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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播出【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專勤隊】等
溫情一線牽世界大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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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播出【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專勤隊】等

5月11聘僱法規: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以「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專勤隊

及警察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 觸法惹刑責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投案窗口

勞基法ㄧ例ㄧ休實施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率未增加

擴大線上申辦服務 雇主聘僱外勞更便捷 

雇主聘僱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應該怎麼辦?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說明:為掌握協尋行蹤不明外勞黃金時間,雇主如遇有外勞曠職失去聯繫情事時,不需等待外勞失去聯繫三日,不立即向當地份出國管斑機關及警察機關通知協尋,以利啟動第一時間協尋查察作業);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違反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還有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雇主有違反第57條第9款規定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 觸法惹刑責

曾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維持社會安定,及掌握外國人動態,但基於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依現行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失去聯繫認定原則,若外籍勞工於連續曠職3日內,因勞資爭議或雇主違法,曾撥打1955專線申訴或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安置,不會認定為行蹤不明失去聯繫,雇主若通報行蹤不明,亦會在查證後撤銷通報。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倘接獲外籍勞工申訴遭雇主惡意謊報行蹤不明,會立即進行調查,如經調查確認有惡意謊報事實,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可依法裁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勞動部並將同意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另外,雇主如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將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

  發展署提醒,惡意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將被處以刑事罰及行政罰,雇主不可不慎,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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