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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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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8)

「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必須要知道並且遵守的事項」

    我們知道外籍勞工朋友要申請來台灣工作,並不是很容易的事情,這其中絕大部份的外籍勞工朋友都是負債來台灣工作的,所以當外籍勞工朋友們來到台灣工作時,必須要切實地知道在台灣工作的須知,並且也要切實地遵守在台灣工作的規定,如此才能讓自己在台灣工作時得到權益的保障。所以,小丸子美珍要再次透過節目來傳遞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的須知,希望我們的雇主以及認識在台灣工作的外籍勞工朋友們,能將你所知道的訊息提醒外籍勞工朋友們。

第一、外籍勞工朋友在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以及卅個月之日的前後30天內,雇主應該為您安排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如若健康檢查結果合格者,您的雇主就不須通知當地衛生主管備查。如果健康檢查的結果有不合格的項目,或是無法確認診斷者,雇主應該在完成複檢之後,並在收到複檢診斷證明書之日起的15天內,將複檢診斷證蒙書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您的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是侵佔您的護照、居留證或是財物。

第三、請您在居留期限屆滿前的30天內,提醒雇主為您辦理延長居留期限的事宜。

第四、您的居留證有效期間,如果遭遇因緊急事件需要而返鄉休假之情形,應該在出國前一天到居留地之移民署縣市服務站辦理重入國許可。而該許可核發以一個月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延長或是縮短者,應該由勞雇雙方出具書面證明,才可開始予以加長或是縮短,並且請您於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內返台。

第五、外籍勞工受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為聘僱關係終止或是聘僱許
           可期間屆滿出國,或是因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過返國後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

           以再入國工作。您可以在出國一天之後,申請入國簽證來台工作,如國您於入國
           日前三個月內經由國內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並持有其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
           明,您就不需要再辦理母國健康檢查,以及入國後三天內的健康檢查,但您在台
           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12年。這是剛剛小丸子在單元的開始有提到的重
           要須知,請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要留意喔!

第六、還有就是關於無故失聯的狀況,也要請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留意。如果外籍勞工朋友在台灣工作期間,發生連續曠職三天失去聯繫,而為非法雇主工作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遭到限期出國,且不得在於台灣境內工作的罰則。

第七、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期間如有更新護照之情形,務必請儘快通知雇主為您向勞動部辦理資料異動,並且要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報備。

第八、當外籍勞工在受聘僱期間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是漢生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籍勞工在入國後三天內健康檢查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視為是健康檢查不合格,就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後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在健康檢查中發現罹患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可以在75天內複查。

第九、是更多說明剛剛提到外籍勞工罹患肺結核個案,得經過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在台接受治療。

但要說明適用的對象是: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或是在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卅個月定期檢查,這不包括入國後三日內健康檢查在內,經過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或是結核性勒膜炎個案,但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而申請接受治療的流程是:雇主得於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之日起十五天內,檢具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治療同意書,送交給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就可以了。

     外籍勞工在入國之後除了必須要作健康檢查之外,在期限內辦理外僑居留證之外,還有一個部份是需要外籍勞工切實遵守的,那就是您未經過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與工作。

    再來,是外籍勞工目前從事的工作地點應該與聘僱許可函上之工作項目及工作地點一致,也就是提醒外籍勞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是在許可以外之工作地點工作。

    還有呢,是外籍勞工朋友若從事的工作是屬於家庭看護工之工作,當您所照護的被看護者不幸死亡後,您應該促請您的雇主於三十天內,儘速向勞動部辦理變更被看護者、由符合親等關係之新雇主接續聘僱,或是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事宜。

    如果外籍勞工朋友所從事的工作是海洋漁撈之工作,那麼當您進入台灣時,應該由雇主為您申請外國籍船員證,當您在受僱期滿返國或是因故遣返回國時,應當將外國籍船員證繳回給船主。

    再來是,要特別提醒外籍勞工朋友在台灣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鴉片、嗎啡、古柯鹼、安非他命,還有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毒品,經查獲且遭刑事起訴或判決確定者,勞動部將廢止您的工作許可,並且限令您出國,未來也不得在進入台灣境內工作。

    若是外籍勞工朋友發現您的雇主未依照規定為您辦理該辦理的事宜,請您儘快要求您的雇主依照規定為您辦理,若是經過反應之後您個雇主仍然沒有改善,或是您發現雇主有任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聯繫我們提供的申訴單位,將會有專人提供必要協助:

    申訴的單位有「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這通連絡專線不論是雇主、外籍勞工,甚至一般民眾都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是公共電話來免費撥打「1955」專線電話,藉著這個平台尋求協助,因為「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是為全國性24小時諮詢申訴窗口,所以這個專線服務內容包括:提供雙語服務,有中文、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英語的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

    另外一個服務專線是「412-8595」逾期外國人回家專線,這是對於逾期外國人備妥機票並有財力繳納行政罰鍰,且親自向移民署申請自行出國者可以免予收容,移民署不收取其他費用。撥打「412-8595」逾期外國人回家專線,市內電話是:412-8595,撥打手機請撥打02-4128595,就可以自動轉接到發話人所在縣市之專勤隊,就可以洽詢申請辦理自行出國免予收容相關事宜,所以歡迎雇主及逾期外國人多加利用。

    除了前面提供的服務專線之外,外籍勞工也可以在台灣國際機場外勞諮詢申訴服務尋求幫助,或者是直接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聯絡,而且各縣市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也可以提供協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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