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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1日播出【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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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月11日播出【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01月11日播出【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政策一點通」單元

宣導重點:

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外籍勞工注意事項

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的後果及合法工作之好處

外籍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入境動植物檢疫、防範非洲豬瘟的宣導及動物保護宣導

菸害防治法宣導

現在,就讓我們透過「佳音外勞劇場」這個單元和我們的聽眾朋友來分享。

 0111-佳音外勞劇場】

<杯盤+音樂聲>

兒 子:媽!來!你請這邊坐!

媽 媽:哎喲!怎麼這麼好!兒子啊!今天是吹什麼風?我家兒子還會請你老媽出來喝咖啡啊?

兒 子:媽!你別這麼說嘛!我不是也有常常買你愛吃的回家嗎?

媽 媽:是沒錯啦!不過,這個單獨和你出來喝咖啡還真的是第一次!

兒 子:哈哈!好啦!媽!我以後會常常請你出來喝咖啡!

媽 媽:不用!不用!這個這麼貴,小小的一杯還要一百多元,哎喲!你要喝,回家媽媽泡給你喝!

兒 子:媽!人家這裡是吃裝璜、吃氣氛的啦!平常你為我們一家人那麼累了,也該好好休息休息,別擔心,你兒子有錢啦!

媽 媽:有錢?那是你娶某本,省著點用啦!

兒 子:媽!我還小,不急啦!

媽 媽:還不急?你麗華阿姨早就抱孫了!我可是等得很急!

兒 子:對了,媽!你提到麗華阿姨,她昨天不是有來家裡找你,是談什麼?我看她回家的時候臉色好像有點不太開心!

媽 媽:哦!她來是聊到她家外勞的事啦!

兒 子:是什麼事啊!她在煩惱什麼?

媽 媽:她們家公司被罰款了!

兒 子:哦!怎麼回事啊?

媽 媽:就是她上次不是有說,現在政府有規定,修正取消出國1日規定生效後,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後不需要出國,就可以由原來的雇主聘僱續留臺灣工作!

兒 子:是啊!然後呢?

媽 媽:然後她們家公司就被那個罰款了!

兒 子:哦!我懂了!勞動部有說,近來有些雇主誤認原聘僱的外籍勞工已於聘僱許可期滿前就取得勞動部核發的期滿續聘許可,在期滿續聘許可尚未生效前,新的外籍勞工就可以引進,因此違反了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一進一出規定,而被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

媽 媽:是喲!那到底要怎麼認定啊!

兒 子: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繼續聘僱者,不在此限。該但書規定,是指經勞動部許可的期滿續聘,於原聘僱期間屆滿,新的聘僱期間已經生效,以該名額申請的新聘僱外籍勞工才可以引進,即先以其他招募函之名額取得期滿續聘許可函,在新聘僱期間還沒到期生效,不可以引進新聘僱的外籍勞工。

媽 媽:那雇主怎麼會搞錯?

兒 子:我想應該是說,一般產業類雇主因聘僱多名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原外籍勞工時,有時因招募函申請時間有差異,他們會以他名外籍勞工的名額進行期滿續聘申請,實務上,為便利雇主有效名額運用,勞動部相關法規亦沒有限制產業類雇主期滿續聘原聘僱外籍勞工僅得使用該名外籍勞工本身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所以多有持他名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勞動部提醒,以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必須注意前任外籍勞工是否期滿續聘已生效,以免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

媽 媽:哎喲!我還是不太了解!

兒 子:好!我來舉例說明一下,如雇主原聘僱外籍勞工A君聘僱期限至1071130日止,以其他招募函的有效名額經勞動部於107111日核准自107121日起期滿續聘A君,雇主於107121A君期滿續聘未生效前,若以A君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於107121日前引進新聘僱外籍勞工B君,就會造成同一招募許可的名額有兩名外籍勞工同時在臺受雇主聘僱的情形而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案例中A君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招募許可名額才會空出,若提前引進新聘僱外國人就會違反了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遭廢止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及中止引進哦!

媽 媽:哦!原來他們公司是這樣被罰的哦!

兒 子:媽!你要跟麗華阿姨說,勞動部有提醒哦!原聘僱外籍勞工必需等到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雇主才可引進新外籍勞工,以免違法,影響雇主權益很多哦!哦!對了,媽,你還可以提醒麗華阿姨,有關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相關事情,可以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哦!他們的電話是02-8995-6000,一般民眾也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去了解相關訊息。

媽 媽:好好!我現在就打給她!

兒 子:哎喲!媽,不急啦!你回去再打給她啦!今天我們母子可是出來約會的,來!喝咖啡!

媽 媽:好啦!喝咖啡!我今天是貴婦哦!

兒 子:對對對!媽!你今天是貴婦喝咖啡!等一下我們來直播!

媽 媽:哎喲!還直播,母湯啦!

二人一起笑!

*雇主須等外勞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 才可引進新外勞

  自10511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取消出國1日規定生效後,外籍勞工聘僱期滿無須出國,即可由原來的雇主聘僱續留臺工作。勞動部表示,近來時有雇主誤認原聘僱的外籍勞工已於聘僱許可期滿前就取得勞動部核發的期滿續聘許可,在期滿續聘許可尚未生效前,新的外籍勞工就可以引進,因而違反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一進一出規定而受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下稱雇聘辦法)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但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原雇主經許可繼續聘僱者,不在此限。該但書規定係指經勞動部許可的期滿續聘,於原聘僱期間屆滿,新的聘僱期間已經生效,以該名額申請的新聘僱外籍勞工才可以引進,即先以其他招募函之名額取得期滿續聘許可函,在新聘僱期間還沒到期生效,不可以引進新聘僱的外籍勞工。

  產業類雇主因聘僱多名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原外籍勞工時,有時因招募函申請時間差異,會以他名外籍勞工的名額進行期滿續聘申請,實務上,為便利雇主有效名額運用,勞動部相關法規亦未限制產業類雇主期滿續聘原聘僱外籍勞工僅得使用該名外籍勞工本身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故多有持他名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勞動部提醒,以期滿續聘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名額引進或聘僱新外籍勞工,必須注意前任外籍勞工是否期滿續聘已生效,以免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勞動部對此舉例說明,如雇主原聘僱外籍勞工A君聘僱期限至1071130日止,以其他招募函的有效名額經本部於107111日核准自107121日起期滿續聘A君,雇主於107121A君期滿續聘未生效前,若以A君的重新招募許可名額於107121日前引進新聘僱外籍勞工B君,就會造成同一招募許可的名額有兩名外籍勞工同時在臺受雇主聘僱的情形而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勞動部表示案例中A君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招募許可名額才會空出,若提前引進新聘僱外國人會違反雇聘辦法第20條規定,遭廢止外籍勞工的招募許可名額及中止引進。

  勞動部再次提醒,原聘僱外籍勞工須待期滿續聘許可生效後,雇主才可引進新外籍勞工,以免違法,影響雇主權益甚鉅。有關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相關事宜,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電話:02-8995-6000),民眾亦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www.wda.gov.tw)瞭解相關訊息。

 【外籍勞工注意事項】

*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外籍勞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外籍勞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外籍勞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另外,外籍勞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的後果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外籍勞工連續曠職3 日失去聯繫者,將被廢止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內工作;且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期間如非法工作者,將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意即行蹤不明之外籍勞工將隨時有可能被追緝並遣送出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來臺工作。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投案窗口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如有權益遭受侵害,請善加利用勞動部提供之管道尋求協助;如行蹤不明以非法身份潛藏在社會角落打工,容易受到非法雇主或非法仲介操控,遭受不當利用、剥削和欺壓,無論在醫療、生活或工作等都沒有保障,受傷或病痛時,也缺乏勞、健保的保障,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就醫,受迫時難以保障自我基本人權;受通報為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請主動聯繫下列單位協助投案: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外勞諮詢申訴服務
各地移民署專勤隊
各地警察機關
各外勞來源國駐臺機構

 *合法工作之好處

外籍勞工如能合法在臺工作,除可獲得應有之薪資所得外,並可享有相關勞動權益的合理保障。如您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我國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申請入國簽證再來臺工作,但您在臺灣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但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延長工作期限至14年。

 *臨時安置

外籍勞工臨時安置,係為臨時安置因勞資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外籍勞工,在勞資爭議處理期間或無法提供食宿時緊急安置,以提供外籍勞工適當的庇護協助。另外,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另提供生理及心理醫療協助、補助法律訴訟費用、補助辦理支持性活動、急難慰問金補助、協助轉換雇主或申請短期工作許可,並提供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

 *陪同接受詢問及通譯服務

為協助依就業服務法入國從事工作之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或縣()政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勞動部訂有「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以建立非營利組織指派所屬人員陪同外籍勞工製作詢問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

 *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勞動部為協助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於接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其他行政機關及警察機關詢問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爰建立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機制,特訂定此要點。

二、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此要點:

()地方政府於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案件時,經詢問外國人有接受陪同詢問之需求。

()遭受人身侵害(如性侵害、性騷擾或人身傷害)。

()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或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主動投案申訴並舉證遭謊報行蹤不明。

()申訴遭雇主不當對待而發生行蹤不明。

()其他經地方政府專案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配合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案件,並有製作筆錄或談話紀錄之必要。

三、本要點所稱非營利組織如下:

()立案之社會團體。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財團法人宗教組織或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者。

四、陪同人員係陪同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適時協助外國人陳述意見、提供心理支持、法律諮詢,並於陪同過程,提醒外國人注意相關權益事項。通譯人員係協助外國人於接受詢問時,提供翻譯服務,將外國人之主張陳述詳實傳達。經指派之陪同人員不具雙語能力時,應另行指派通譯人員。非營利組織自行指派之陪同人員及通譯人員,應符合第二點之陪同事由及第五點所定資格條件,經地方政府審核不符相關規定者,不予核發相關費用。

 *外籍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合法工作的外籍勞工與一般勞工一樣,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雇主除了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設備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外籍勞工時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以維護勞工作業安全及身心健康;也提醒您為確保自身安全,工作前或工作時,勿飲酒或飲用含酒精類內服液等,以免意識不清發生危險。

*慰問金

外籍勞工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普通傷病無法工作,並依規定安置者;或是受外籍勞工侵害之雇主或外籍勞工有特殊情事,經勞動力發展署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可洽詢各縣市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申請

 *入境動植物檢疫

我國以農立國,農畜產業為經濟發展之本源,為維護此一安全穩定之生產環境,請旅客出入國境時,務必配合相關檢疫措施,共同防範重大疫病蟲害入侵、傳播及蔓延,期達成「全民防疫,專業檢疫」之優質生活環境。 另因應兩岸直航及大陸觀光客來台政策,本局積極向旅客宣導切勿隨意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違者將依法論處,以避免動植物疫病蟲害藉由此管道入侵我國,危害農業安全與人民健康。  97  10  1  起,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 未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申報或未向本局申請檢疫而被查獲者 ,除處 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罰鍰外,如有違規情節重大者並將 移送法辦  敬請民眾出國旅遊切勿隨意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回國,若有必要攜帶者,請於出國前事先洽詢本局相關檢疫規定,並於入境時誠實向海關或本局申請檢疫,以免受罰。

非洲豬瘟疫情在中國延燒,台灣沒有疫情,為了防堵非洲豬瘟隨著豬肉製品傳入,防檢局及關務署積極執行邊境查核,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罰則也修法並生效;根據數據顯示,遭裁罰的旅客包含我國籍、中國大陸、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及泰國等國旅客,也包含取得我國籍的越南及中國大陸新住民,他們從非洲豬瘟、口蹄疫、禽流感等動物傳染病疫區帶回禽畜肉品。雖然防檢局積極在機場出入境地點加強宣導,也在機上播放影片宣傳勿帶肉品入境,但遭裁罰旅客多數仍表示,「不清楚規定」,更有人以為只要不是生鮮、不是生肉,有經過加工、有真空包裝的肉品就可以入境。

觸法的旅客常常違規攜帶的肉品包含臘肉、香腸等,防檢局組長彭明興指出:「以前查到時,多數是用勸導並要求丟棄置桶,並沒有針對民眾開罰,所以可能讓許多民眾以為這些是可攜帶的。」另外,由於台灣有許多來自大陸、東南亞的新住民,也許會因為想念家鄉味,設法尋找管道夾帶肉製品入境,彭明興也強調,現在已完全禁止,「想吃也不能來」。

 *動物保護宣導

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不得任意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相關罰鍰亦提高至新臺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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