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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04日播出【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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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04日播出【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01月04日播出【雇主聘僱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

外籍勞工勿擅自冒用或借人健保卡使用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之通報計算準則及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雇主應該通報的部份

其他法令宣導

現在,就讓我們透過「佳音外勞劇場」這個單元和我們的聽眾朋友來分享。

 0104-佳音外勞劇場】

<門鈴聲>

姐夫:小英呀!

小英:ㄟ,姐夫,你怎麼有時間來家裡呢?

姐夫:妳老公不在家呀!

小英:喔!他剛剛帶狗去散步了。

姐夫:這樣呀!我還想找他聊一聊呢!

小英:姐夫,你怎麼了呀?  看起來有心事耶!  妳跟姐吵架了呀?

姐夫:唉~~~,妳姐呀,平常脾氣好的時候,什麼都好!可是一吵起架來,就得理不饒人,我怎麼解釋她都不聽,我真是受不了。

小英:姐夫,我不是早就勸你了嗎? 碰到姐有情緒的時候千萬先不要多說。

姐夫:這個我知道呀!可我就是做不到!因為她總是誤會我的意思。

小英:姐夫,你真是教不會耶!女人在情緒的時候,多半是不講道理的啦!要等到她冷靜下來之後,再慢慢跟她說,她就會聽得進去了。

姐夫:唉~~~女人呀~~~怎麼……

小英:姐夫,又發生了什麼事情呀? 你是不是外面有女人被抓到了呀?

姐夫:唉呦!妳就饒了我吧!我怎麼可能外面有女人呢?

小英:這哪裡可以看得出來呀!?這個知人知面不知心,這很難說的!

姐夫:哎呦!小英呀!我剛剛才從妳姐姐那裡逃出來,妳再這樣,我也要走囉!

小英:姐夫,我是跟妳開玩笑的啦!

姐夫:哼!我可笑不出來!

小英:好啦、好啦,對不起嘛!那─姐夫,你到底跟姐為了什麼事情吵架嘛!

姐夫:唉!

小英:姐夫,你別一直嘆氣嘛,說出來看看我能不能幫什麼忙?

姐夫:我看這個忙妳是幫不了的!

小英:到底是什麼事情嘛?

姐夫:我接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寄來的催繳通知。

小英:嗯! 然後呢?

姐夫:沒想到因為我已經過了寬限的期限,所以除了要繳交應該付的錢,還要繳交逾期未繳費而衍生出來的什麼滯納金額,唉───

小英:姐夫,你就是因為這樣被姐姐唸了吧!

姐夫:對呀!唉~,我又不是故意的!

小英:姐夫,你剛才說是收到催繳通知。 那就表示你之前收到繳費通知時,都沒有立刻去繳費囉!

姐夫:唉呀!其實是我不想繳交啦!

小英:到底是什麼費用呀?

姐夫:這個費用我也覺得收得莫名奇妙的,根本就不想繳這個錢。

小英:姐夫,你可不可以說得清楚一點呀? 現在連我都聽得莫名奇妙的?

姐夫:唉呀!你知道我的工廠裡有僱用外籍勞工。那個什麼規定說要定期繳交就業安定費,ㄟ,你說嘛,這個什麼就業安定費是什麼東西呀,我為什麼又定期繳交呢?

小英:所以,你是故意不繳交的,現在收到了催繳通知單,發現要繳更多的錢,就跟姐姐吵架了?

姐夫:對呀!妳那個姐姐一直罵我,也罵得我莫名奇妙的!

小英:姐夫,我才要說你呢!你真是莫名奇妙的,為什麼不按規定繳錢呢?

姐夫:ㄟ,我為什麼一定要繳交這筆錢呢?

小英:這本來就有法可據的嘛!中央主管機構之所以會設置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是為了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還有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的。你身為雇主,當然要繳付這筆錢呀,因為你也說是受惠者呀!

姐夫:照你這麼說,這筆費用一定要繳囉!

小英:當然!你一直拖著不繳,現在還要再加上滯納金,你真是自作自受!   難怪姐姐要對你生氣!

姐夫:我怎麼知道呢?看到要繳錢的單子,我也沒看清楚,就放在一邊了。

小英:好啦!現在說這些都沒有用啦!趕快去把錢繳了。也快點回家去跟姐姐道歉啦!

姐夫:唉~~真是麻煩啊!

小英:姐夫,你是說我嗎?

姐夫:不是!我哪敢說妳呀!不過,這件事情妳怎麼會知道呢?

小英:姐夫,妳忘了呀,我們公司裡也有聘僱外籍勞工呦!

姐夫:喔!對呦!那下次如果有相關的問題,我也可以問妳囉!

小英:沒問題呀!不過,妳也可以直接打電話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去詢問,或打1955的諮詢電話去詢問,或者直接上他們的網站去看看,就可以多知道一些相關的資訊啦!

姐夫:好!我知道了!謝啦!我現在要回家先處理最重要的事情!

小英:對!最重要的事就是先把妳老婆安撫好,剩下的事情一切都好辦啦!

姐夫:那我走囉!

小英:下次帶姐一起來吃飯啦!

姐夫:沒問題,我一定會牽著我老婆的手來打擾的!

二人一起笑!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後,必須要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

這個規定多半是對開立工廠的雇主提出的。實際的案例也發生過有經營工廠的雇主,因為工廠人力的需求,就聘僱了多位的外籍勞工到台灣工作,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外籍勞工須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但這位雇主卻想要節省支出,就遲遲不肯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直到有一天,這位雇主收到勞動部寄發給他的催繳通知,他才發現早就過了寬限期,看著因為逾期未繳而衍生出的滯納金,雇主這才覺得自己真是得不償失,後悔已經來不及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一項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一項第8款到第11款規定之工作,就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好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如果,雇主沒有按時繳納的話,將會面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以及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五項的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的罰則是:雇主未依照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若雇主在寬限期滿時仍然未繳納者,那麼將從寬限期滿之日的第二天起,一直到雇主完成繳納的前一天止,每逾期一天,就加徵雇主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但是以雇主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的一倍為限。而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5項的罰則是:在加徵雇主滯納金30日之後,若是雇主仍然未繳納的話,就會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也會廢止該雇主所聘雇許可的一部或是全部。

   因此,對於雇主應定期繳納就業安定費的部份,我們要提醒雇主朋友千萬要留意這項規定,也請按時繳納應該繳納之費用。千萬不要存僥倖的態度喔!法律是輕慢不得的!

*協助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針對溢繳就業安定費之雇主,已開辦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服務,並就退還程序及書表提供填寫範例,方便雇主申辦。因聘僱外國人資料異動或雇主重複繳款等緣故,偶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事,為使雇主快速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發展署表示,除信函通知雇主辦理溢繳就業安定費退還作業外,自1058月起倘有雇主溢繳就業安定費情形,即採隨就業安定費帳單檢附「溢繳就業安定費通知暨核退申請書」,並告知雇主可選擇溢繳金額扣抵下期就業安定費或向發展署申請退還,至退還作業所須檢附證明文件及書表填寫範例亦隨附帳單提供雇主參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2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受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則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如雇主繳納的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民眾如對上述服務有任何疑義,可電洽客服中心詢問(聯絡電話:02-89956000)。

* 外籍勞工勿擅自冒用或借人健保卡使用

政策一點通」單元裡,節目中不單是對外籍勞工朋友分享重要的資訊,也同時要跟我們一般的社會大眾來分享。

   台灣健保制度的完善,堪稱全民健保制度讓外國在台人士都能受惠,但是,健保卡借給別人使用,或是向別人借用健保卡的事情仍然在發生,所以,今天要針對外籍勞工勿擅自冒用或借人健保卡使用的重點來做分享。

  不過,在分享重點之前,要針對詐騙集團利用健保卡詐騙事件,先跟聽眾朋友分享,請您務必要留意,免得遭詐騙電話時,容易受騙。「〇先生,你的健保卡因違規使用,即將被停卡」,詐騙集團假冒檢警單位打電話給民眾,謊稱健保卡遭人盗用或使用異常的頻率升高,以中部地區最多,呼籲民眾應提高警覺,以免受騙上當,導致財產損失。

  健保署指出,根據該署0800-030-598免付費諮詢專線從來電統計,民眾反映接獲疑似詐騙電話的通數,竟高達1萬多通,其中以「健保卡違規使用(被盜用、使用異常、有違規紀錄),即將被停卡,如有疑問,將為您轉接專人服務或警察人員」之類型為最常見,可見詐騙集團甚為猖獗。

  健保署表示,詐騙集團所使用的術語,是相中民眾平日就醫需要以健保卡為憑證,於是透過電話先讓民眾掉入恐慌的陷阱,包括健保卡遭人盜用或有不正常使用紀錄,因而即將被停卡,再進一步引導民眾騙取個資;或以監管帳戶為由,要求民眾匯款至不同戶頭,或提領現金交給所謂的「監管單位」,以致財務受損。

  健保署強調,健保欠費與民眾就醫權已完全脫鉤,亦即民眾不致因欠費等事由,健保卡就被停卡。重要的是,該署不會主動以電話語音、簡訊、Line等方式,通知民眾積欠保費或健保卡被冒用的情形,進而要求匯款、回電或點選連結,民眾如接到前開類似詐騙的電話,一定要提高警覺,切勿隨詐騙電話指示做任何動作。

  健保署呼籲民眾,詐騙集團行使的伎倆會不斷翻新,以致詐騙案件仍層出不窮,民眾若接到疑似詐騙電話,可撥打健保署免付費專線0800-030-598查證,或撥打165防詐騙電話報案。

  中央健康保險署自開辦以來,就把稽查醫療違規,防杜醫療浪費列為重點核心工作,除對遏止醫療院所違反健保相關規定之案件不餘遺力外;對未具投保資格人士無權使用健保資源者,仍本於職責加強查察。

  由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範圍完整、醫療可近性高等特性,致遭部分滯留在臺逃逸外勞及大陸來臺觀光人士等,冒用在臺具有健保身分之親朋好友健保卡就醫,產生醫療浪費及不公平醫療等行為,中央健康保險署為有效嚇阻,除加強向民眾及醫療院所宣導,並加強查察外,對觸犯該行為之二人(借卡人與被借卡人),均予函送法辦,並依函送法辦結果,就應受行政處罰者,按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對二人同時依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按次處罰(第一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倍罰鍰,第二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五倍罰鍰,第三次處領取保險給付之十倍罰鍰,第四次以上處領取保險給付之二十倍罰鍰),最高可罰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此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要看好自己健保卡,不可將健保卡交給他人使用,切勿心存僥倖而觸法。

  中央健康保險署再次呼籲全國民眾,健保是全民的,有賴全民一起監督違規不法,減少醫療弊端及浪費,健保才能永續經營,千萬勿以身試法,健保署也鼓勵民眾發揮道德勇氣,發現有人借卡給他人就醫者,一定要勇於檢舉,讓無權使用醫療資源之人無法遁形,以便共同維護就醫者之權益,珍惜有限之健保資源。

  由於健保署違規查處任務小組表示,詐騙金額最高的是本國籍男性,冒用親人健保卡就醫,金額高達10萬多元,外籍人士的部分則是趁來台遊玩期間,借用友人健保卡,一口氣拿了高達6萬多元的藥,遭醫院檢舉,也有來台探親的中國旅客,利用台籍親人的健保卡治療癌症,拿藥高達4萬多元。

  這些冒用健保卡的外籍人士,目前都已經出境,造成罰不到的情況,所以健保署為了補過去「只罰借卡人、不罰冒用者」的法規漏洞,修改細則,只要抓到冒用健保卡就醫,借卡人和冒用者都得受罰,最高可罰到100萬元,除非健保卡遭竊盜、本身不知情者才免罰。

 修法後仍有違法的,如有名女性外勞,借朋友健保IC卡到醫院看病領取肺結核用藥,借卡的友人遭罰128千元最高,還有一位外勞來台借用已成為台籍新娘姊姊的健保IC卡看病,並開立癌症用藥,出借卡片的姊姊遭罰87千元。

 由於過去的法令,主要罰被保險人、也就都是本國籍民眾,並未對外國人開罰,反而成了外國人伺機使用台灣健保資源的漏洞,另只對借卡人開罰,不罰冒用用卡人,也不公平,日前修訂相關辦法,對於借卡及冒用卡片的兩造雙方均開罰,且不限於本國人,外籍人士也罰。

 新辦法實施後,健保署要求醫療院所要留意,隨時注意辨識是否有人冒用健保IC卡;另為避免外籍人士出境罰不到人,健保署亦會連繫境管單位,對遭罰的外籍人士進行境管。所以請我們一般的民眾及外籍人士務必要留意這個規定,別將自己的健保卡借給別人使用,也不可以借用別人的健保卡看病。關於這項規定,要藉著節目呼籲我們的社會大眾,以及外籍人士、外籍勞工朋友們務必留意遵守這項規定。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發生之通報計算準則及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雇主應該通報的部份

 針對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雇主應該通報的部份,雇主該如何切實地在有限時間內通報跟聽眾朋友作個說明:

  當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日期,如遇國定例假日且國定例假日,也就是外國人應休假日,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好了,例如:外籍勞工失去聯絡日的第1日是59,那麼510是他的休假日,所以511512是他的工作日,請問於申請書之曠職失聯日期應如何填寫?還有,填寫曠職日期是否需再寫說明函補充說明?再來,又應該在什麼時候通報呢?  嗯,這一點身為雇主的聽眾朋友務必要知道喔。那就是請在通報申請書表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日期欄位(依所舉案例)依續填寫第1天曠職失聯日期為59,第2天曠職失聯日期為511及第3天曠職失聯日期為512,申請書表之曠職失聯日期如已填寫完整資料,則不需再檢附說明函補充說明;本案例應通報日為51314日、15日之3日內郵寄或親送文件通報。

  那麼,通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是否仍需檢附委託書、說明函、聘僱許可函影本及護照影本呢?在新版行蹤不明通報申請書已將原申請書所需應備文件之資料簡化,僅需依照申請表上之護照號碼、許可函號等欄位確實填寫即可,不需再檢附文件。那麼,如果說外籍勞工已經更換新護照了,卻還沒有向勞動部完成資料異動申請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應以新護照或舊護照號碼通報呢?正確的答案是:請於申請書填寫外國人新護照號碼,並檢附新舊護照影本向勞動部通報。

  還有關於行蹤不明這部份,例如說,如果說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A君及B君分別於5657發生行蹤不明情事,是否可填寫於同一張申請表通報呢?如果是同一雇主所聘僱2名以上之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之日期不同,還是以分案來填寫申請表通報。

  最後,如果說,聽眾朋友如果仍然對表件填寫有疑惑或是其他問題,可以撥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的服務專線來詢問的。可撥打的服務專線是:

028995-6000。(028995-6000

 *其他法令宣導: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 2009 1 11 日起施行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其中室內 3 人以上工作與公共場所禁止吸菸,違規吸菸者,可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禁菸場所的入口處都必須張貼明顯的禁菸標示,未張貼禁菸標示者,可處新 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不確定是否為禁菸場所,可撥打菸害申訴專 線電話:0800-531-531 詢問,如有戒菸需求,可撥打戒菸專線 0800-636363 尋求諮詢服務。

因國情不同,請勿在臺灣吃狗肉。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 物,並不得任意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最重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金。

不可利用非法地下通匯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如提供外勞非法匯兌服務之地下通匯 業者,將依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管理外匯條例第 22 1 項有關「非銀行不 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之禁止規定,應負刑罰責任, 其提供之匯兌服務亦常發生消費爭議,故外勞應利用合法金融機構銀行進行外匯交 易及匯款,以免辛苦所得遭到詐騙或侵吞。另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已針對外勞提供 ATM 跨境匯款管道,讓外勞可以輕鬆、安全的進行匯款。

為維護臺灣居民健康及國內農畜產業永續經營,自 2008 10 1 日起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或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入 境動植物檢疫櫃檯申請檢疫,違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罰鍰,違規情節重大者,並移送法辦。另郵遞輸入動植物及其產品應符合檢疫規定,經檢疫合格後始得領取,相關檢疫規定可電 02-23431401 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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