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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8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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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委託製播節目單元「南洋心‧在地情」(22)

    『外勞申審系統Web化』顧名思義就是『外勞申請審核網頁化』的訊息。主要是因為有鑑於網際網路使用越來越普及,所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推動藍領外國人申審系統WEB化作業,透過網路作業來簡化部分申請文件,並且也藉此提升外籍勞工申請案件審查效能。

  那麼,外籍勞工申請審核系統網頁化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呢?主要就是依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取網路傳輸方式來申請。而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應該準備的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由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雇主得免附。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惟依本辦法相關規定,雇主若有未填寫序號、序號錯誤無法查證等特殊情形,本署仍得要求雇主檢附紙本資料,俾憑審查。

  那麼,這樣一個外籍勞工申請審核系統網頁化,上線時間是什麼時候呢?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佈的訊息,就是在今年度的331日起,已經啟動透過網頁來申請審核外籍勞工的系統正式上線了。也就是說自103331日起就可以全面使用新版書表,相關書表了。雇主可以直接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網站(網址是:www.wda.gov.tw/)下載新版書表及相關書表就可以了。

  說到這裡,可能有興趣多瞭解的朋友就會問了,究竟申請審核系統網頁化之後,是可以不用附哪些資料與文件呢?在這裡就讓まるこ小丸子來向你說明:(一)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離境備查函及行蹤不明報備函等影本,就不需需檢附,惟雇主應於申請書相關欄位填寫許可文號。

(二)審查費收據、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求才證明書、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接續聘僱證明書、入國通報證明書等文件,因透過網路跨機關介接查詢,所以就不需要檢附了。只是雇主應該在申請書上要填寫相關序號或編號;相反地,倘若雇主沒有依照規定填寫序號或編號,而導致勞動力發展署無法審查者,仍將請雇主提供書面資料。

(三)雇主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或接續聘僱許可案時,原本需檢附之說明書或切結書(如:放棄遞補名額切結書、傳遞單變更申請人同意書等),但網護申請時只需在申請表背面切結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檢附文件。

  接著,我們就針對家庭類申請重新招募許可2階段改為1階段辦理,其中相關程序的辦理來作一個說明:家庭類雇主在103331日起雇主申請重新招募許可,經勞動部核發新制重新招募許可函後,就可以持許可函直接辦理引進外國人程序,不需要再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惟新制重新招募許可須由雇主透過直聘中心自行辦理(不可以委託仲介公司辦理),才可採取「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外籍勞工。

  還有,家庭類申請重新招募2階段改為1階段,但是,如果雇主已經在103331日之前,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該怎麼辦理後續的申請?關於這個問題,雇主必須在外國人出國日前60日內,或是出國日後6個月內,或者是重新招募許可函發文日起6個月內,(以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申請重新招募),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或是檢具重新招募許可函正本申請換發重新招募許可。而針對上面所說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或換發新制之重新招募許可須由雇主透過直聘中心自行辦理(不可委託仲介公司辦理),方可採「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原)外籍勞工。

  接著,まるこ小丸子也要針對「行蹤不明」這一類來跟聽眾朋友作個說明:

  當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日期,如遇國定例假日且國定例假日,也就是外國人應休假日,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好了,例如:外籍勞工失去聯絡日的第1日是103109日,那麼103年的1010日是他的休假日,所以103年的1011日及1012日是他的工作日,請問於申請書之曠職失聯日期應如何填寫?還有,填寫曠職日期是否需再寫說明函補充說明?再來,又應該在什麼時候通報呢?  嗯,這一點身為雇主的聽眾朋友務必要知道喔。那就是請在通報申請書表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欄位(依所舉案例)依續填寫第1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9日,第2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11日及第3天曠職失聯日期為1031012日,申請書表之曠職失聯日期如已填寫完整資料,則不需再檢附說明函補充說明;本案例應通報日為1031013日、14日、15日之3日內郵寄或親送文件通報。

  那麼,通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是否仍需檢附委託書、說明函、聘僱許可函影本及護照影本呢?

  這一部份呢,在新版行蹤不明通報申請書已將原申請書所需應備文件之資料簡化,僅需依照申請表上之護照號碼、許可函號等欄位確實填寫即可,不需再檢附文件。

  那麼,如果說外籍勞工已經更換新護照了,卻還沒有向勞動部完成資料異動申請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應以新護照或舊護照號碼通報呢?正確的答案是:請於申請書填寫外國人新護照號碼,並檢附新舊護照影本向本部通報。

  還有,關於行蹤不明這部份,例如說,如果說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A君及B君分別於10356日及10357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是否可填寫於同一張申請表通報呢?  這個問題,如果是同一雇主所聘僱2名以上之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日期不同,還是以分案來填寫申請表通報。

  最後,如果說,聽眾朋友如果仍然對表件填寫有疑惑或是其他問題,可以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服務專線來詢問的。可撥打的服務專線是:

028995-6000。(028995-6000

  接著再分享一個法令焦點是我們曾經在節目中一再分享過,但還是需要再次透過節目分享的訊息。

  那就是「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雇主務要對居留證及戶籍謄本資料正本」。

  曾有一個案例,是雇主違法聘僱非法外籍勞工在自己的家中照顧爺爺,並且提供食宿。這位雇主表示當初聘顧該名外籍勞工時,她有出示自己在台灣的居留證的影本,所以讓這位雇主以為她是外籍配偶合法依親來台的,就予以僱用。

  但是,就因為當初這位雇主沒有詳細核對受僱外籍配偶的居留證及戶籍資料正本就聘僱對方,等於是沒有善盡到注意之義務,這個案例經過新北市政府裁定量處以罰鍰新台幣15萬元整。

  因應這個案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再次提醒,若聘僱的員工表明自己是外籍配偶的身份,雖然依規定不需要申請許可就可以在台灣工作,但雇主仍然應該核對他外僑居留證以及依親戶籍資料,像是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資料的正本,再次地強調喔,必須是「正本」資料,如果是影本都不能算是正式的證明資料喔。

  雇主在取得戶籍資料的正本之後,務必要比對居留證上的照片,也要核對配偶姓名是不是一致。

  另外,雇主也可以用電話聯繫當地移民署服務站作確認。有關外國人居留證也可以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來查詢的。

    所以,小丸子要再次提醒各位雇主朋友,一旦發生了您所聘僱的外籍勞工發生了行蹤不明的情況,雇主要留意的是,當外籍勞工連續曠職三天失去聯繫,那麼雇主要在三天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還有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動部。書面通知時要記得準備幾個文件:陳報函,要包含外籍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等,還有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函的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要留意的是,如果雇主沒有按照規定按時通報的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個通報事項,務必需要雇主留意執行,以免超過時限之後還必須承擔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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