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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06日播出【加強仲介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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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06日播出【加強仲介公司管理】

7月06日播出【加強仲介公司管理】

 * 加強仲介公司管理

1.為督促國內、外仲介公司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本部訂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建立定期查核及淘汰機 制;又為避免國內仲介公司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費用,本部業於 2001 11 9 日修正我國仲介收費標準,明定臺灣仲介公司不得 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僅得每月收取服務費,且第 1 年每月不得 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800 元、第 2 年每月不得超過 1,700 元、 3 年每月不得超過 1,500 元。並於 2010 3 2 日修正規定, 按一般社會「有服務始有收費」之交易習慣,規範仲介公司不得預 先收取服務費,避免造成外籍勞工負擔。另配合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須出境至少 1 日規定,本部前於 2017 4 6 日修正仲介收費標準,仲介向外籍勞工所收取之服務費金 額,依外籍勞工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予以計算,第 1 年每 月不得超過 1,800 元、第 2 年每月不得超過 1,700 元、第 3 年起每 月不得超過 1,500 元,以維護外籍勞工權益。

2.本部於 2001 11 月採行調降外籍勞工仲介費措施,建議各勞工輸 出國之仲介費以不超過勞工 1 個月基本工資為限,並協調其確實查 驗外籍勞工於辦理入國簽證時所簽具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 資切結書」(以下簡稱:工資切結書),以查核外籍勞工入國前未遭 超收仲介費。於 2002 1 21 日修正公布之「就業服務法」規定, 對收取不正利益仲介公司,加重罰鍰、停業與廢止許可等處分。

3 為降低外籍勞工負擔高額仲介費用,本部於 2007 12 31 日成 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協助雇主自行招募原聘僱之外籍勞 工,無需透過仲介公司,減少支付國內、外仲介公司辦理費用支出 外,也縮短外籍勞工再入臺時程及流程,提供各國語言諮詢、查詢、 代轉、代寄及以簡訊或 E-mail 提醒雇主外籍勞工入國後辦理相關 後續事宜等服務功能。2008 年先以直接聘僱同一外籍看護工為主; 2009 年起,接續開放其他業別(製造業、漁船、營造業、機構 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可採直接聘僱方式,重新招募同一外籍 勞工。為擴大直接聘僱服務範圍,2012 1 月起啟用「直接聘僱 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路系統」,透過網路與各國人力資料庫結合簡 化行政程序,提供雇主線上選工機制,2015 年與外勞來源國合作 專案選工服務,以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受理窗口,雇主提供勞 工需求後,由來源國客製化招募 3 倍左右勞工,雇主得選擇在臺書 面、視訊或親赴海外選工,再由直聘中心及來源國協助辦理勞工入 國事宜,便利雇主於指定期間內引進勞工;2017 年推動直接聘僱 一案到底服務,由專人協助案件追蹤管理及在臺期間應辦事項主動 通知,強化雇主自行聘僱及管理外籍勞工事宜。

4. 為提升雇主使用直接聘僱意願,勞動部於 2014 8 5 日建置「外 籍勞工小幫手 APP」服務,提供直接聘僱雇主申辦流程、最新消息 及申辦進度查詢等相關服務;2014 年底建置「網路填表引導系統」, 協助雇主填寫書表,2015 7 30 日建置「外籍勞工入國後管理 5 資訊平臺」,提供雇主多元服務資源,包含機場接送、健檢醫院、 居留證、勞健保等資訊,降低外籍勞工管理困難;另自 2014 年至 2017 年,持續優化上開服務系統,新增服務訊息暨調整操作頁面 及功能,提升雇主使用便利性。

5. 雇主向人力仲介公司收取不當之回饋金也是助長高額仲介費的原 因,本部已修正「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雇主如收取回饋 金,則其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案將不予許可,其已許可者,得廢止其 許可,另仲介公司亦將受罰鍰及停業處分。本部並於 2011 7 14 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6 款及第 54 條第 1 項第 10 規定「不正利益」之內容,係指雇主依法令規定或依契約約定應負 擔或支付之費用,或逾越社會禮儀或商業習慣上所認餽贈之相當程 度之一切有形或無形利益,期能遏止雇主向仲介公司收取回饋金之 情事,以保障外籍勞工權益。

6. 為落實降低外籍勞工仲介費用,本部已於 2002 7 月將仲介收費 情形列入各直轄市及縣(市)外籍勞工訪視員例行訪視項目之一, 本部並依據勞工所簽署之工資切結書不定期抽訪雇主及外籍勞 工,主動查察仲介公司收費情形,如有國內仲介公司超收費用則依 法處罰;如為外國仲介公司超收,除請各勞工輸出國處理外,本部 將依我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

7. 為遏止仲介公司超收費用,本部於 2012 3 27 日修正「勞動部 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 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仲介公司超收費用無論有無返還,第 1 違反者即處停業 3 個月、第 2 次停業 6 個月、第 3 次以上每次停業 9 個月,且每次超收費用於作成停業處分前未返還者,再停業 3 月,以有效遏止仲介公司超收費用情事。

8. 為督促國內、外仲介公司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本部於 2014 10 8 日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建 6 立定期查核及淘汰機制,針對國內仲介公司接受委任引進之外籍勞 工入國 3 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達一定比率者,將處以罰鍰,另 其仲介許可證效期屆滿,將不予重新設立許可,以使其退出仲介市 場;至辦理引進外籍勞工之國外仲介公司申請重新認可亦不予同意。

9. 為提升仲介公司服務品質及增加雇主選任仲介公司資訊,本部已於 2004 年全面辦理仲介公司之評鑑,並於 2007 1 3 日修正「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使辦理評鑑及評鑑結果分級有 法源依據,每年定期實地評鑑服務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服務 等項目,並將評鑑結果分為 ABC 3 級,評鑑結果並公布於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www.wda.gov.tw),提供雇主選擇仲介公司 參考,持續促進人力仲介業者良性競爭及提昇服務品質;另限制評 鑑為 C 級之仲介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並應於 1 年內確實改善,如 次年評鑑未達 B 級即不予重新設立許可,促使劣質仲介公司退出仲 介市場,以落實評鑑結果之運用,導正人力仲介市場之發展。

10.又為使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加強訪查評鑑不佳之仲介公司,本 部業於 2007 7 6 日訂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訪察從事跨 國人力仲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計畫」,並於 2015 8 3 日修 訂上開執行計畫,依照不同評鑑成績訂定訪查密度,如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查有違法事證,即從嚴處分。

11.為減少非法媒介情事,本部刻修正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對於仲介 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規定,加重罰則為 30 萬元以上 150 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 240 萬元以下罰金;另將以案計罰改採為以人數計罰,以遏止 非法媒介之情事。另為嚇阻並嚴懲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非法 聘僱外國人工作或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等行為,並使違法惡性程度 之罰責相符,本部已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上開非法行 7 為之罰鍰金額,並經行政院於 2014 7 11 日函送上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屆期未審退回,本部已於 2017 11 月間重新擬具修正條文草案,將於進行法規審議後,再依程序報行 政院審議。

12.另為防制勞工遭受剝削,本部將持續透過雙邊勞務合作會議等聯繫 管道,促請各外籍勞工來源國檢討仲介費用收費標準,並確實辦理 驗證工作,同時加強管理仲介業者超收費用情形。

13.為獎勵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 個人,本部已於 2015 9 11 日訂定「民眾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 相關規定獎勵金支給要點」,針對查獲非法仲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者,依媒介人數多寡核給 2 萬元至 7 萬元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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