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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播出【雇主聘僱海洋漁撈工,製造工,營造工,看護工之外籍勞工應留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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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播出聘僱宣導:

雇主聘僱海洋漁撈工之外籍勞工應留意事項

雇主聘僱製造工與營造工之外籍勞工應留意事項

雇主聘僱機構外籍看護工時應留意事項

因應夏季高溫‧雇主應留意戶外勞工之工作安全!

雇主聘僱海洋漁撈工、製造工與營造類別之外籍勞工應注意事項

        在今天的「政策一點通」的單元中要分享的重點是關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時需要留意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多半是雇主容易疏忽或產生疑問的事項。

  首先,先針對聘僱海洋漁撈工作之外籍勞工的注意事項之Q&A作說明:

1.      法令規定雇主聘僱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有哪些?

外籍漁工的工作範圍是捕撈,以及入港後協助搬運漁貨到岸邊,並整理漁貨、清洗漁具、整補漁網等工作,絕不可讓外籍漁工操作設置於案上的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也不可以讓外籍漁工從事建造漁船及本船機械維修等許可以外的技術性工作。

2.      雇主可以用私人商業保險替代外籍漁工的勞、健保嗎?

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務必要切實於外籍勞工進入台灣的時候就為其申報辦理勞保與健保,絕對不可以用私人商業的保險替代勞、健保。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的規定:在臺灣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而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的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退保。

若是雇主沒有依照規定幫受僱之外籍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者,將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的罰責追究雇主:雇主為於外籍勞工到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顯費處以2倍至4倍罰鍰。

請雇主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切實為聘僱之外籍勞工申請辦理勞、健保事宜。

3.      因為買賣漁船,若船主姓名不同了,但船名沒有變更,這樣,受聘僱之外籍漁工要辦理承接嗎?

如果在漁船買賣之後,船主的名字變更了,那麼權利與義務也就改變了,所以依照規定,原雇主應向勞動部辦理外籍漁工轉換雇主,或是辦理接續聘僱著手續。

 

 接著,要針對製造工與營造類別的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應留意的事項,以Q&A的方式跟聽眾朋友作說明:

1.      雇主可以讓聘僱的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但若是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若是雇主違反這個條文規定,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的罰則: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的罰則:雇主有第57條第3款規定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至名下其他工程或是工廠工作嗎?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是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内的工作。

但是,若是製造業重大投資、或是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了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

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若是雇主要調派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住宿所在地時,應依照規定在變更規定期限內,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若是雇主沒有如此執行,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的條文,將受到的罰則是: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雇主將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且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的罰則:雇主將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3.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也就是在契約內容裡有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那麼雇主是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接頭、安裝及試車等工作的。但是,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4.      有關聘僱外籍勞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呢?

雇主引進外國勞工滿3個月之後,勞動部會在每年的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雇主可以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5-4條及第15-7條規定。

 

  接著,要分享的是關於機構看護工類的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應留意的注意事項,我仍舊以Q&A的模式跟聽眾朋友分享。

1.      外籍機構看護工的工作是否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呢?

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業別分類,養護機構所僱用的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都是受到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工作的時間應該依照規定辦理。

另外,外籍機構看護工的住宿應依照外國人的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因此,受僱於機構看護工之外籍勞工也應切實留意您的雇主是否為您申請辦理勞、健保的加保事宜,雇主也應切實為您所聘僱的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申請辦理勞、健保。

2.      外籍機構看護工是否可以為病患抽痰呢?

根據規定,外籍機構看護工的工作範圍是可以為病患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的照護工作。

或者可以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

但是,機構雇主絕不可以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屬於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工作。

若是機構雇主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針對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之罰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依照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雇主若被查獲違法,在限期內為有改善者,將被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以上是針對外籍勞工從事工作之業別,雇主應留意要遵守之注意事項,希望藉著這樣的分享,請雇主朋友務必要對聘僱法規切實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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