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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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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1)

   「南洋心‧在地情」這個節目單元,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委託製作播出的節目單元

    首先,小丸子要分享的是一個活動訊息,那就是五月卅一日下午一點到四點在台北聖多福教會所舉辦的「2015菲律賓聖十字架節慶祝活動」。

    這個活動是由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所舉辦的,屆時會在聖多服教堂及周邊路段舉辦,鼓勵我們的外籍勞工朋友們一起來參加這個活動。

    再來要分享的活動,已經進入到數計日的時間囉。

    那就是由社團法人中華外籍配偶暨勞工之聲協會所主辦的活動,就是「第二屆移民工文學獎」。

    小丸子再次將這個活動的訊息跟我們的聽眾朋友分享,也特別要邀請越南籍、泰國籍、印尼籍,以及菲律賓籍的外籍勞工朋友、外籍配偶、還有新住民第二代的朋友留意這個活動截止時間,並且能夠抓住機會踴躍參加。

    這是一個鼓勵及邀請新住民及外籍勞工朋友參與的文學創作的發表園地,特別舉辦的活動,也藉此活動讓移民工可以把在台灣的生活經驗,轉化成為文學書寫。

    根據統計,目前在台灣的新移民、外籍勞工人數已經趨近百萬了,而其中來自東南亞地區的人數超過了六成,這一次「第二屆移民工文學獎」活動,主要是針對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四種語文的徵件,奪得首獎者的獎金是十萬元。

    所以,小丸子要藉此機會鼓勵收音機旁的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籍的外籍勞工朋友,以及外籍配偶們踴躍參加這個活動。

    我來介紹一下這個活動的相關資訊。

    「第二屆移民工文學獎」活動是專為東南亞裔在台灣新住民及外籍勞工所舉辦的文學獎,所以只要是在台灣生活,或者是曾經在台灣生活的新移民、外籍勞工朋友,也包含新住民第二代都可以報名參加。

     而參加甄選的作品是文體不限制,每個人限投一篇,字數是以各國語言文字字數換算中文約3000字,以越文、泰文、印尼文、菲律賓塔加洛文等書寫的作品。

獎勵的項目有:

  首獎一名,可得到獎金十萬元,還有獎杯一座。

  評審獎一名,可得到獎金八萬元,獎杯一座。

  優選三名,可各得獎金兩萬元,獎杯一座。

  另外還有新二代青少年推薦獎三名,可各得獎金兩萬元,獎杯一座。

    另外,除了獲獎人之外,推薦參賽的單位,不論是團體或是雇主,也可以獲得獎杯一座,並且會受邀出席參加頒獎典禮,同享同耀的。所以,在此也非常鼓勵我們的雇主朋友能邀請你所認識的外籍勞工朋友,以及我們親愛的聽眾朋友,你可以鼓勵你所認識的外籍配偶報名參加這個文學獎活動。

    關於報名的截止時間是:自即日起到531日止。

    報名的方式,一律是以線上報名與投稿的,但是請不要使用pdf檔。

    報名的官方網址是:2014tlam-tw.blogspot.tw/

    或者撥打電話洽詢:0933-999-140

    歡迎親愛的外籍勞工朋友及新住民朋友能夠踴躍地參加「第二屆移民工文學獎」活動喔!

    好!在傳遞跟外籍勞工朋友有關的相關活動訊息之後,接著小丸子要繼續分享的訊息,是再次提醒我們的外籍勞工朋友要留意的人口販運訊息。

    關於人口販運,我相信透過節目中曾一再地傳遞相關實際案例,聽眾朋友對於這個名詞並不會感到陌生。

    所謂的人口販運,就是以脅迫、恐嚇、詐術,還有不當的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像是外籍勞工朋友的護照,或是居留證件等,以利用他人難以求助的處境,進行招募、運送、媒介、藏匿國內外人口,並使其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或是摘取其器官等,這些行為就已經是構成人口販運的犯罪行為了。所以簡單的說,也就是把「人」當作物品,用不法的手段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從中獲取利益,嚴重損害其基本人權之不法行為。

    那麼,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勞力剝削呢?它的處罰規定為何呢?

    剛剛我們提到人口販運中的一個行為是: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的處境,就是構成勞力剝削的行為。

    實際的案例有,在國內某養護中心負責人,雇用越南籍看護工六人擔任夜班作,但因為該中心負責人也兼經營葬儀社,所以在排天這六位看護工沒有上班的時間,這位負責人仍然派車將她們載到醫院、殯儀館等處所,進行為亡者大體清洗、著衣、入殓等,還有撿骨的工作,而且每小時只給付50元工資,並威脅她們不接受工作的話就要遣送她們回國,因為這六為越南籍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時已經舉借大筆的仲介費用,她們怕被雇主提前送返回國的話,就無法償還債務,又因為與語言不通,不知如何求助,只好委屈照辦。後來整個案件爆發後,經過法院審理判決,這養護中心負責人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三年,並且他還必須向國庫支付25萬元,在緩刑期間也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四場次,並且教付保護管束。

    另外有實際案例是,一位經營財務管理工司的雇主,他與合夥人以高額仲介費用及利息之「不當債務」約束方式,非法拘束菲律賓籍外籍勞工,並且以不實的文書引進這些菲律賓籍勞工來台灣工作以償還其債務,勞動所得全部由管理工司代收,而這個案子後來是由法務部與菲律賓司法部門共同合作調查,經過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以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及刑法重利罪,起訴該負責人,現在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

    剛剛所提的兩個案例都是構成勞力剝削的罪行,接著要分享的是關於構成性剝削行為的罪以及處罰的規定。

    實際的案例是,有越南籍女子阮氏等七人,分別以看護工或作業員的名義合法來台工作,但因為感到工作過於勞累、薪資過低的因素,先後逃逸,後來經過友人介紹認識一位陳姓男子,陳姓男子基於利用她們難以求助的處境,且語言不通、孤立無援又極需要賺錢謀生以改善母國家計,就誘使她們從事性交易,並從中謀取利益。這個案子也在爆發之後,依照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一項,處論陳姓男子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後來經過更一審判決,陳姓男子觸犯刑法第231條第一項前段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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