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播出【外籍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外籍勞工工作權益之保障
<外籍勞工同受國內勞動法令之保障>
1. 參酌「世界人權宣言」第 7 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律享受法律平等保障之規定,我國對於國際社會間之約束自應配合遵守。在「國民待遇」原則下,外籍勞工在我國當受勞工相關法令保障,外籍勞工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自有基本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之適用;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等家事服務工作者,目前雖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但已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前,應由雇 主、外籍勞工、國內仲介、國外仲介四方簽署切結工資切結書,登載來臺後工資及相關費用,並經外籍勞工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同時需與外籍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另規定雇主應直接給付外籍勞 工薪資,加以保障其勞動條件。
2. 本、外籍照顧服務員如受僱於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如:社會福利機構),其勞動條件均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如受僱於個人,在家庭內從事看護工作,其工作環應、工作型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均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顯有不同,致適用勞動基準法確有窒礙難行之處,目前受僱於個人之照顧服務員不分本、外籍,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3. 為保障家事勞工之權益,勞動部已成立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定期邀集專家學者研商家事勞工之權益保障,將配合國內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並透過家事勞工保障專案小組研商會議之結論,據以推動相關保障措施。
4. 基於外籍家事勞工薪資隨物價逐年成長影響,為維護外籍家事勞工之勞動權益,並考量我國雇主之經濟負擔,勞動部已於 2015 年 8 月 28 日與印尼、菲律賓、泰國及越南等來源國召開會議進行研商,達成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來源國辦事處對於新申辦外籍家事勞工之勞動契約,薪資自 1 萬 5,840 元調高至 1 萬 7,000 元,並以調 高後之薪資進行驗證之共識,且已實施。
5. 為穩定勞雇關係、節省訓練成本及留用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於 2015 年 11 月 11 日公告生效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 至 14 年。
6. 為避免雇主巧立名目向外籍勞工收取不合理之膳宿及水電等費用,訂有雇主所提供膳宿及水電等費用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之解釋令。另雇主如有違反規定者,外籍勞工可向勞動部、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7. 依就業服務法第 54條及 57 條中均有規定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雇主或仲介公司有上述 違法行為,勞工得向勞動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舉。目前勞動部刻正研修就業服務法第 54 條及第 57 條規定,將雇主曾無正當事由 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列為不予核發或廢止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要件。
8. 現行聘僱外籍漁工分為境內僱用及境外僱用。境內僱用外籍漁工之許可及管理由「就業服務法」及其子法規範,由勞動部主管;至境外僱用外籍漁工之許可及管理則由「遠洋漁業條例」及其子法規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針對境內僱用外籍漁工,勞動部基於國民待遇原則,本外勞一體適用,一律受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及現行 外籍勞工保護體系之保障。
9. 勞動部自 2016 年 11 月 3 日刪除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有關外國人 3 年 聘僱期滿應出國 1 日之規定,針對外國人聘僱期滿經與雇主合意期滿續聘,或與新雇主合意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者,得申請聘僱許可,免除原須出國 1 日之作法,保障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權益。
10. 為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權益,勞動部於 2017 年 4 月 18 日訂定發布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籍勞工請特別休假返國者,其返國期日由外籍勞工排定,雇主應予同意,至於請特別休假以外之假別返國者,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契約等規定或約定辦理。
11. 為保障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所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之權益,勞動部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外籍勞工所生非本國籍無 依兒少之安置相關費用。
12. 於 2011 年 5 月 1 日工會法修正生效後,已刪除需具中華民國國籍 才得被選為工會理事及監事之限制,外籍勞工只要年滿 20 歲,不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除可擔任工會之發起人外,亦得被選舉為工 會理事、監事,以保障外籍勞工工作及相關結盟權利,且與本國籍勞工享有一致之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保護等)保障。
<確保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
1. 勞動部規定雇主不得自外籍勞工工資中代扣仲介費或其他款項,並於2001 年 11 月 7 日修正相關規定,刪除「雇主徵得外籍勞工同意,得在其工資百分之卅以下範園內代為儲蓄」的規定。
2. 勞動部自 2001 年 11 月 9 日起規定,雇主發放外籍勞工薪資須檢附「薪資明細表」,並以外籍勞工母國文字詳列內容交付外籍勞工收存,俾發生雇主有侵占情事時,作為提請訴訟之證明。另如查獲雇主未 依規定辦理者,其後續申請案將不予許可,而已許可者將中止引進。
3. 為訪視外籍勞工受僱之情形,保障外籍勞工權益,自 2000 年起迄今已設置 274 名外籍勞工訪視員辦理訪視業務,配合宣導聘僱相關法令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並針對僱用外籍勞工之雇主,進行例行性訪視,瞭解外籍勞工受僱情形、管理輔導等,確實要求雇主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及履行勞動契約,避免有非法使用等逾 越法令規定之情事,以維護外籍勞工及雇主權益。
4. 為保障外籍勞工權益,勞動部於 2008 年 12 月 24 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規範經外勞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工資切結書不得為不利益於外籍勞工之變更。另當地主管機關 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 之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 據。另明定外籍勞工薪資明細表應負擔項目,雇主除法定可扣金額 外,外籍勞工薪資應全額給付,且規範雇主應保存薪資明細表 5 年備查。
*第19屆臺泰勞工會議於泰國曼谷圓滿完成
泰國勞工部於7月19日邀請本國勞動部於泰國曼谷召開第19屆臺泰勞工會議,
商談有關加強臺泰勞工事務交流等事宜,雙方就共同加強建立非法泰國勞工積欠醫
療費用之有效處理機制、毒品犯罪與酒駕防制宣導、泰國勞工緊急醫療救護及在臺
續聘勞工之仲介服務費用檢討等議題交換意見並取得共識,預期將為未來的臺泰關
係,奠定更良好穩固的基礎。第19屆臺泰勞工會議依例輪由泰方主辦,我國由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黃秋桂應邀率團前往,會議由黃署長與泰方勞工部就業廳長
Mr. Anurak Tossarat共同主持。黃署長在會議開幕時表示,截至本107年5月底止,
在臺灣工作的泰籍勞工已有6萬760人,勞工來臺多從事製造業或營造業工作,因
為工作勤奮、素質優良,長久以來深受我國雇主喜愛,不但協助解決我國產業基層
人力短缺問題,並對我國經濟發展貢獻良多。
本屆會議中雙方就目前泰籍勞工之引進與管理議題進行討論,獲致主要結論如
下:
一、臺泰雙方同意持續研議有效解決非法泰籍勞工積欠醫療費用之機制。
二、泰方同意轉送臺方新版宣導影片至外籍勞工職前訓練中心作為勞工來臺工
作前的職前教育訓練教材,並持續加強毒品及酒駕防制宣導。
三、臺方同意提供病患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機制,並加強向雇主及仲介公司宣導
應協助泰國勞工就診及複診事宜。
四、臺泰雙方同意向泰國勞工加強宣導,臺方仲介公司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
用之規定,且有服務才能收費,臺方並將於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
結書加註說明。
本屆臺泰勞工會議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黃秋桂與泰國勞工部就業廳廳
長Mr. Anurak Tossarat主持下圓滿閉幕,勞動部與相關部會將持續就臺泰雙方達成
之共識,積極規劃及推動後續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