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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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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2)
 

    透過小小的一齣的廣播劇,要認識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規定,這是需要雇主切實配合的規定,那就是雇主不得指派外籍製造工從事許可以外之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吊掛等技術性工作,如果雇主指派沒有具有操作堆高機等證照之外籍勞工從事堆高機、起重機等等工作的話,雇主就會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處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其實,這樣的規定也是顧及到所謂的公共安全。

    要知道,像操作起重機、天車或是吊掛等技術性的工作是屬於專業的工作,並非是一般人就能輕易操作的工作,而且政府單位也為了保障本地勞工在這專業領域中的工作權益,所以雇主千萬不要輕易地指派外籍勞工從事這樣的工作,若是發生重大公共安全的意外,所造成的損失或傷害是非常大的。

    若是雇主要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而且是經過訓練合格,也取得操作證照的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是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要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就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了。

    所以,請雇主務必在這樣的規定上予以配合。

    在這裡呢,小丸子要另外再提到一個相關的重點,那就是關於製造業或是營造業的雇主,是否可以把所聘僱的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是工廠工作呢?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部所給予的相關答覆是,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個雇主其他工程或是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之內的工作,但是,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了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之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

    另外,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該事先向勞動部申請之後才能調派。

    再來,我們更進一步地瞭解關於雇主是否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或試車的工作呢?

    關於這個問題,據我們瞭解,只要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也就是契約中所談及包含的工作數量、工作內容及完成時間,雇主是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

    但是,若是屬於承攬工程的話,就不包括在這個允許的範圍。

    說到這裡,我們就順便來瞭解一下關於聘僱外籍勞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

    根據勞動部的規定,雇主在引進外國勞工三個月之後,勞動部會在每年的二月份、五月份、八月份及十一月份,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合規定的。

    至於審核的標準與規定,是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來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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