照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期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直接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付給該外籍勞工收存,並且自行保存五年。

    如果雇主沒有按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也沒有按照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一項的規定,就必須要面對當承擔的罰則。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的罰則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的就是外籍勞工,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照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的命令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以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而已經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另外,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所提出的罰則是:只要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的雇主,將會被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而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是:雇主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所以,我們的雇主朋友對於今天我們透過「看板溝通你我他」單元裡所提的這一個重要訊息,也就是「雇主應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表」,可千萬不要輕忽喔!

    接著要分享的這個重要訊息,是關於外籍勞工朋友需要留意的訊息。小丸子要再次透過「看板溝通你我他」的單元提到關於「外籍勞工遭受職業災害時應享有的權益」。

    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朋友如果從事的工作是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如果因為工作而遭受到職業傷害,導致外籍勞工身體傷殘,受到傷害或是疾病的話,外籍勞工朋友將和本地的外籍勞工朋有一樣,可以享有受領職業災害補償的權利,也就是可以享有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的權利,而且這些權利並不會因為外籍勞工離職或是因為契約終止而受到影響,這一部份一定要請外籍勞工知道。

    關於適用勞動基準的行業,小丸子要再次向外籍勞工朋友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如下:
1.
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而關於職業災害的定義,是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之問義來看:「勞工安全法所稱謂的職業災害,就是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疾或死亡。」

    所以,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分成三大類:

1.「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裡的「就業場所」是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

2.「作業活動」所引起者,是指因為執行職務所引起的,例如:因搬運物品、機械操作、施工等等原因所引起的意外或是災害。

3.「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者,比如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為公出差、參加活動時的意外都是屬於職業災害的類別。

   那麼,職業災害的補償一定也是外籍勞工朋友會關心的部份,一旦發生了職業災害時,會有什麼樣的補償呢?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為遭遇到職業災害而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該依照以下的蓷定予以補償:

1.      勞工受傷或是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      勞工在醫療其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該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過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未達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逼次給付40個月的平君工資後,免持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3.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4.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了給予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用外,並應一次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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