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播出【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的各項預防、保護及查緝起訴措施】&【提供通譯陪同外籍勞工協助接受詢問】等
*什麼是人口販運
以脅迫、恐嚇、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護照和居留證)、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進行招募、運送、媒介、藏匿國內外人口,並使其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等,即構成人口販運犯罪;簡言之,就是把「人」當作物品,用不法手段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從中獲取利益,嚴重損害其基本人權之不法行為。
*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勞力剝削,其處罰規定為何?
1. 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國內某養護中心負責人林君,僱用越南籍看護小萍等六人擔任夜班工作,因林君又兼營葬儀社,在6人非上班時間,逕自派車將他們在到醫院、殯儀館等處所,進行亡者大體清洗、著衣、入殮、撿骨等工作,而且每小時只給付50元工資,並威脅他們不接受工作就遣送回國,因6人來台時已舉借大筆仲介費用,怕被雇主提早送返無法償還債務,又語言不通,不知求助,只好委屈照辦。
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君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以恐嚇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起訴,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國庫支付25萬元,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及認知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2. 利用不當債務約束
林君僱用印尼籍A女擔任家庭看護工,看護其父親,然在職期間林君以廁所水箱漏水、衣服掉在地上、住處物品壞損、外出逾時、未脫地、入廚房未洗手等諸多事由,巧立名目扣減A女薪資,另就以被看護人名義申請之巴士量表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亦命A女負擔,致A女受此不當債務約束而勞動。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君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元。
*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性剝削,其處罰規定為何?
案例:越南籍女子阮氏等7人分別以看護工作作業員等名義合法來台工作,因過於勞累、薪資過低等因素,先後逃逸,嗣經友人介紹認識陳君,然陳君基於利用他們難以求助之處境,且語言不通、孤立無援亟需賺錢謀生以改善母國家計,誘使他們從事性交易並從中牟利。案經法院審理: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論陳君等人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經更一審判決,陳君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罪,應執行刑兩年。
* 防制外籍勞工遭受人口販運:
外籍勞工如遭受人口販運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者,均秉持先予安置保護之原則,並配合行政院於2007年成立之「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及2009年訂定之人口販運防制法,落實推動防制人口販運之預防、查緝起訴以及保護被 害人等各項具體措施。
<各項預防、保護及查緝起訴措施如下>
1.預防面向
(1) 勞動部持續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對雇主、外籍勞工及仲介公司宣導人口販運及外籍勞工權益保護相關法令,並不定期辦理防制外籍 勞工遭受人口販運教育訓練課程及法令宣導活動,編印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除提醒外籍勞工注意自身權益外,並加強各地方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國際機場外勞服務站及 1955 專線服務人員、雇主、仲介從業人員及一般民眾對人口販運防制之認知。
(2)落實推動家庭類外勞之雇主聘前講習為強化雇主對於外國人法規及管理責任
之瞭解,配合 2015 年 10 月 7 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之 1,明定
初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在申請許可前,應接受一定
時數之雇主「聘前講習」,其內容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人口販運
防制、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勞資關係及相關保險規定、勞動契約與薪資給
付、聘僱關係終止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並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開辦,以
協助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 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及相關法令
規定,增進勞雇和諧及減少外勞因適應不良致發生行蹤不明情形。
2.保護面向
已整合各地方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及非政府組織資源,建立通譯人員陪
同遭受人口販運之外籍勞工接受詢問機制,並協助安置遭受人口販運之外籍
勞工,提供生活補助、生理及心理醫療協助及居(停)留延長、補助法律訴訟
費用、補助非政府組織團體辦理支持性活動、急難慰問金補助、協助跨區跨業
別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 或核發短期工作許可,並協助參加適性之職業訓練或
提供就業服務,以保障被害人之工作權並維持經濟上之收入。
3. 查緝面向
結合現有各地方政府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及國際機
場外籍勞工服務站等雙語諮詢申訴專線,受理外籍勞工諮詢申訴,並協助追返
雇主或仲介積欠之薪資或費用,如外籍勞工申訴疑似遭受人口販運案件,各地
方政府協助移送司法警 察機關偵辦。另對剝削外籍勞工之雇主與仲介公司依
法進行裁處。
4.其他除採行上開處理機制外,勞動部亦持續要求地方政府落實加重非法雇主、
非法仲介罰鍰措施、鼓勵民眾檢舉、賡續辦理仲介公司評鑑制度推動獎優汰
劣退場機制、加強推動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勞工,增加聘僱外籍勞工管道
多元化,減輕外籍勞工國外仲介費用負擔等措施。
<提供通譯陪同外籍勞工協助接受詢問>
1.為協助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詢問(談話),能充分陳述意見及
主張權益,勞動部於 2010 年 8 月 6 日訂定發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運用外籍勞工諮詢中心及非政
府組織通譯人才,陪同外籍勞工接受 詢問(談話),加強提供被害人法律權利
義務資訊。
2..為訂定合理之通譯報酬,勞動部已於 2017 年 8 月 11 日修正發布「地方政府
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相關通譯規定,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外籍勞工在臺涉及相關行政或刑事案件爭訟 之翻譯需求;另提供通譯費用補助標準,每案次前 2 小時由 500 元 提高到 600 元,第 3 小時起每小時 155 元調高至 300 元,並增加夜 間通譯補助金額為日間通譯費用之 2 倍,另為確保通譯人員報酬之合理性,明定通譯時間自約定時間開始計算,並增訂交通費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